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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伐浙江龙泉“公匪”坑害百姓的恶行

【大纪元5月24日讯】在中国大陆“公匪”发明的“处女卖淫”案、“强奸杀人”、“杀妻灭尸”案等等无其不有。近日本人又收到网络“总统”“东海一枭”的来信,得知“恶警”又发明所谓的“修路犯罪”案。“一枭”称其 亲人浙江省龙泉市岩樟乡金沅村姚坑自然村村民被龙泉市公安森林分局突然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对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四人予以刑拘。其后,以”涉嫌非法占用农地”为由,对林樟旺执行逮捕。 该公安局又于4月30日分别收取了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各5000元取保候审金,但同时又在4月30日以”治安”名义,向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万元现金。

经过详细阅读“一枭”反映本案的事实,得知是村民为了改变本村的落后面貌以合同的形式引进资金修路,在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改变农用地的用途,自2004年1月20日起动工至今年4月20日在公路即将开通之时,却万万没有想到这一利国利民之举被当地的龙泉市公安森林分局以公权治之。

本案中,发生农用土地被占用被改变的事实,但是我们知道这种占用方式只是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行为,况且实际占用人并非其已经被逮捕的人。

不管是作为一名维护中国法制的律师,就是作为一名不懂法的普普通通的中国公民,对“公匪”的这一恶行都会持有异议并恨之入骨。我相信最没文化素养的一般公民也都会思考这么一个问题,明明是花钱修路利国利民的事怎么变成犯罪啦?不知那些所谓的执行国家法律的专门人士的“公匪”怎么想的出村民的修路行为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集体、他人的利益?任何刑事犯罪的构成都应具有主观的恶意和客观的社会的危害性。本案村民主观上希望修路改变出入困难的落后局面,共同富裕奔小康,良心是大大的好;不知当地“公匪”是怎样认定村民毁田修路这一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在那里?作为地球上的土地是供人民利用的,怎样利用也应当因地制宜,法律是人制订的,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律的制订也要符合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任何的土地使用都可能顾此失彼,问题是如何利用最为有利于国计民生。当地“公匪”不应当不考虑农民的心愿、农民的需要、农民的实际,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机械地乱套国家法律。

其实,不容怀疑,当地的“公匪”有很多是所谓的“名牌”大学毕业工作多年的法律专业人士,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并不是不懂。本人认为,从其多次收取当事人的所谓“保证金”“治安金”这一铁的事实来看,其醉翁之意并不在于打击犯罪,而是通过这一形式响应邓小平同志的号召先富起来而已。想到这一点,不禁令人心痛,恕骂这些狗官真下得了手。本来居住在山区的村民由于交通不便,经济不发达,本身已经颇为贫困,那种多么谒望改变贫穷落后面貌的面孔似乎就可怜怜地望着这个世界。我也不知道当地的“恶警”怎样下得了这个手去搜括他们血汗钱?我也不知道当地的人民政府是怎样的“为人民服务”?难道我们这个世界已经变得如此没有人性了吗?难道为了钱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可以做吗?不知道那些花纳税人的钱的人民公仆是怎样为主人服务的?共产党“保鲜”怎么保出这样的烂鱼臭虾的?他们这帮共产党的败家仔,共产党为什么不废他们?

2006年5月23日于广西(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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