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六次“民告官”法院均不敢对犯罪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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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0日讯】对黑恶势力犯罪、犯法经营物业公司长期举报,政府职能部门不予理睬,举报人在万般无奈情况下七次把政府职能部门告上法院,(建设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徐州市物价局)。尽管在媒体的帮助下,有后台、有背景的犯罪分子被判刑,犯法经营物业公司被取消从事物业资格,建设部取消了被该物业公司骗取得“国家级大奖”。但六次“民告官”案件法院均不敢对违法行为及腐败、犯罪说“不”,说明“民告官”的路十分艰难,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成本太高。国家设立行政诉讼,为什么在实践中不能实现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为什么不依法行政的人员得不到查处?相反,有犯罪行为、违法行为的人总是能从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中得到好处。请您关注这种现象,希望得到有关人员的重视,研究从制度上来防范这种现象。

百姓对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黑恶势力犯罪、腐败现象深恶痛绝的,公民应大胆地站出来,旗帜鲜明地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人多了,社会正气树立起来了,违法犯罪、腐败现象就少了。但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成本很高,使许多人不敢站出来,犯罪分子气焰越来越嚣张,腐败分子有恃无恐,严重影响社会风气的好转。如何解决与违法犯罪作斗争高成本问题,是实现社会风气的好转关键。

在徐州,黑恶势力代表闫家训个人购买并使用警车(车号苏C0818警,车身写有“公安”二字,车上安装警灯),前徐州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主管徐州市政法委的市人大副主任李为健之子李海相勾结,制假售假,没有营业执照,用行贿手段承揽工程,大量逃税,疯狂打击举报人等大量犯罪行为。

中国矿业大学教师王培荣与与黑恶势力代表闫家训斗争四年,为了使犯罪分子闫家训得到法律的惩处,王培荣在长期举报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只好把不作为的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告上法庭,但三次“民告官”不敢对违法行为及腐败、犯罪说“不”。尽管在大量的媒体帮助下,有后台、有背景的犯罪分子闫家训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但即使在起诉徐州市公安局等部门时,肩负打击犯罪重任的行政机关个别人,千方百计包庇犯罪分子,打击举报人、行政诉讼起诉人王培荣。甚至,徐州市公安局把起诉徐州市公安局看做是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攻击,徐州市公安局在答辩状要求:“请人民法院对王培荣的攻击行为严加制止。”

从1988年7月开始,中共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党政机关不能办企业。徐州一些党政机关竟敢对中共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置之不理,如:在2000年非法的成立的徐州市政府官办企业徐州嘉隆物业公司(徐州风华园小区前物业公司)。徐州嘉隆物业公司伪造风华园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且也是在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资质证书情况下,徐州嘉隆物业公司于2000年4月25日开始在风华园开展非法物业工作。徐州嘉隆物业公司为取得一等的物业收费标准,与徐州市房管局联手造假,骗取2000年“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的称号。

2004年6月30日,嘉隆物业离开风华园,至今有大量物业资料不移交,导致目前物业无法正常工作。也不移交属于业主的约40万出租房租金,业主委员会多次向徐州市房产管理局举报,徐州市房产管理局不查处。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业管理资料、业主财产移交这样一个小问题,市政府孙坤副秘书长二次开专题会,责成市房管局解决,市房管局不解决﹔市委书记、市长多次批示,责成市房管局解决,市房管局不解决﹔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陈美行亲自出马,责成市房管局20天内限期解决,市房管局不解决﹔

王培荣多次举报非法的官办企业徐州嘉隆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不查处,王培荣不得不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10月21日,起诉建设部﹔ 2005年5月8日,起诉房管局﹔ 2005年7月21日,起诉徐州市政府、市房管局等三部门。

尽管在媒体的帮助下,有后台、有背景的犯罪分子被判刑,犯法经营物业公司被取消从事物业资格,建设部取消了被该物业公司骗取得“国家级大奖”。但王培荣的六次“民告官”案件全部败诉,法院均不敢对违法行为及腐败、犯罪说“不”,国家设立行政诉讼,为什么在实践中不能实现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为什么不依法行政的人员得不到查处?为什么“民告官”的路如此十分艰难?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成本如此高?相反,有犯罪行为、违法行为的人总是能从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中得到好处。请您关注、这种现象,,希望得到有关人员的重视,研究从制度上来防范这种现象。

王培荣的七次行政诉讼案件简介(请求事项、判决结果等内容),请看附件。如需要详细的法律文书,请与王培荣联系。

王培荣“民告官”官司,不但起到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而且促进了行政机关作风的改变。不但促进了徐州行政机关作风的改变,而且促进了江苏省行政机关作风的改变,徐州、江苏省有关党政部门以徐州“劣质防盗门事件”为典型,转变机关作风,江苏省党报《新华日报》、徐州市党报《新华日报》分别发表评论员文章,市委书记徐鸣主持召开处理风华园防盗门问题总结座谈会,请看媒体相关报道:

