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文集

开慧剑法第一篇 连环三式(3)

第三式:龙剑蹈海----论新闻自由对事实的保障

【大纪元4月3日讯】本剑式要旨在于剑若游龙,挥洒自如,四海宇内,六合八荒,无吾所不能涉足。如此,眼之所观,耳之所听,才能真实无妄,而心之所想也才是真正自由之思辩。因此,此剑式贵在自由二字。

正文:

多方确定原则是我们确认事实的最后依靠,因此,要还原事实,要识破谎言就必须维护多方体制。假如多方体制被破坏,成为名多方而实一方,那我们就只能听到一种声音了,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你的智商有多高,无论你的判断力多么健全,在只有一方供词的情况下,请问:你凭什么判断?凭感觉吗?

多方原则就是指要确保信息来源的多渠道,这多渠道必须是独立的多渠道。只有多渠道体系下,一种渠道的谎言才能被其它渠道揭穿。这就是现代地球文明体系中的新闻自由制度。

什么是新闻自由呢?所谓的新闻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这项人权就是为了保障人们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如何保证呢?

1。政府不能办媒体。政府作为公权机构如果办媒体,就有可能会利用媒体对公众的判断力造成干扰,有可能利用媒体误导公众,为自己的错误和失责找借口。这样不利于民众对政府的监督,也影响了政府公权的公正性。

2。政府不能干涉媒体。政府与媒体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也不是机构互相交织的关系。政府没有权力去干涉一个媒体报导什么,怎么报导,即使报导对自己不利,政府也没有权力下令关闭媒体。政府与媒体是平行的两个部门,各自按照各自的规律独立运作,它们只是对宪法及相关的行业法律负责。

在这种体制下,政府有什么错误,只要被发现了,就会被媒体曝光。而媒体只需遵守法律及职业规范,如果有媒体制造假新闻,那么只能使自己的商业利益受损,失去信誉,失去发行量。在新闻自由的制度下,全国有成千上万家媒体,你一家的假新闻很容易被其它媒体的记者戳穿。

3。不以言论治罪。与新闻自由相伴随的是言论自由,这也是一项基本人权。顺便说说什么是基本人权,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没有享有这些基本人权就不能称其为人。言论自由不是指你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自由,而是指无论你说什么,都不能因为你说了这些话而治你的罪,即不以思想和言论治罪。如此,新闻报导才能毫无顾忌,只要是基于事实,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批评就怎么批评。独特的批评评论往往是一个媒体获得市场份额的主要技术手段,因此,获得事实,挖掘更深的事实就成了各家媒体首要的工作。

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合二为一才能保障我们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不受侵。

反过来思考,假如没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我们的生活会怎样?

假如没有这两项基本人权,设想一下,就应该是这样的情况:

1。权力私有制。政府不是公权的体现,而表现为私权,所以不愿意受监督接受批评。

2。全国只有政府一家媒体。虽然商人可以办媒体,但都得听命于政府的安排,政府不仅有自己的媒体,而且控制全国所有的媒体。这样只要政府一声号令,全国媒体就会开足马力拚命宣传政府要它宣传的,拚命压制政府要它压制的。什么样的事实不可以报导,什么样的消息可以报导,可以报导的该怎样报导,以什么样的角度报导,报导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报导,什么时候收场等等,都是由政府来安排的,甚至政府可以把谎言当成事实让全国的媒体帮着欺骗老百姓都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3。打压不同的声音。凡是不听政府话的媒体轻则责令整改,重则关闭,当事人轻则受处罚重则判刑。以此方式彻底消除多方的存在,以使民众失去判断是非的前提,从而不得不接受政府的宣传与灌输。

因此,第三式龙剑蹈海意思就是你的慧剑要像游龙一样,纵横四海,什么海内、海外,大陆、台湾,“苏修”、“美帝”,凡是人写的东西,凡是媒体报导的都应该拿来一看,通过多方对比,方能找到真的,识破假的。

另附一篇关于美国新闻制度的文章,摘自南方都市报。

林达:新闻制度约束了美国政府

2005-05-2210:59:41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海外观潮之林达专栏

美国《新闻周刊》在“古兰经”事件上报导失实。它的报导引起了伊斯兰世界的全球抗议,因此引发的暴乱中,至少有15人丧生。

在评论这一事件的时候,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张志安博士发出感慨:美国主流媒体将面对“舆论监督的困惑”,认为“现在美国政府出于国家利益考虑正越来越频繁地侵犯媒体的自由。”(见《东方早报》)这样的说法,怕是在用中国概念理解美国现实,非常容易引起误会。

