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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大铭判赔18亿元 华隆:不表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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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戴海茜台北十七日电)华隆前董事长翁大铭及秘书李秀芬因涉嫌炒作华国等股票,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两人违反证券交易法,应连带给付台湾证券交易所18.3亿余元;华隆发言人姚嘉芝指出,翁大铭目前虽仍是华隆公司顾问,惟涉嫌炒作华国等股票与华隆公司无关,不表示任何意见,同时对公司影响有限。

翁大铭和李秀芬于1994年间共同投资洪福证券公司,涉嫌违约交割华国、农林公司的股票,违约交割金额达50多亿元,严重影响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台湾证券交易所当时则代垫巨额赔偿,经台湾高等法院去年6 月更二审判处翁大铭、李秀芬两人,各徒刑3年6 个月后,台湾证券交易所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对本案事实认定与刑事判决相同,认为翁大铭和李秀芬违反证券交易法,应连带给付台湾证券交易所18.3亿元及相关利息,全案仍可上诉。

姚嘉芝指出,翁大铭目前仍是华隆公司顾问,惟涉嫌炒作华国等股票遭法院判刑与华隆无关,对判处赔偿台湾证券交易所18亿元不表示任何意见。

曾风光一时的华隆公司已于2005年1月下柜,华隆为“断尾求生”,于前年关闭桃园厂及中坜厂,员工计有120余人,并积欠资遣费、退休金,曾数度引发劳资纠纷。

华隆公司因财务状况不佳,前年向苗栗地方法院声请重整,但遭裁定驳回,其主要理由为该公司财务结构、营业状况不能改善,与债权银行互信不足,难以协商重整方案的偿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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