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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即時抗告 防棄保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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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特稿

花蓮高分院昨天駁回台東地院對游淮銀交保的裁定,當庭羈押游淮銀,堪稱司法機關對重大罪犯甚具「指標性」的裁定結果;進一步而言,讓「羈押即時抗告」制度早日上路實施,應是打擊重大犯罪更有效、治本的作法。

「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交保」的奇特現象,常是檢警單位偵辦重大犯罪心中永遠的痛,司法實務常見的是,即使檢察官日後抗告成功,被告卻早已逃逸無蹤,花蓮高分院當庭羈押游淮銀的背後,意義不凡。

深入分析類似案例,像未予羈押,讓重大罪犯在外「趴趴走」,後來潛逃出境的代表人物,則以逃到中國的前立委伍澤元讓國人記憶猶新。為確保追訴重大罪犯有效進行,法務部一直主張有必要建立「羈押即時抗告」制度,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之一,其修法設計是當法官駁回檢察官羈押聲請時,如檢察官當庭即時抗告,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抗告有理,應立即更正裁定,此時,地方法院為了審理抗告案之便,得留置被告最多二十四小時。

法務部這項主張,司法界普遍贊成,修法提案也獲得行政院及大多數朝野立委的支持,不過,行政院指示法務部會同司法院進行會商時,司法院唯恐侵害被告人權,加上考量「羈押即時抗告」制度一旦實施將大幅增加法官的負擔,而遲未同意,使這項修法美意仍卡住而動彈不得。

但法界高層指出,社會成本、社會公益絕對比被告個人人權來得重要,花蓮高分院羈押游淮銀的結果足以佐證,另最新統計指出,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平均一年的抗告案總件數不到三十件,對法官而言,應不致成為「沈重的負擔」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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