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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刘玉美遭无辜打伤 吁司法正义

【大纪元2月2日讯】(大纪元讯)2002年6月28日上午,申诉人在自家承包田渠边割草,适蓬本村书记张东风村民张平(女)吵架咀咒, 因刘玉美说“村干部与群众吵架咀咒,讲话不文明,有失干部身份”,张东风负气从渠北冲向渠南到刘玉美面前,举拳猛打左飞娜、左胸部、左颈部各一拳。申诉人被打后头胸颈部疼痛, 头昏目旋,半身麻木,后报经滨海县公安局八巨派出所出面处理(有十一个 村民已向公安局作见证),后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检查发现申诉人左头部、左胸部、左颈部有明显伤痕,因无资金交纳住院费,于当天晚又回家。

申诉媒体维权事项:

1、 滨海县公安局八巨派出所对打伤无辜村民刘玉美的书记没有罚款、拘留等。书记打人永远不受法律制裁。

2、 滨海县法院、盐城市中级法院、江苏省高院责令江苏省人民医院给伤者刘玉美鉴定伤势不允许刘玉美本人到场,不准江苏省人民医院看伤者刘玉美的病历,按高院意思做鉴定。

3、 滨海县法院、盐城市中级法院公然不采信南京医科大学的法律鉴定,而采用不允许刘玉美本人到场,不准看伤者刘玉美的病历,按江苏省高院意思江苏省人民医院做的鉴定。

4、 被伤人刘玉美和丈夫陈玉权在去北京上访时遭地方江苏省盐城市公安拦截和殴打。

5、 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和滨海县八巨镇要求被伤人刘玉美和丈夫陈玉权不准到政府上访,被伤人刘玉美和丈夫陈玉权同意,但是可以去人大、政协、国际媒体投诉、请求维权。

6、 江苏省滨海县八巨镇王庄村书记张东风经常无辜殴打、打伤村民,竟然在村民的联合申诉、上访后,这种流氓书记公然当选县人大代表

电话:0515-4828120被伤人刘玉美和丈夫陈玉权

0515-8917178委托代理人律师

0515-8236049盐城市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梅

0515-8236138盐城市中级法院 刘亮

0515-8236118 盐城市中级法院 吴海龙

刘玉美要求张东风先拿出部分费用而被被告人拒绝,刘玉美因拿不出数万元住院治疗费,只好住在八巨第二卫生院治疗17天,病情越来越重。申诉人无法,只好向众亲友借债,于2002年7月17日到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颈椎间盘突出,左臂丛神经损伤。后又转常州第一人民医院,诊断结论相符,因开销大又返回滨海县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03年1月17日盐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为:殴打致残,颈椎间盘突出依据不足,轻微伤。(因申诉人臂丛神经损伤在盐城第三人民医院没有查出来,故尔说颈椎依据不足),因申诉人病情伤重,而且对盐城市公安局鉴定结论不服,于2003年4月7日转去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治疗并请求法医司法鉴定,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于2003年4月18日根据病史,临床检查和病历记载,作出“刘玉美的外伤性颈椎间盘突出和左臂丛神经损伤”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故申诉人于2003年6月8日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这诉讼期间,9月4日滨海县法院又委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刘玉美人身伤残等级法医鉴定,经过四个多月的法医鉴定(省高院法医名叫徐洪新),申诉人花了一仟元鉴定费,却看不理口什么鉴定结论,从而滨海县人民法院未经庭审理程式,不给申诉人和代理人律师复印省高院鉴定证据,于2004年1月31日作出(2003)滨刑自初字第11号刑事裁定,以“指控被告人张东风犯故意伤害罪缺乏罪证”为由驳回起诉。申诉人不服, 提起上诉。然而,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根据事实及 有鉴定资格的南京医科大学鉴定结论定案,而是按照没有法院 委托及没有法医签字认可的“江苏省人民医院医务科人身损伤 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定案。认为刘玉美的颈椎间盘突出于2002/年6月28日的外伤无明确关系,但这省医务科的鉴定结论,它鉴定材料只有影学4张平片,而没有申诉人的病历证据及申诉人到场检查鉴定为事实,而鉴定要求只是颈部外伤,所以鉴定的结论:刘玉美的颈椎间盘突出于2002年6月28日的外伤没有明确关系。而省医务科专家只提了两条不同的结论意见为:

脊柱不稳,韧带松驰所致,为什么脊柱不稳,韧带松驰所致颈椎间盘突出呢?脊柱不稳,是因暴力的头面部外伤间接导致和 颈部撞伤或枪弹伤直接导致脊柱损伤,造成颈椎间盘突出,臂丛神经损伤以致瘫痪:韧带松驰,是因咽部炎症和颈部肿瘤所 致脊柱不稳,造成颈椎间盘病理上的退变。而申诉人在滨海盐城南京医院的住院治疗病历上没有其他病史,更没有咽部炎症和颈部肿瘤病史。另外,中院裁定书所说:但经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多次鉴定结论为轻微伤,这完全是一个伪造的假证据, 法院根本没有向当事人宣读什么省高院鉴定结论以及省医务科 鉴定意见书,也不给申诉人和律师复印鉴定证据。在上诉期间不给当事人作人身法医鉴定,如果有省高院合法的鉴定结论又为何不在滨海法院裁定书写明公开。然而,于2004年3月15日以(2004)盐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申诉人上诉。

致此,申诉人不但无法追究行凶人刑事责任,就连民事赔偿责任都无法追究。

申诉人目前现状: 申诉人在被殴打前,是全劳动力,从未有过类似疾病(有周围90户村民证明伤前是一个身体健康强劳动力者)。自从被行凶人张东风打后,身体一天不如一天。目前,颈部疼痛难忍,头昏、视觉模糊,上下肌体麻木,两手臂肌肉明显萎缩,大小便不正常以及无力,连上厕所都要人扶持,生活不能自理。 为此申诉人请求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民申张正义,惩治凶手,并对申诉人是否外伤性颈椎间盘突出和臂丛神经损伤作出一个明确的司法鉴定,给予司法救治,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

申诉人认为,滨海盐城两级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 违法乱纪,弄虚作假,伪造鉴定结论,纵容犯罪,包庇罪犯,拘私舞弊,不给申诉人重新作司法人身伤残鉴定及公开开庭讲理的机翻故意作出不合情理的刑事裁定文书,造成申诉人及家庭家破人亡的局面。

申诉人:,女,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滨海县八巨镇王庄村九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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