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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洪九案 检方:应有即时抗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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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何瑞玲╱台北报导〕高等法院由审判长房阿生、受命法官雷元结、陪席法官蔡光治组成合议庭,七小时半内作出撤销原裁定;合议庭审判长房阿生表示,基于全案属经济重大犯罪,社会瞩目案件,合议庭才会马不停蹄作出结果,更认为裁定应有具体事实,才能被社会接受。

审判长房阿生指出,合议庭除接受检方主张胡洪九“有逃亡之虞”,也一致认为原裁定的理由太过简略、空泛,言称已审酌案件情节,却未进一步说明;虽强调已顾虑诉讼进行程度,却未提及证人是否都已传唤,资金追查状况如何?

另称庭讯时胡洪九已就卷内证据逐一表示意见,二审也存有疑问,胡某到底认罪与否?二审合议庭指出,被告胡洪九虽强调日后会依期到庭,但这是个人说法,一审裁定应要陈述为何准予一亿两千万元交保,或说明已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措施,足以让胡洪九“无逃亡之虞”。

而承办太电案的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朱应翔昨对于高院撤销台北地院让胡洪九交保的裁定,以“佩服”两个字形容他的心境,朱应翔强调,尽早让“有罪羁押”、“羁押即时抗告”制度法制化,确保重大经济罪犯不会逃亡,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最为重要。

对于朱安雄、曾正仁及日前吕学仁等重大经济罪犯纷纷潜逃国外的情形,侦办多起重大经济犯罪的朱应翔感受深刻。

他认为确保罪犯不会潜逃的治本之道,应是加速让有罪羁押、羁押即时抗告制度早日完成修法,并仿效先进国家作法以电子监控方法,让交保后的被告戴上电子手链加以监控。

朱应翔说,重大经济罪犯获取动辄数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暴利,潜逃国外是稀松平常的事,因此,外国为防止这些要犯潜逃,只要一审或二审判决这些对象有罪,依法能羁押他们,值得台湾采行。

此外,为防范声请羁押的被告获交保后潜逃出境,修法建立羁押即时抗告制度有其必要。

因为只要被告被交保出去,即使一天也要冒着他会弃保潜逃的风险,另外,辅以电子监控都有迫切需要,否则很难防范被告潜逃躲避侦查,增加庞大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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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胡弃保潜逃 警张

〔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何瑞玲╱台北报导〕被限制出境的重大经济罪犯,还能拿着护照,大摇大摆踏出国门逃避侦查?

答案竟是肯定的。

检调掌握事证指出,讯谍科技负责人吕学仁涉及掏空不法,遭限制出境竟持美国护照出境,由于太电案被告胡洪九、博达案被告叶素菲等重大经济罪犯连日来均获得交保,法务部长施茂林为避免“吕学仁效应”重演,决定近日邀集外交部、入出境管理局等机关,召开跨部会专案会议,研拟防堵该漏洞之道。

此外,台北地检署唯恐胡洪九会循其他经济要犯模式发生“弃保潜逃”情形,昨天紧急责成调查局以防及胡洪九住处辖区警方,密切注意行踪,避免下次开庭时胡洪九在空窗期内“突然失联”。

台湾法务部长施茂林指出,像吕学仁等身份的重大经济罪犯,具有双重国籍,持有多国护照相当普遍,不过,虽然检调单位将这类被告限制出境,还是有可能持其他国家的护照出境,显示这是一项查缉犯罪的大漏洞,必须尽早防堵起来才行。

施茂林表示,昨已指示检察司长蔡清祥近日内邀集外交部、海巡署、入出境管理局、调查局等机关,就重大经济犯罪被告持有双重国籍及多国护照情形,拟出防制之道,绝不容许成为罪犯逃避司法侦查的管道。

至于有无必要对所有被限制出境的重大经济犯罪被告全面清查有无双重国籍,再由外交单位对其外国护照加注“黑名单”,防止弃保潜逃,法务部官员表示,不排除采此作法,但仍须进一步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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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押九个月 法官与时间赛跑

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特稿

胡洪九与叶素菲所涉案件,不法金额惊人,但因所涉是十年以下徒刑的轻罪,依法,一审法院最多只能羁押被告九个月;两案的承审法官,在羁押期限届满前裁定被告重金交保,并予限制出境,以双重牵制,减低被告逃亡企图,若被告潜逃,还有保释金可没收,且因羁押期限未用完,如果有个万一,还可再令被告回笼。

在九个月的紧箍咒下,除非一审法官在短短九个月审结案件,在上诉二审时重新起算羁押期限;但不论博达或太电案,不法金额流向海内外,证人、资金、帐证资料数量均十分惊人,想在一年内结案,都不容易。

看看新瑞都案,迄今一审审理都超过两年了,目前才刚进入收尾阶段;太电及博达案承审法官左右为难,最后想出重金交保的方式,这在法律未修改下,实是无奈且不得已的做法。胡洪九在羁押期满前四个月,以一亿两千万元交保候传;叶素菲则在期满前两个月,获八千万元交保,将来在法院审理期间,若有串供、湮证或企图逃亡,因羁押期限尚未用完,法院还可祭出羁押利器,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否则,九个月一满,法官仅能限制胡洪九、叶素菲出境与住居,无权无限期押人,此时被告不必付一毛钱保释金就可走出看守所,且届时法官发现被告有逃亡之虞,由于羁押时间已用完,法院仅能监控防范,无法立即将被告逮进牢,如果被告逃亡,法院最多也仅能发布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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