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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成残强制退休 新制暂不加给20%

【大纪元4月2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丁匀婷台北报导〕台劳基法规定劳工因公成残不堪胜任工作时,若雇主施予强制退休,需加给20%退休金,劳工团体担心劳退新制未比照此项规定,不仅影响劳工选择新制意愿,也不足以照顾职灾劳工,劳委会表示,劳退新制与劳基法旧制各有差异,此项建议目前不考虑列入明年度修法范围。

劳委会指出,符合劳基法旧制第54条强制退休要件者不多,可领得强制退休的职灾劳工人数更少,劳基法旧制采劳工退休时点领取,原初立法在于要求雇主应照顾职灾劳工,但劳退新制需雇主按月提拨,雇主责任已相当明确清楚,劳退新制理应不会产生强制退休问题。

工作伤害人协会表示,原先劳退新制修法时,劳工未意识到职灾劳工请领退休金或强制退休问题,近来陆续有职灾劳工询问劳退新旧制差异,担心一旦发生职灾后,劳工可能难以重回同一职场,导致质疑劳退新制保障不足,因此,劳工希望政府尽快提出解决之道,以免影响职灾劳工权益。

劳委会表示,异于劳基法旧制,劳退新制与劳工职灾成残相关规定有所切割,选择新制的劳工发生职灾时,除了寻求劳保残废给付、职灾劳工保护法等给付请领管道,依劳退条例施行细则第10条规定,劳工遭遇职业灾害时,医疗中不能工作期间,雇主应以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之原领工资,依月提缴工资分级表按月为劳工提缴退休金。

劳委会指出,依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劳工在医疗中不能工作时,雇主应按其原领工资数额予以补偿,但医疗期间届满2年仍未能痊愈,经指定医院诊断,审定为丧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残废给付标准者,雇主得一次给付40个月平均工资后,免除此项工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