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外国人与华侨得参加护理人员考试
【大纪元12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一日电)台湾立法院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护理人员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建立护理人员继续教育及职业执照更新制度,也建立医事人员管理一致性,外国人与华侨并得依法参加护理人员考试。
下午初审通过重要条文为护理人员执业,应每六年接受一定时数继续教育,才可更新执业执照,而完成继续教育的认定及其他方式,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
护理人员将证照租借给不具护理人员资格者使用,废止护理人员证书;租借给不具护理人员资格者以外的人使用,处新台币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得并处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业处分或废止执业执照。若涉及刑事责任,应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
外国人及华侨得依法参加护理人员考试,若考试及格,领有护理人员证书的外国人与华侨,在中华民国执行护理业务,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并应遵守关于护理与医疗相关法令及护理人员公会章程;外国人及华侨执业许可及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
若外国人及华侨违反上述规定,除依法处罚,中央主管机关得废止执行护理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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