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少江:频繁的矿难与中国经济增长模式密切相关

胡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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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9日讯】中国频繁发生的严重矿难引起了国内外的震惊,毫无疑问,中国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防治矿难的规章制度和中国各级主管官员们对矿工生命的漠视是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了中国矿难频繁发生的另一个方面的原因,即中国现有的经济增长模式。

什么是中国经济增长模式?中国经济增长模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概括。首先,它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带动的增长。这一点不仅表现在中国的出口结构和整体经济结构上,也表现在中国的能源结构上。中国能源的百分之七十左右是煤炭,相对于石油、天然气等其他能源生产而言,煤炭生产具有劳动密集型性质。它使用的人力资源多,相对价格便宜。而就煤炭生产行业自身的国别对比分析表明,中国煤炭生产的劳动密集型性质更为突出。中国每一个单位煤产量所使用的劳动力也大大高于其他国家。根据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二零零四年的一份研究报告,一九九八年中国国有重点煤矿的平均全员效率仅为美国的百分之一点六。如果把全国大大小小的小煤窑都考虑在内,中国每单位煤炭生产的人工含量大约是美国的一百五十倍左右。每单位煤炭生产的高人工含量,在发生事故时,在一定程度上就表现为每单位煤炭生产的高死亡率。

那么,劳动密集型生产是否就意味着矿难事故频繁发生的合理性呢?完全不是。密集型劳动生产方式只是高事故死亡率的一个方面的原因。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将这个因素考虑进去,中国的单位煤炭生产死亡率也还是大大高于其正常水准。更何况,劳动密集型生产是中国生产的一种常态,中国政府在防止劳动密集型生产的死亡事故方面应该更加谨慎、更加科学、而且更有经验,从而其死亡率应该大大低于现有水准。

问题是,中国经济增长模式中的另一个特征注定使得矿难事故的频繁发生成为必然。这个特征就是,中国的增长是一种剥夺劳工权益的增长。与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一样,劳动力是生产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任何经济增长都无法离开劳动力的贡献。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发展极为重要的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更是不可忽视。过去二十五年来,中国出口产品的大幅度增长,大量外国资本到中国投资,大都是由于中国经济的劳动密集型性质,由于中国有大量的廉价的劳动力存在所至。

在正常情况下,劳动力的价值是由市场来决定的。但是,在劳动力市场上,买方和买方的力量常常是不对等的。尤其是在像中国这样一个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国家,劳动力的提供者通常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砝码。可以想像,一项工作,在一定工资水准下,如果城市里的居民不愿意接受,立即有大量的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愿意接受。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政府,在充分保护市场功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应该更多的保护弱者的利益。遗憾的是,中国政府不仅没有这样做,相反其一系列的错误政策使得劳动力市场的不平衡状态更加扭曲。

一是出于执政者的自私考量,中国政府不准劳动力的卖方组织起来与劳动力的买方进行交涉,从而加剧了劳动力卖方在劳动市场上的不利地位。众所周知,中国现有的工会组织只是一个花瓶而已。如果矿主是各级政府,作为地方党政机构附庸的工会组织则根本无法与之抗衡。如果矿主是私人老板,只要老板买通了地方政府官员,工会组织也奈他不何。

二是中国政府除了有选择的保护少数城市居民的利益外,对劳动力资源的主要来源――农村采取了完全漠视的态度。就业、失业、医疗保险、养老保障等农村的劳动力的状况甚至不包括在中国的官方统计之中。这样更加加剧了以农民工为主体的那些行业的劳动条件十分恶劣的状况。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煤炭行业恶性事故的频繁发生正是与这种背景密不可分。

第三,中国政府的政策所造成的一个严重后果是,一些以农民工为主体的行业的劳动力价格严重地低于其应有的市场价值。例如,这些行业的劳动力价格中,完全没有包括劳动保护、养老保险等劳动力价格中应该包含的要素;拖欠工资的状况还举国都是;因工死亡的抚恤金也低得可怜,一个死亡矿工的生命只值两到三万元人民币的价格。

中国人为的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劳动成本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动力;也是中国官员和私有企业主财富急剧增长的一个重要源泉;同时也是中国矿难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政府如果真的想大幅度减少矿难的发生,应该从改变中国的增长模式入手,尤其是从改变增长模式中压制劳动者权利的制度因素入手。

——转载自《自由亚洲电台》(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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