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和中国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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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2日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石山采访报导) 湖北农民佘祥林,十一年前被控谋杀他的妻子而被判处死刑,但未执行,十一年后,他的妻子回到家中,使佘祥林的冤案得以大白。这个案件由于广受中国媒体报导,使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中国司法改革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佘祥林的冤案,向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提出了许多问题。中国新闻周刊最近发表一篇评论文章认为,包括员警在羁押、搜查、侦察、取证和逮捕过程中是否应该受到约束和监督;检查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角色;法院的死刑判决复核以及上诉体制;司法独立;以及如何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等,在佘祥林一案中都出现了漏洞。

文章认为,目前中国的司法体制是五十多年前建立的,现在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政府也确定“依法治国”的方针,因此如何改革中国的司法体制,如何保障民众权利,约束政府的权力,已经成为中国必须立即面对的问题。

美国的职业律师刘俊国博士首先分析了中国的警权,他认为中国警权过大和没有适当监督,是中国冤案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刘俊国说:“我看到一些报导,被告当时提出要求去认尸,看看是不是他太太,都没有让他去,从取证的角度来讲,就是很大的失误。另外一个取证过程当中不合法的地方就是逼供,逼供之下出来的这些证词,法官基本上就根据这个来判有没有罪,没有给被告任何机会来为自己做出任何的辩护。”

在中国,省级高级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称为二审、终审制,刘俊国认为中国的二审、终审制容易导致冤案发生,尤其是死刑判决应该非常慎重。

刘俊国:“在美国的话,这种上诉至少有三次可以上诉的机会,死刑的话是自动就会上诉到最高法院,人命关天的事嘛,人的生命没有了就再也不能挽回了,中国现在还是没有这方面。”

中国新闻周刋的文章引述一些学者的建议,在中国建立最高法院大区分院,以复核死刑判决和受理其他大型案件的复核。居住在纽约的法律学者项小吉认为:中国死刑判决过多、过滥,导致国际上大量的批评,中国政府应该对死刑上诉机制进行改革。

项小吉表示:“死刑的审核权下放、收回、收回、下放,来来回回,是不是应该走向更成熟?应该比较稳定下来。死刑的终审权、审核权的是不是应该只保留在最高法院?不能因为一时要从快、从重、从严,根据某种政治形式而使审核权变更。”

项小吉认为近年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掌管司法的原则没有变,司法独立恐怕无法落实。

项小吉说:“这些年来司法独立在法界的呼吁很高,也不能说它完全没有司法独立,这是看实案的案子,一般的民事案件,可能它的司法独立性高一点,如果是刑事案件,它的腐败现象、疏通、行贿、受贿可疑性又更高一点,如果是政治案件,那完全就等于政法委、审判委员会完全串通一气的未审先判,它已经判决在先,审判在后,毫无司法独立可言。”

刘俊国则认为:根本上说,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没有新闻自由和民主代议政治做为基础,中国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独立。 

(据自由亚洲电台录音整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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