1.2004年2月15日,《新华日报》评论员文章:“转变机关作风振聋发聩的一课──徐州“劣质防盗门事件”引出的思考”,全文请看网页:http://www.xhby.net/xhrbw/gb/content/2004-02/15/content_374913.htm

2.2004年2月22日,《徐州日报》、中国徐州网发表邢丽、胡劲松的文章:“市委书记徐鸣主持召开处理风华园防盗门问题总结座谈会”,全文请看网页:http://www.cnxz.com.cn/news/bigclass.asp?bigclassid=21&bigclassname=%D0%EC%D6%DD%D0%C2%CE%C5

3.2004年2月24日,《江南时报》发表了记者许尽义、评论员伍里川的文章:谈徐州市委书记“教训”观,全文请看网页: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1385/1027806.html

4.2004年2月26日,《新华日报》发表了徐承德、汪海刚的文章:徐州反思“防盗门风波”——市级领导机关抓住契机推动作风建设,全文请看网页:http://www.xhby.net/xhrbw/gb/content/2004-02/26/content_381073.htm

5.2004年2月27日,发表徐州日报评论员的文章:《评论:坚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落实》,全文请看网页:http://www.cnxz.com.cn/news/shownews.asp?id=50260

王培荣联系方式:徐州市中国矿业大学理学院(兼风华园业主委员会主任)

电话:0516-3884475 E-mail:peirongwang@sina.com

附件一:王培荣的七起行政诉讼案件简介(请求事项、判决结果)

附件二:《扬子晚报》文章介绍了原告的请求请求和行政诉状及被告的答辩状。2003年8月6日以大半版的篇幅发表焦点新闻 “因为居住小区的200多个单元防盗门系伪劣产品,徐州市民王培荣踏上了历时4年的“讨说法”之路 —— 市民状告市政府 开庭之前大交锋”。

附件三:2003年9月18日《扬子晚报》头版头条发表胡连俊、缪礼延的文章:“市长为何支持市民状告市政府——本报记者采访徐州市市长潘永和”

附件四:2003年10月24日,《江南时报》刊登了《江南时报》评论员伍里川的文章:“谁在玩出尔反尔(时报时评)”

附件五:2004年10月26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小区一等收费没有一等服务 徐州业主状告“国家级大奖”

王培荣的七起行政诉讼案件简介(请求事项、判决结果)

一、2002年10月25日,王培荣起诉徐州市公安局案

2002年10月25日,王培荣起诉徐州市公安局(一审)

请求事项:

1. 认定云龙区公安分局《关于(苏C0818警)警用车辆购买使用的情况说明》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认定原告向徐州市公安机关举报闫家训个人长期(二年多)私用警车非法的行为是正义的行为﹔被告因行政不作为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

2002年11月6日,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答辩状》、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出具《行政诉讼告知事项》。徐州云龙法院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伪造《裁定书》、办假案,把没有审理的案件,弄虚作假,没有开庭,谎称进行了审理,并终结。王培荣多次向中纪委、各级法院、检察院举报郑纪峰故意销毁案件后,主审法官郑纪峰于2003年9月30日上午11时向原告王培荣送达徐州市云龙区法院2002年11月19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03年9月下旬打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规定。王培荣问法官郑纪峰,2002年11月19 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为什么十个月后才送达?郑纪峰不予答复。王培荣向法官郑纪峰提出,要对该《行政裁定书》的打印时间作法律鉴定,郑纪峰答2002年 11月19日的《行政裁定书》在徐州市云龙区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决书部分内容:

本院认为:1、原告王培荣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出具的《关于(苏C0818警)警用车辆购买使用的情况说明》的内容是违法的,然而该公函的行为主体是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并非本案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且该公函的内容与原告王培荣之间并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原告王培荣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其举报行为是正义的行为这一诉讼请求﹔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3、公安机关对警车的使用与管理,属公安机关内部行政管理事务,原告王培荣对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王培荣要求被告徐州市公安局赔礼道歉亦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培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2003年10月2日,王培荣起诉徐州市公安局(二审)

请求事项:

1.被告徐州市公安局因行政不作为行为,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省、市主要媒体上,向原告王培荣赔礼道歉﹔

2.对被告徐州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责令被告徐州市公安局行政作为﹔

3.认定云龙区公安分局《关于(苏C0818警)警用车辆购买使用的情况说明》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4.认定原告王培荣向徐州市公安机关举报闫家训个人长期(二年多)非法私用警车的行为是正义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5.诉讼费由被告徐州市公安局承担。

6.因被告徐州市公安局长期(一年多时间)行政不作为行为,导致王培荣因举报、揭露违法犯罪行为,遭到黑恶势力与徐州市公安、法院的败类联手报复,精神受到折磨,身体受到伤害,经济受到损失,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徐州市公安局赔偿人民币一元﹔

7.徐州市云龙区法院未开庭就裁定,且十个月后才送达,严重违反程序,要求撤销云龙区人民法院的(2002)云行初字第59号《行政裁定书》,并追究徐州市云龙区法院故意办假案的责任﹔

