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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只能是国家机关? 法界指诉讼程序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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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郭美瑜台北二十二日)陈水扁总统“柔性政变说”,台北地方法院判决陈总统败诉,其中,法官引用宪法第四章总统为“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引起各界讨论。部分人士认为,法官应区分总统谈话当时是以职位或个人身份陈述,另有人认为一审即以宪法做法律解释,值得商榷。

陈总统去年十一月十四日在一场选举造势大会上,指连宋曾发动军事将领以“请辞”或“告假”方式进行“柔性政变”,但因“军队国家化”已然成型而告终,陈总统吁请民众“以选票终结连宋乱象”,引发连宋阵营不满,连宋因而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承审法官认为,言论自由拘束对象为国家机关,主要在防止国家所做的侵害,确保人民言论自由。总统既为宪法第四章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当然不可能享有言论自由,因此陈水扁总统无言论自由。

对于这项法律见解,台湾人权促进会会长吴豪人认为,一审判决是否适合以宪法做为法律解释,值得讨论。他认为,承审法官先向大法官会议声请释宪,再行判决,是较适当的方法。若往后有类此案例,将有规则可循,而非只是个案。

此外,总统是否不受宪法第二章人民基本权利义务保障,南国春秋法律事务所律师薛钦峰认为,法官将陈总统“柔性政变说”视为职务性质谈话,因此不受言论自由保障。但是,法官应区分陈总统谈话时点所代表的身份,若为个人,总统也是人,当然受言论自由保障。

民间司改会执行长、律师高涌诚说,承审法官将总统“个人”与总统为“国家机关”身份混淆。他认为,总统虽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不受言论自由保障,但陈总统个人却享有宪法第二章秘密通讯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承审法官显然认为陈总统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一天二十四小时都是总统身份,并没有区分究竟是总统、民进党主席,或个人。

吴豪人表示,陈总统既是自然人,又代表机关,陈总统应否概括承受双重身份,法官应多加审酌。

此外,总统为机关的见解,也引发诉讼程序争议。吴豪人、高涌诚都认为,若总统为国家机关,法院不应采用民事判决,而是以国赔诉讼案件审理。另一方面,代表中华民国身份的陈总统侵犯连宋名誉权,连宋应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再者,陈总统代表的国家机关对连宋造成侵权行为,连宋告诉对象应为中华民国,代表人为陈水扁,才符合程序。

判决书中另指出,陈总统并无尽到举证责任,构成败诉;陈总统也表示将上诉,提出更多事证。薛清峰说,这项判决结果不涉及政治色彩,可视为法律构成要件及证据取舍的判决。陈总统若要上诉,应适当举证,让法院相信所言真的有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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