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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分析╱即时抗告 防弃保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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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特稿

花莲高分院昨天驳回台东地院对游淮银交保的裁定,当庭羁押游淮银,堪称司法机关对重大罪犯甚具“指标性”的裁定结果;进一步而言,让“羁押即时抗告”制度早日上路实施,应是打击重大犯罪更有效、治本的作法。

“检察官声请羁押,法官交保”的奇特现象,常是检警单位侦办重大犯罪心中永远的痛,司法实务常见的是,即使检察官日后抗告成功,被告却早已逃逸无踪,花莲高分院当庭羁押游淮银的背后,意义不凡。

深入分析类似案例,像未予羁押,让重大罪犯在外“趴趴走”,后来潜逃出境的代表人物,则以逃到中国的前立委伍泽元让国人记忆犹新。为确保追诉重大罪犯有效进行,法务部一直主张有必要建立“羁押即时抗告”制度,修正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六条之一,其修法设计是当法官驳回检察官羁押声请时,如检察官当庭即时抗告,地方法院合议庭认为抗告有理,应立即更正裁定,此时,地方法院为了审理抗告案之便,得留置被告最多二十四小时。

法务部这项主张,司法界普遍赞成,修法提案也获得行政院及大多数朝野立委的支持,不过,行政院指示法务部会同司法院进行会商时,司法院唯恐侵害被告人权,加上考量“羁押即时抗告”制度一旦实施将大幅增加法官的负担,而迟未同意,使这项修法美意仍卡住而动弹不得。

但法界高层指出,社会成本、社会公益绝对比被告个人人权来得重要,花莲高分院羁押游淮银的结果足以佐证,另最新统计指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平均一年的抗告案总件数不到三十件,对法官而言,应不致成为“沉重的负担”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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