8.如果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法摆脱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操纵,无法公正审理本案,无法追究徐州市云龙区法院故意办假案的责任﹔原告王培荣申请将本案移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鉴于本案涉及徐州黑恶势力犯罪、徐州市公安部门某些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和帮凶,及徐州市公安局局长张光东、副局长郑广银涉嫌严重渎职刑事犯罪,刑事案情重大,请法院将有关犯罪线索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因一审没有审理,王培荣要求提交证据,被主审法官宋新河驳回。主审法官宋新河法庭只对一审的程序进行审理,不对实体进行审查。

由于,王培荣认为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弄虚作假办假案,王培荣当庭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交申请书,要求对徐州市云龙区法院2002年11月19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做司法鉴定,鉴定该《行政裁定书》打印时间和加盖公章的时间,法庭同意王培荣的申请,宣布对《行政裁定书》进行司法鉴定,等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开庭。

主审法官宋新河通知王培荣2003年10月28日到法院办理司法鉴定手续,但王培荣和代理人于10月28日到法院办理司法鉴定手续时,主审法官宋新河以种种借口,不给办理司法鉴定手续。

2003年11月13日,主审法官宋新河通知王培荣到法院拿第二次开庭的传票,王培荣问主审法官:为什么二审法院改变决定,不允许对徐州市云龙区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做司法鉴定,主审法官说:“这事开庭时再说”。原因何在?

因为王培荣收到是伪造的《行政裁定书》,所谓徐州市云龙区法院2002年11月19日的《行政裁定书》是在2003年9月打印并加盖公章,云龙区法院在法律文书的制做时间上弄虚作假,而伪造的《行政裁定书》的云龙区法院主审法官郑纪峰竟成为2003年徐州市“十佳法官”。

徐州市中级法院为了掩盖云龙区法院伪造的《行政裁定书》、弄虚作假办假案,为了掩盖徐州黑恶势力犯罪,已到了不要脸的地步。

11月20日上午8时30分,徐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整个庭审过程,主审法官宋新河对王培荣态度十分恶劣,并对王培荣说:“对你这种人就应该这种态度”。针对法院出尔反尔,不允许王培荣对《行政裁定书》进行司法鉴定,主审法官宋新河既不说明理由,也不说法律依据。王培荣要求解释为何不允许进行司法鉴定,主审法官宋新河十分恶劣地对王培荣说:“对你这种人就不用讲理由,更用不着讲法律依据”。

王培荣再次要求提交证据,被主审法官宋新河驳回。

行政诉讼案件,法律规定由被告举证。王培荣起诉徐州市公安局行政案,被告徐州市公安局在一审、二审中,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法院又不允许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法院依照什么认定事实?是法官玩弄法律?还是如主审法官宋新河所说,对王培荣这种人就不用讲理由,更用不着讲法律。

王培荣起诉徐州市公安局(二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部分内容:

本院认为﹔《关于(苏C0818警)警用车辆购买使用的情况说明》所说明的情况与原审原告王培荣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培荣请求认定其举报行为是正义行为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王培荣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原审裁定针对原审原告的三个诉讼请求依法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培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王培荣起诉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案

2003年7月18日,王培荣起诉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一审),(一审、二审均没有开庭审理)

请求事项:

1.依法认定被告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不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行政不作为行为。

2.责令被告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

3.被告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省、市主要媒体上因被告就“行政不作为行为”公开向风华园住户赔礼道歉。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5.认定原告王培荣举报、揭露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正义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6.因被告长期(一年多时间)行政不作为行为,导致王培荣举报、揭露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的过程中花费大量的时间、费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各赔偿人民币一元。

《扬子晚报》文章介绍了原告的请求请求和行政诉状及被告的答辩状。2003年8月6日以大半版的篇幅发表焦点新闻 “因为居住小区的200多个单元防盗门系伪劣产品,徐州市民王培荣踏上了历时4年的“讨说法”之路 —— 市民状告市政府 开庭之前大交锋”。全文请看附件二或《扬子晚报》网页:http://www.yangtse.com/gb/content/2003-08/06/content_116846.htm

案件经历一波三折:

2003年7月7日,王培荣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徐州市政府、徐州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局、徐州市物价局五单位行政不作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7月18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7月18日王培荣交纳诉讼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辖异议为由,裁定中止诉讼。

2003年9月18日《扬子晚报》头版头条发表胡连俊、缪礼延的文章:“市长为何支持市民状告市政府
本报记者采访徐州市市长潘永和”。全文请看附件三或《扬子晚报》网页:http://www.yangtse.com/gb/content/2003-09/18/content_190353.htm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王培荣送达《通知书》,该《通知书》称:“中止原因已消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恢复诉讼”。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就审理终结,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主审法官祁贵明向原告王培荣送达《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王培荣的起诉。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王培荣起诉的理由是: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管辖异议及不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

2003年10月24日,《江南时报》刊登了《江南时报》评论员伍里川的文章:“谁在玩出尔反尔(时报时评)” 全文请看附件四或《江南时报》网页: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459/952525.html

2003年10月28日,王培荣起诉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二审),(没有开庭)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03)徐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

2.依法撤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2003)徐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

