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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税款遭记账业者侵占 不能免除缴税义务

【大纪元10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六日电)许多厂商都会委托记账业者代为报税,不过,如果厂商应纳税款遭记账业者侵占,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指出,纳税义务人还是得依法缴税。

国税局表示,依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的主体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营业人,所以,就算代理记账业者受委托代为申报缴税,最后却未向稽征机关申报缴税,也就是自行挪用营业人所交付的税捐,营业人仍无法免除应负担完纳税捐的公法义务。

所以,虽然有些厂商申请复查时表示,不知长期委托的记账业会铤而走险,侵占厂商交付的税款,但国税局根据行政罚法第 7条规定,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者,从业人员实际行为的故意、过失,推定为营业人的故意、过失。

也就是说,委任人对受任人,应尽善良管理监督义务,受任的从业人员涉嫌侵占营业人税捐,仅涉另依民事请求从业人员返还价金及诉诸刑事罪责的问题,营业人仍不得以以这种理由,对抗公法上应依法完纳税捐的行政责任。

但国税局也指出,台湾中小企业税务申报案件,传统习惯上都全权委托代客记账业者处理,往往稽征机关调查账务时,负责人都一问三不知,反而由陪同的记账业者代为回答,造成不法从业人员有机可图。

所以,国税局也呼吁,营业人对本身账务处理要有所认识,也要随时了解基本的税务常识,否则白白让辛苦工作累积的所得平白流失,还要牵涉民、刑事讼累的纠葛,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