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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会决议 废除现行监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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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文宗台北三日电)考试院会今天通过考选部“监试制度检讨报告”,决议朝废除监试法方向推动,达到废除现行监试制度,建立新的监试制度目标。考试院会并请考选部研拟新的监试制度配套措施,送交考选组、铨叙组及保训暨综合组联席审查。

考试院秘书长吴英璋指出,第四届监察委员未能顺利产生,考试院第十届第一一九次会议决议九十四年二月考试暂缓举办后,社会各界、考生反应激烈,为避免造成人民应考权利受损,考试院第一二二次会议决议恢复举办考试,且三月以后考试均如期举行,当次院会同时决议,请考选部研议是否废除监试法后,提报考试院会讨论。

考选部提报“甲案、维持监试制度”及“乙案、废除监试制度”两项方案、考试院会决议采行“乙案、废除监试制度”。吴英璋说,考试院将朝废除监试法方向推动,将废除现行监试制度,建立新的监试制度。

主管官员表示,未来如能顺利推动废除现行监试制度,将不再有监察委员参与监试工作,初步构想,新的监试制度,将另外推动制定新的法令规定,例如规范在国家考试典试委员会设置监试人员、单位等。

考选部考选规划司完成的研议报告案指出,民国十九年监试法完成立法,仅有民国二十二年与民国三十九年两次修正,如今时空环境变迁,或有格格不入处,因此,建议废除监试法。

考选部主管官员指出,科举制度自隋朝实施以来,约有千年历史,古时君主非常重视科举制度,均会重惩科举弊端并实施多重防弊机制;民国初年,因应民国二十年第一次举办公务人员考试,因而先在民国十九年监试法完成立法,监试法的存在有其历史背景。

考选部官员说,民国初年,监察院曾是民意机关,举办国家考试,由民意机关监督,制度尚称合允,如今时空环境变迁,监察院已是独立监察机关,并非民意机关,综合考量,建议废除监试法。

考选部说,国家考试因搭配监试制度,让国人高度信赖国家考试公平性;考选部没有预设立场,经研议,“废除监试法”或“修正监试法”各有利弊得失,因此将两案并陈,考试院会决议废除现行监试制度,考选部将遵照考试院会决议,尽速研拟具体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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