3.要求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由最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王培荣诉五位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附赔偿一案。

4.依法认定五位被上诉人不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行政不作为行为。

5.责令五位被上诉人依法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

6.五位被上诉人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省、市主要媒体上因被上诉人就“行政不作为行为”公开向上诉人及风华园住户赔礼道歉。

7.诉讼费由五位被上诉人承担。

8.认定上诉人王培荣举报、揭露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正义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9.请求法院判定五位被上诉人各赔偿人民币一元。

10.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处一审法院违法乱纪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没有开庭,维持一审原判决。

三、王培荣起诉徐州市政府

2004年1月21日,王培荣起诉徐州市政府

请求事项:

1.依法认定被告徐州市政府不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行政不作为行为。

2.责令被告徐州市政府依法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

3.依法认定被告徐州市政府不查处徐州市公安局内黑恶势力保护伞是行政不作为行为。

4.责令被告徐州市政府依法查处徐州市公安局内黑恶势力保护伞。

5.被告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省、市主要媒体上因被告就“行政不作为行为”公开向风华园住户赔礼道歉。

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7.认定原告王培荣举报、揭露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正义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8.因被告长期(二年多时间)行政不作为行为,导致徐州黑恶势力猖獗,王培荣举报、揭露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的过程中花费大量的时间、费用,受到黑恶势力打击报复,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徐州市政府赔偿人民币一元。

2004年1月30日,徐州市委书记徐鸣和新任代市长李福全,亲自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开会,作出3项决定:(一)立即全额退还防盗门款﹔(二)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制售伪劣防盗门的犯罪行为﹔(三)立案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雷厉风行逐一落实,总额160万元退款已发放到住户手里。

王培荣撤下诉状,并表示要给市政府送锦旗表示感谢。李福全市长则认为这本是自己分内之事,拖了4年才解决,已愧对百姓,婉拒了锦旗。王培荣尊重市长的意见,没有送锦旗。

四、王培荣起诉建设部案

2004年10月21日,王培荣起诉建设部案(一审、二审均没有开庭审理)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授予徐州市风华园小区2000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2、请求判定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背景介绍:2004年6月17日,风华园业主委员会向全国公开招聘物业公司成功,落聘的徐州市嘉隆物业公司,其没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私刻公章伪造物业合同的公司骗取国家大奖的严重违规违法真相大白。徐州风华园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培荣,于2004年10月21日状告建设部,要求撤销嘉隆物业公司骗取的建设部2000年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该举动得到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温恒国、硕士研究生余忠尧帮助,二人作为代理人为王培荣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详情请看2004年10月26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小区一等收费没有一等服务徐州业主状告“国家级大奖”(详情请看附件五或《中国青年报》网页:http://zqb.cyol.com/gb/zqb/2004-10/26/content_973653.htm)。

王培荣状告建设部,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开庭审理,均以与王培荣没有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颁发建住房[2005]6号文件,取消江苏省徐州市风华园“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详情看网址: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5011401.htm。

五、王培荣起诉房管局案

2005年5月8日,王培荣起诉房管局案

请求事项:

撤消徐州市房产管理局(简称徐州市房管局)2000年5月25日颁发的关于徐州嘉隆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苏物业徐字第3017号)﹔

背景介绍:徐州嘉隆物业公司既没有资质证书,也没有营业执照,私刻公章,于2000年4月20日,与其股东单位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伪造风华园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且也是在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资质证书情况下,徐州嘉隆物业公司于2000年4月25日在风华园开展非法物业工作。作为物业公司的监管部门徐州市房管局,对嘉隆物业公司在风华园小区违法活动不但没有查处,反而在嘉隆物业公司在风华园小区违法活动后一月,徐州市房管局于 2000年5月25日颁发给徐州嘉隆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是为了嘉隆物业公司在风华园小区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在风华园小区继续违法开展物业活动,徐州市房管局是嘉隆物业公司在风华园违法活动保护伞。

徐州市风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受风华园上千名业主联名签名委托授权,起诉徐州市房管局,要求法院撤消违法的物业管理公司资质证书,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8日已立案,据了解,本案是这方面问题的全国第一案。2005年5月23日,徐州鼓楼法院开庭审理。即使在法庭上,徐州市房管局不但没有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反而想尽办法狡辩,百般抵赖,以到达掩盖造假行为、包庇嘉隆物业公司继续违法开展物业活动及侵吞风华园业主财产的目的。在庭审时,徐州市房产管理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伪造的证据:2000年5月22日嘉隆物业公司与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签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合同系伪造,而且伪造特征十分明显:合同书没有徐州嘉隆物业公司公章,合同中法人姓名也写错,看看徐州市房产管理局2000年5月25日颁发的关于徐州嘉隆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可知,把当时的法人李玉珍写为“李玗贞”。

2005年7月15日,徐州鼓楼法院以与王培荣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王培荣的起诉。2005年7月21日,王培荣向徐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六、王培荣起诉徐州市政府、市房管局等三部门案

2005年7月21日,王培荣起诉徐州市政府、市房管局等三部门案

请求事项:

