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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福案 翁大铭李秀芬判赔证交所十八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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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十七日电)一九九四年发生的洪福证券违约交割案,当时华隆集团董事长翁大铭和煜立公司董事长李秀芬涉嫌炒作华国等公司股票,台湾证券交易所因先垫付违约交割款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翁大铭和李秀芬应给付新台币十八亿三千多万元和相关利息,全案仍可上诉。

台北地方法院发言人刘寿嵩表示,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依违反证券交易法,判翁大铭和李秀芬有罪后,台湾证券交易所因曾依证券交易法,先垫付翁大铭和李秀芬违约交割款项,向两人请求赔偿。   

他指出,法官审理后对本案事实认定与刑事判决相同,认为翁大铭和李秀芬违反证券交易法,应连带给付台湾证券交易所十八亿三千多万元,其中八亿一千多万元,应自二ΟΟ二年四月九日起清偿,另有八亿七千多万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算,均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利息。

翁大铭和李秀芬在一九九四年间共同投资洪福证券公司,涉嫌违约交割华国、农林公司的股票,违约交割金额达五十多亿元,严重影响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台湾证券交易所当时则代垫巨额赔偿,经台湾高等法院去年六月更二审判处翁大铭、李秀芬两人,各徒刑三年六个月后,台湾证券交易所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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