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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外國人與華僑得參加護理人員考試

【大紀元12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一日電)台灣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立護理人員繼續教育及職業執照更新制度,也建立醫事人員管理一致性,外國人與華僑並得依法參加護理人員考試。

下午初審通過重要條文為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才可更新執業執照,而完成繼續教育的認定及其他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護理人員將證照租借給不具護理人員資格者使用,廢止護理人員證書;租借給不具護理人員資格者以外的人使用,處新台幣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若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法參加護理人員考試,若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的外國人與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護理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關於護理與醫療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外國人及華僑執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若外國人及華僑違反上述規定,除依法處罰,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執行護理業務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