1.尽管徐州市政府对嘉隆物业公司在风华园造成的问题(物业资料移交问题、属于业主的出租房收益问题),十分重视,多次责令徐州市房管局解决,但至今没有落实,徐州市政府也没有答复风华园业主委员会,请法院判决徐州市政府是行政不作为。

2.徐州嘉隆物业公司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的物业资料,徐州市房管局、泉山区房管处不查处,请法院判决徐州市房管局、泉山区房管处是行政不作为,强制徐州市房管局、泉山区房管处依法行政,采取措施使徐州嘉隆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的物业资料。

3.徐州嘉隆物业公司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属于业主的出租房收益(近四十万),徐州市房管局、泉山区房管处不查处,请法院判决徐州市房管局、泉山区房管处是行政不作为,强制徐州市房管局、泉山区房管处依法行政,采取措施使徐州嘉隆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属于业主的出租房收益(近四十万)。

背景介绍: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业管理资料、业主财产移交这样一个小问题,市政府孙坤副秘书长二次开专题会,责成市房管局解决,市房管局不解决﹔市委书记、市长多次批示,责成市房管局解决,市房管局不解决﹔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陈美行亲自出马,责成市房管局20天内限期解决,市房管局不解决﹔

2005年7月10日,风华园业主大会全票通过提案:“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律师,以全体业主的名义,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相关部门及开发商,争取解决社区内的自来水、暖气、维修基金和嘉隆物业卷走的约40万元房屋租金等遗留问题。”

依据风华园业主大会全票通过提案,为争取解决嘉隆物业卷走的约40万元房屋租金、物业资料移交遗留问题。2005年7月21日,业主委员会代表风华园小区一万多业主,起诉徐州市政府、市房管局等部门。但至今没有收到法院能否立案的书面材料。

七、王培荣起诉徐州市物价局案

2002年10月8日,王培荣起诉徐州市物价局(一审)

请求事项:

1.撤消徐州市物价局文件徐房价(1999)284号中,单元防盗门每户收取标准,每户500元的批复﹔

2.撤消徐州市物价局文件徐房价(1999)284号中,暖气设备安装及开通费,核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5元的批复﹔

3.徐州市物价局对经房中心销售风华园楼房时楼层差价代数和不为零不查处,请法院判决徐州市物价局是行政不作为。

4.被告因行政不作为行为向风华园住户赔礼道歉。

判决结果:

撤销被告徐州市物价局于1999年12月22日为第三人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作出的徐价房(1999)284号关于科教安居住宅商品房有关价格的批复。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徐州市物价局负担

王培荣起诉徐州市物价局案(二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

附件二:

市民状告市政府 开庭之前大交锋

本报昨日报道《一市民状告物价局胜诉》的消息,引起了广大读者的极大关注。因为居住小区的200多个单元防盗门系伪劣产品,徐州市民王培荣踏上了4 年之久的漫漫举报之路,他发誓要为自己和小区居民讨个“说法”。其实,王培荣状告市物价局只是他“连环告”中的第一案。不久前,他又将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等5个部门一并告上了法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7月18日对王培荣的行政诉状正式立案,不久将开庭审理。记者获悉,除省工商局外,其余4被告应诉的行政答辩状现都已递交给了法院和原告。由此,原告与被告一场激烈的交锋已经拉开序幕。

原告王培荣的“特别请求”

  中国矿业大学理学院教师王培荣是于7月7日将行政诉状递交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他在行政诉状中列出了自己的请求事项:

  1.依法认定被告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不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行政不作为行为。

  2.责令被告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

  3.被告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省、市主要媒体上因被告就“行政不作为行为”公开向风华园住户赔礼道歉。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5.认定原告王培荣举报、揭露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正义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6.因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导致王培荣举报、揭露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的过程中花费大量的时间、费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请求法院判定五被告各赔偿人民币一元。

  王培荣在行政诉状中称:徐州风华园小区一期212个单元防盗门是“三无”劣质防盗门,是由“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原负责人闫家训经销的。当时,闫家训既无加工定做单元防盗门资格,又无经销单元防盗门资格(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更没有按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但闫家训的非法行为却得到徐州市公安部门的支持。1999年6月,徐州市公安局及云龙分局领导竟批准闫家训个人购买警车。1999年7月28日,闫家训冒充“公安”,开着警车,再次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名义,与某个体户签订单元防盗门的《加工定做合同》。

  王培荣在诉状中还称,他及家人受到被举报人闫家训数十次的威胁、恐吓,闫家训还几次对王培荣进行殴打和抢劫,甚至当着警察的面再次打伤他。王培荣和家人每次均向徐州市公安部门报警,徐州公安部门均无人敢查处,导致闫家训有恃无恐。至今警察不敢为王培荣追回被闫家训抢劫的所有财物。在派出所,甚至连王培荣的有些报警记录也找不到了。

  徐州市政府的行政答辩状

  就原告王培荣的行政诉状,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答辩状摘要如下:

