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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据的特支费 逾7成首长领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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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恕晖/特稿

政府首长的特别费(俗称特支费 )使用,近来一再成为争议焦点,根据北市资深议员周柏雅统计,光是台北市政府,各单位的特别费每年编列总数达1亿3880万余元,这些钱到底怎么用?为何能直接拨入首长账户?都让人好奇。

目前,官员的特别费依照其职级高低不同,例如台北市长特别费每月为34万元,市府秘书长每月10万元,一级局处首长则为6万8000元,包括二级单位首长、各学校校长在内,都有额度不等的特别费,职务较低者,额度较少。

依规定,特别费是公务机关提供政府首长作为送礼、慰劳员工、贺奠仪、餐叙等应酬费用,市议员徐佳青指出,在戒严时期,政府首长经常擅自挪用政府预算,作为私人使用,因此前总统蒋经国要求政府编列“首长特别费”,限制各职级首长的额度,避免首长滥用其他经费,才出现这项“特别费”名目。

不过,特别费的支领虽然必须“检具原始凭证列报”,也就是必须以收据、统一发票等原始凭证才能报销,但政府首长以往致赠“加菜金”、“压岁钱”时,基于人情、惯例,不便向对方索取收据,在无法取得原始凭证之下,行政院87年函释,“特别费报支手续,仍以原始凭据列报为原则,倘有一部分费用,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凭证时,得依首长领据列报,但最高以特别费用半数为限”。

上述这项规定,允许首长以直接签据方式领款,最高不超过半数,日前马英九将每月特别费半数款项汇入自己账户,引发议员批评时,马即引用这项解释澄清,表明自己一切合法,市府秘书处官员也说,市长每天因公应酬行程满档,特别费几乎不够用,才以这种方式领款。

从特别费使用精神来看,每月将半数特别费汇入自家账户,表面上虽然合法,却不合情理,“检具原始凭证列报”仍应是最重要的原则,换句话说,首长应尽量凭单据列报特别费,没有收据凭证者,才能让首长自行签据领款,若有剩余仍须缴还公库,“每月领半数特别费”的做法,可说是慷公家之慨,很容易引来“A钱”的批评。

特别费额度不够用,更凸显特别费“齐头式平等”的问题,事实上,除了市长之外,所属单位人数庞大、与民众互动密切的单位,如警察、消防、教育、民政等首长,面对婚丧喜庆次数庞大,特别费花完应属正常,但与民众接触少的幕僚单位首长,也常把特别费花得一毛不剩。

根据市议员徐佳青调查,首长们除一半需领据列报的特别费提出收据列报外,在市府29位一级机关以上首长中,包括马英九市长在内,有22位首长(高达7成6 )将每月另外半数的特别费,以自行签领的“领据列报”方式领款,全数直接汇入自己账户,未曾退还溢领款给公库,此一方式是否适当?是否沦为首长福利金?恐怕将遭人质疑;值得肯定的是,仍包括教育局长吴清基及建设局长林圣忠等少数首长,超过7成的特别费都有凭据报账。

去年初,北市府客委会主委黄正宗把特别费提供给市长,作为马英九在马家庄发放贺岁红包,遭议员批评为“拍马屁”,黄正宗事后也为此公开道歉,但这项做法也凸显特别费使用出现漏洞,此种长官挪用下属特别费的情况,也会让各职级的特别费额度标准订定,形同具文,失去意义。

议会审议预算时,遭议员批评为表现不佳的首长,特别费额度也常遭删减,前劳工局长严祥鸾遭议员批评表现欠佳,使劳工局94年首长特别费被删减30%,去年严祥鸾被撤换,由副局长师豫玲接任后,也只能使用遭打7折的首长特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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