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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工生殖法 代理孕母未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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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贝林台北报导〕台行政院会今将通过卫生署所提“人工生殖法草案”,明订人工生殖以治疗不孕为目的,禁止亲属间精卵结合及使用无性生殖方式,也不得使用特定人捐赠的生殖细胞或将生殖细胞用于特定受术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以人工生殖所生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为避免人工生殖沦为商业行为,草案规定意图营利而从事生殖细胞、胚胎买卖、交易或居间介绍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所得财物并予没收。

草案也明确与代理孕母采脱钩方式处理,未对先前引发争议与重视的代理孕母施术条件等相关事项加以规范;另取出夫之精子移入妻体内的人工生殖,因施术简单,且精卵来源及怀孕分娩方式,与一般夫妻自然生殖无异,草案也不纳入规范。

草案明定,男性二十岁以上、未满五十岁,女性二十岁以上、未满四十岁,经检查评估合适后,须以无偿方式捐赠生殖细胞,且同一捐赠人的生殖细胞,不得提供二对以上受术夫妻使用;受术者须夫未满六十岁、妻未满五十岁,夫妻至少一方具健康生殖细胞,但有一方罹患不孕症或患主管机关公告之重大遗传性疾病,依自然生育显有生育异常子女之虞者,经检查评估合适后,才能接受人工生殖。

为避免血统紊乱,受术者不得使用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六亲等内旁系血亲的精卵,也不可使用专供研究用途的生殖细胞或胚胎,也不能采取无性生殖的方式,否则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的罚金。

另人工生殖不得选择胚胎性别,也不可精卵互赠或使用混合精液及境外输入的生殖细胞或已培育超过十四日的胚胎。

生殖细胞捐赠后,捐赠人不得请求返还;若捐赠的生殖细胞经筛检不合格,或已提供受术夫妻完成活产一次,或保存逾十年者,贮存生殖细胞的医疗机构应予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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