  原告诉状中称:2001年11月,市政府副市长庄华平批示责成有关部门查处“风华园防盗门事件”﹔2002年4月11日市政府法定代表人潘永和市长在原告王培荣的举报信上批示责成市物价局查处“风华园防盗门事件”﹔2002年11月市长潘永和再次批示责成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查处“风华园防盗门事件”。市政府于2003年4月17日专门召开“风华园防盗门事件”调度会,其所属工作部门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经房办、市质监局等单位参加了会议。由此看出,市政府对此事是十分重视的,也是依法办事的,是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的。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主持政府工作,其职权主要是:领导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据此,市政府依法只有领导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职权,没有办理具体案件的职权。在办理具体的行政案件中,市政府所属的各工作部门是行政执法主体。在本案中市政府已经就原告王培荣举报的事项做了具体批示,原告王培荣在诉状中也称市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多次针对此事作出批示,也就是说市政府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至于此案的进展情况不如原告希望的那样,存在各种原因,行政机关的职权是依法严格界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要严格遵守“法无明文规定不能为”的原则,原告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认识上存在误区。根据相关工作部门的情况反馈,他们都已根据市政府的批示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启动了办案程序,具体的案件办理情况由作为本案其他被告的相关部门作出答辩。

  综上所述,原告王培荣认为市政府在“风华园单元防盗门事件”中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是不正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徐州市公安局的答辩状

  徐州市公安局的答辩状摘要如下:

  一、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五)项所规定的情形,即“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这类不作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相对人必须有明确的申请、告知行政机关,并要求其保护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客观事实基础。风华园一期住宅楼在1999年12月交付使用,当时我局没有接到任何对单元防盗门质量问题的申请或告知。我局对此不存在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不作为行为。

  二、我局当时无查处“三无”单元防盗门的法定行政职责,王培荣的诉讼请求事项依法不能成立。即使王培荣所诉事项涉嫌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刑事犯罪,也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

  三、王培荣在诉状中所陈述的闫家训行贿行为、使用警车行为、对其打击报复行为不是其诉讼请求事项,人民法院对此应不予审查,我局也不需答辩、提交证据。同时指出,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王培荣,向法院陈述诉讼请求时,应当遵循以证据为本的原则,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应借举报、控告之名,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攻击。请人民法院对王培荣的攻击行为严加制止。

  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州市质监局的行政答辩状

  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的答辩状摘要如下:

  一、原告诉称我局不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行政不作为不能成立。对于原告向我局举报风华园的单元防盗门为假冒、“三无”劣质产品,我局经初步核查,发现原告举报的单元防盗门已安装交付使用时间超过了两年,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属于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情况,所以没有立案,我们将情况告诉了原告。我局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不属行政不作为。如果我局对此立案查处才是越权行政的错误行为。对此,2002年5月21日,我局一名副局长带队到风华园再次进行实地察看现场后,再次主动找到原告并予以详实的说明和答复。

  二、要解决原告所反映的质量判定,只有通过检验或鉴定的方式来判断,我局没有资格进行此项检验或鉴定。

  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1、原告请求我局赔偿人民币一元钱没有法律依据。我局行为合法,且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请求法院责令我局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以上结论,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的追溯时效,我局无法对原告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且根据原告的陈述此案已构成刑事案件,我局更无权查处。3、原告要求我局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4、原告请求我局认定其行为是“正义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我局没有此项职权,不能给予原告此项荣誉的认定。

  综上所述,我局既不存在原告所诉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又未对原告造成损失、损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此案诉讼费用。特约记者 赵涧秋 彭友 本报记者 缪礼延

附件三:

市长为何支持市民状告市政府

本报记者采访徐州市市长潘永和

“关系老百姓利益的事无小事,政府对百姓反映的问题必须尽心尽力去办,这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17日上午,徐州市市长潘永和就“风华园防盗门事件”处理方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潘市长说,风华园小区是徐州市市委、市政府1999年为广大知识分子兴建的安居工程,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由市房改办下属的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开发,当时各方反映不错。可是,由于工程时间紧,建材把关不够严格,居民入住后陆续发现单元防盗门、暖气等有质量问题。他最早接到中国矿大教师王培荣反映风华园防盗门问题的来信,是2002年4月。他对此曾先后两次作了批示,今年4月在北京参加全国人代会时,潘市长还特意打电话给一位分管副市长,要求尽早处理好这件事。当时,由有关部门组成了专案组,对这件事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潘市长说:“但最终问题没有处理好,群众有意见,作为市长,我也有责任。这件事反映出我们一些政府部门作风不实,贯彻不力。我们从中也认识到,政府应该加强为民服务的意识和作风建设。”

  今年7月,徐州市市委、市政府决定由潘永和市长亲自处理风华园劣质防盗门事件。有些同志认为,事情过去三四年,处理起来有一定难度。潘市长说,不管时间已过去多久,只要防盗门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就一定要严肃查处。谁造成的问题就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风华园防盗门问题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在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政府理应和人民群众站在一起,追究那些违法违规者,怎么可以不去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反而帮一些违规违法的开发、经销商说话呢?