首先是要从制度上去理解。在制度设置上,美国政府和美国的媒体,是两股平行道上跑的车,他们之间没有一个交点,更没有上下级的关系。

美国政府行政分支是有一个联邦通讯委员会,有一些管理条例。例如避免脏话、色情对观众的“突然袭击”。如珍妮..杰克逊在电视实况转播的演出中,突然“露点”,感到受了侵犯的观众可以投诉,联邦通讯委员会有权对这样的违规,判定罚款。

可是,美国政府行政分支没有一个专门机构可以审批电视、报刊和杂志的出版发行。唯一的例外是电台,电台需要向政府申请波段,以免各台在空中撞车。原因也是人人都可以弄套小设备就成立个电台,电台多如牛毛,空中拥挤不堪。政府的职能是划分和分配波段,而不是审查电台的政治倾向。在美国的制度设置上,有一个“免预检”的规定。就是美国政府无权在媒体报导发表之前,要求预先审查内容。仅有的例外是针对脏话侵犯的“五秒滞后”电台监听,监听人员只有五秒钟,只有权利删去一句脏话。

媒体几乎天天在尖锐地批评政府行政分支,行政分支也就天然地会产生要“管一管”的冲动。这就是美国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作用,在制度上,杜绝了政府行政分支“管”的可能。在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两次“政府行政分支告媒体”,都是涉及泄密事件。可是,在193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尼尔对明尼苏达一案的裁决中,已经对政府阻挡报纸发表某文章的权力,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报纸文章的“泄密”必须到了就像公布军队行动日期、人数和地点那样的程度,政府才有“预禁”的合法理由。这就是所谓“尼尔标准”。

1971年,《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刊登由偷印美国国防部秘密文件者提供的大量有关越战的秘密文件。由于没有预检制度,美国政府的行政分支,是在报纸刊出第一批文件之后,才和读者一起看到的。由于秘密文件的量非常大,报纸必须连载,行政分支没有一个机构可以管理和制止媒体的发表,只能以“避免泄密,损害国家利益”为理由,向法庭提出对报纸发出“禁止令”的要求。经过漫长的司法道路,最后,行政分支的要求通不过“尼尔标准”的检验,最高法院判定政府方败诉。

1979年,《进步》杂志刊登氢弹秘密,可以说是把美国能源部逼得无路可走,把杂志告上法庭。也是以“避免泄密,损害国家利益”为理由,要求法庭的“禁止令”。最后,引发全国媒体的挑战,纷纷试图发表各种版本的“氢弹秘密”,使得能源部的诉讼失去实际意义,最后以撤案了之。

由于不能预先检查、预先禁止,政府行政分支只能对媒体已经发表的内容,向独立的司法提出起诉,要求司法惩罚。由于媒体的政治批评属于美国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因此,政府很少动用起诉的手段。不仅怕引起民众反感。更因为司法独立,判定完全依据法律,行政分支胜诉的可能微乎其微。

所以,问题并不在于“现在美国政府出于国家利益”,是否正在“考虑”,要“越来越频繁地侵犯媒体的自由”。因为政府的天然倾向就是要抑制媒体的,假如说政府有这个要管的“考虑”的话,从各届政府成立的第一天开始,可能就开始“考虑”了。美国成立了两百多年,始终没有能够做到干涉媒体的自由,不是它干涉媒体的“考虑”出现得太晚,而是美国的制度保障了新闻业,使得政府在两百多年来和媒体共存的经验中看到,它的干涉不可能成功。

这并不是说,美国新闻业就可以为所欲为。在一个宽松自由的环境中,依然存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从业人员必须向民众证明,自己是中立、可靠、专业的媒体,而不是哗众取宠、无中生有、在政治上有偏激倾向、缺乏职业道德。偶一失误的媒体,都会在竞争中,给自己带来声誉的损失和读者的流失。这才是今天的美国《新闻周刊》需要道歉的原因。也是在2004年美国大选期间,CBS主播丹.拉瑟在报导布什总统服兵役问题上失实,最后被迫离职的原因。

激烈的竞争,当然会引出媒体对轰动效应的追求,可是,总是有专业界限的。这次美国《新闻周刊》报导失实,引出的不会是美国媒体对白宫干涉、惩治的担心,因为他们知道,白宫没有这个权力。他们引出的应该是对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自律的教训。

就像白宫发言人在公开场合,就这一事件中引出全球暴乱和15人的死亡,对媒体的提醒:要遵守你们的规范,不负责任的话、笔,“是会杀人的”。

(此附录文章作者系旅美学者)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