  谈到中国矿大教师王培荣状告市政府、市公安局等五单位的事情,潘市长说:“这起民告官事件是正常的,政府对此不会也无权干预。我也是平民出身,我觉得这次政府成为被告,对我们改进工作作风、搞好为民服务是一个促进。从为民排忧解难这一点来说,我支持王培荣状告市政府等单位,因为老百姓反映的问题迟迟没有得到解决,各相关部门应该有责任,我们是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因此我们不能推卸责任。我们要通过这件事的妥善处理,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对风华园住宅区存在的其他问题也要引起高度重视,及时了解群众反映的意见并认真地给予解决。

  潘市长最后说,当前徐州市开展的“万人评议机关”活动刚刚告一段落,我们要从风华园防盗门问题中,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要求各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都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真正将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到实处。胡连俊 缪礼延

附件四:

谁在玩出尔反尔(时报时评)

人民网>>江南时报>>第三版视点/观点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459/952525.html

本报评论员 伍里川

如果在下根据简单逻辑推理,给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冠之以“出尔反尔”的称号,估计不太受欢迎,因为出尔反尔实在不是一个很君子的成语,连我那三分之一文盲的妈妈都知道,生产队长初一说给10万年薪,理由是她是“非文盲”,十五却告知取消10万年薪,理由是她“几乎文盲”,那么她一定会出离愤怒,简直人嘴两块皮就是不讲人话嘛。
  话过了站。但其实也并非全是废话。这一段时间炒得很热的国足“种子案”,大家都知道,本来国足有种,愣是弄得一波三折,怪就怪国际足联犯了典型的出尔反尔病。你国际足联严格照章办事,本来不错,何以变来变去?
  以这种话头问一问徐州中院,想必不会站不住脚。谁都看的出来,“中止原因(管辖异议)已消除”不是玩笑文字,而是一种法律文书,但最终的结果却是——— 它被玩笑般地推翻了。法律条款不是硬币,不可能把正反面抛来抛去时都能“正面”成立。那么,为何“硬币的正反面”在徐州中院那里就反正都成立了呢?为何出尔反尔的戏剧竟然由相当一级人民法院堂而皇之地上演了呢?哦,原来是王培荣“阻力重重”。阻力来自何方?肯定不是民间,也不太可能是王夫人。那么,能否这样推理呢———徐州中院本来顶住压力消除“中止原因”,后来顶不住了就又恢复“中止原因”。这到底? 悄谩敖淌谄矫瘛蓖跖嗳倏蹋故悄梅.郕测民牮W训婪.訄迶D钅芄患鹊倍苡值泵空獾降资侨嗽谧霰渖故欠.訄迶D钤谧霰渖渴率挡谎远鳌? BR>  其实,出尔反尔原来是个中性词,语出《孟子·梁惠王》:“出乎尔者,反乎尔者也。”原意是你怎么做,就会得到怎样的后果。谁知道后来怎么以讹传讹,弄得一个良家妇女面目全非?
  我把“出尔反尔”的原意送给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权作一种诤言。

附件五:

经济调查
小区一等收费没有一等服务
徐州业主状告“国家级大奖”
2004年10月26日 10:57:01

记者 何磊

10月21日,在收到两个大学生模样的年轻人递交的诉状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一位工作人员没有像往常那样,按照受理的流程开票、收费,而是让两个年轻人等等。他叫来身边的几个同事,大家的目光同时聚集在诉状上“被告人”一栏,上面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递交诉状的两个年轻人,分别是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温恒国、硕士研究生余忠尧。作为代理人,二人为徐州风华园业主王培荣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4年来,因为风华园小区的事,中国矿业大学副教授王培荣,先后将徐州市市政府及物价局、公安局、质检局,和省工商局告上法庭。

  这个大奖是弄虚作假得来的

  “这个国家大奖是弄虚作假骗来的。”王培荣所说的大奖,是2000年国家建设部颁发给风华园小区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按照徐州市物价部门的规定,只有得了国家大奖的小区,物业公司才能按一等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

  据了解,从1999年风华园小区业主入住到今年8月,徐州市嘉隆物业公司一直按照一等标准在收取着业主的物业管理费。

  “一等的收费并没有一等的服务。”身为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的王培荣说,今年8月,他们对业主进行的一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7.62%的业主对小区治安不满意﹔97.95%的业主对清掏化粪池、排污系统不满意﹔98.35%的业主对小区公共维修不满意﹔99%的业主对公开物业收费收支情况不满意。

 建设部对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有几条硬性规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成立,并按章程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制订争创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在收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等方面执行有关规定: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记者了解到,风华园小区的入住时间为1999年12月,2000年9月获得江苏省“全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称号,同年申报并获得建设部“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按照建设部的规定,申报时间不超过7月30日。也就是说,风华园小区在申报“国优”时,尚没有得到“省优”的称号。

  “2000年8月前,风华园根本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何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更谈不上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公司制订争创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物业公司也没公开过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王培荣说,不仅如此,小区建成至今都没有建立维修基金。

  对于风华园小区如何获得这个“国家大奖”,徐州市房管局的一位副局长及物业处处长均表示不太清楚,“几年过去了,当时参与申报工作的负责同志都不在原岗位上了”。

  物业处曹处长说,国家大奖有严格的申报程序,必须经过市、省、部委的严格考察,因此,“这个奖应该没什么问题”。

  “必须考虑当时的历史原因。物业管理是近两年来才真正有‘规’可依的新生事物。”李玉珍曾是徐州市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简称“经房中心”)的副总,如今是徐州市嘉隆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这个徐州市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经房中心”,正是风华园小区及徐州大部分经济适用房及商业性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

  据了解,曾为风华园小区服务了4年多的嘉隆公司,是在小区建成5个月后,新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其股东为“经房中心”。

  今年6月,风华园小区业主们成功解聘嘉隆公司,并面向全国招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安居工程”竟使用伪劣产品

  1998年底开建的风华园小区,原名科教小区,是徐州市为解决当地高级知识分子住房问题实施的“安居工程”。如今,这里居住着中国矿业大学为主的徐州市教科文卫单位的3000多户人家。

  这个30多万平方米的“安居工程”,曾引起过中央领导的重视。当时曾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临视察,并叮嘱当地政府部门,“一定要把好事办好”。

  在建成后至今的近5年时间里,这个“民心工程”,发生了一连串“怪事”:

 每户收取500元安装的单元防盗门,竟是钥匙打不开,用手能掰开的假冒伪劣产品﹔被写进当地中学生课外读物的小区远程智能抄表系统,只不过是在普通水表上连根电线,没人知道这根电线伸向哪里,但绝不是当时规划中说的那样,汇集到小区的电脑中控室﹔被埋在地下的自来水管道不停地漏水﹔部分人家的地板出现了长长的裂缝……

  最先站出来说“不”的,正是小区业主王培荣。此后,这个看上去文弱的大学副教授,为了小区的防盗门,将一份份反映问题的材料寄给国家、省、市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许多领导也都批示要“立即解决”,徐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甚至多次批示,但每次都是“雷声大雨点小”。

  无奈,王培荣通过4次行政官司,将相关部门逐一告上法庭。

  2000年8月,他状告市物价局,要其撤销对三无劣质防盗门的定价批文。一审二审均胜诉。

  2000年10月,他状告市公安局,告其接到举报后不查处“制假售假者购买并使用警车”。一审二审均被以“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驳回。

  2003年7月,他将市政府、市公安局、市质检局、市物价局及省工商局一并告上法庭,认为其均有对三无劣质防盗门不查处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法院认为,5个部门不能一起告。

  2004年1月,他状告徐州市政府行政不作为。法院受理此案后,徐州市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解决风华园防盗门问题,并形成三项决定:全额退还160万元防盗门款﹔立案查处制假售假者的犯罪行为﹔立案查处制假售假者打击报复举报人。问题得到解决,王培荣撤诉。

  王培荣并不满意防盗门事件的最终结果,因为政府为此先后拿出了200万元。王培荣认为,这笔钱应该由制假售假者出,而不是政府,“这样做不但乱花了纳税人的钱,而且也间接包庇了犯罪”。

  炒掉老物业却拿不到小区资料

  风华园的事情似乎可以告一段落了,可王培荣并没有停下维权的步伐。除了告建设部的官司外,他还在为新老物业公司的交接工作一遍遍跑着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6月,王培荣和他的业主委员会一起,解聘嘉隆物业公司,并面向全国招聘了新的具有二级资质的物业公司。但时至今日,嘉隆公司并没有移交风华园小区的全部物业管理资料。“没有地下管道的图纸,出了问题怎么维修?没有每个业主的购房合同,新公司怎么收取物业管理费?”为了这些资料,王培荣继续“盯”着政府有关部门不放。

 市领导一次次批示,甚至现场办公,但嘉隆公司没有交出业主委员会要求的资料。“这就像你问我要皇帝的玉玺,谁来要都是一个结果。”嘉隆公司负责人、原经房中心副总经理李玉珍解释说,徐州市的前几期“安居工程”都是仓促上马的,甚至是边设计边施工,边施工边修改,再加上是政府工程,各个部门都一路绿灯,手续及资料自然不全。她希望业主能够理解企业的难处。

  风华园小区的部分业主所理解的“难处”,与李玉珍所说的有所不同。一位业主透露,许多相关部门的领导及其亲属都居住在风华园小区,他们根本就不符合这个科教小区的入住条件。

  记者了解到,2001年12月,涉嫌重大经济犯罪的徐州市人大代表、市房改办主任李培根被依法逮捕。2002年7月,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对原徐州市经房中心经理任永刚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了解,任永刚在担任经房中心经理期间,利用负责的黄山垄安居工程、淮海食品城工程和风华园等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承包上述工程的包工头或建筑公司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7.2万元。

  王培荣诉建设部案的代理人余忠尧明年就要毕业了,他的硕士论文正是对风华园防盗门案的实证性分析。出于对王培荣“普通的公民精神”的认同,他愿意为王先生提供无偿法律援助。(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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