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爱宗:为什么员警犯死罪居然可以经常缓刑

昝爱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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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7日讯】 有人说,法律面前没有富人、穷人之分,但我看来:死刑面前,有穿警服和没有穿警服之分。

2006年4月份,有两起反响强烈的死刑案值得关注,其中一起当事人是员警,死刑却是缓刑。另一起当事人不是员警,法院判死刑立即执行。

员警打死员警,主犯居然死缓。有人幽默道,缓刑是员警特用的徒刑。太原员警打死北京员警这个案件中,在同伙犯罪的另一并非主犯的成员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主犯刘利民却是缓刑,留下一命。主要是沾了他的“人民警察”的光。

前一起,是辽宁抚顺修车匠刺死驾“宾士”车母女被判死刑案。

4月19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修车师傅杀死开“宾士”车母女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兴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有学经济损失人民币4.2万元。

50岁的抚顺市民刘兴伟靠在路边修理自行车谋生。2005年10月5日15时许,刘兴伟正在抚顺市新抚区东公园街凤翔路中国农业银行西侧的小路边摆摊修理自行车,此时23岁的女孩邹华驾驶一辆宾士轿车经过,撞坏了旁边刘兴伟准备修理的一辆自行车。随后邹华打电话找其父亲邹有学前来解决此事。有干部背景的邹有学赶到现场后在向刘兴伟询问如何赔偿时,双方言语不和,邹有学辱骂并动手打了刘兴伟几记耳光(据说有20记),又用修车工具追打。后来,刘兴伟离开现场。几分钟后,刘兴伟返回现场,见邹家父女尚未离去,便持刀连刺邹有学腹部数刀。这时,邹华的母亲白素艳赶到现场,于是刘兴伟又向白素艳的腹部连刺两刀,随后又照在场的邹华胸、腹部连刺数刀,将3人刺倒后逃离现场。后白素艳、邹华死亡。邹有学重伤。刘兴伟投案自首。事后,刘兴伟博得网友同情,认为他是正当防卫。有网友这样写道:宾士VS自行车,邹有学VS刘兴伟:小人物举刀雪恨,三恶人两死一伤;多行不义必自毙,为富不仁造天谴。

2006年2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刘兴伟持刀杀死白素艳母女案。检察机关认为,刘兴伟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刘兴伟的辩护律师却认为刘兴伟是在实施正当防卫。抚顺中院认为,刘兴伟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兴伟虽属自首,且被害人一方对案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但其行为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故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宣判后,刘兴伟当庭表示上诉。

第二起,是太原员警打死北京员警被判死缓案。

4月26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太原员警故意伤害致死北京员警案一审宣判。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刘利民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传全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九年不等。刘利民等九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9.21万余元。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3日20时许,驾驶桑塔纳轿车的刘利民与驾驶丰田吉普车的李忠义(男,47岁,北京市朝阳分局巡察支队民警)等人在太原市桃园北路与水西关街十字路口附近,因车辆被挡而发生争执。刘利民心存不满,欲报复,遂跟踪李忠义所驾驶的车辆,同时打电话给被告人张吉、安胜利,后张吉纠集周传全等先后来到桃园路新唐都大酒店。刘利民等人在新唐都大酒店寻找李忠义,后于当晚20时50分左右,经刘利民指认,周传全等8人在太原市桃园南路2号冶金厅招待所门洞内,将李忠义拦截并进行殴打。期间,周传全用木板击打李忠义头部,致木板断裂;安胜利、朱燕军分别用木棒、铝合金管击打李忠义。后九名被告人逃离现场。李忠义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2005年5月6日、10日,被告人刘利民、汪涛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原本,该事件发生后,当时的太原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说,刘利民是一个好员警,本案是个人修养不够和一时的激情犯罪导致了好员警打死另一个好员警的悲剧。(2005年5月20日《新民周刊》)。到2005年8月法院开始公开审理本案的时候,太原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又针对此案向媒体表示刘利民根本不是员警,并称刘2002年9月进入公安机关,但是没有授过衔。(2005年8月23日《新京报》)一前一后,一方面替刘说好话,另一方面又否认凶手的员警身份,或许是借此推托责任。太原市公安局的态度,让人看到了公安机关对于公安员警的包庇和回护之心,与从严治警要求相去甚远。这也是员警队伍败类叠出的一个根本原因。后来,法院也是这样“照顾”员警,用的是缓刑。

山西太原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利民、周传全等9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利民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纠集、跟踪、指认的主要作用,系主犯,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且未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不属自首,但综合考虑其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其近亲属能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应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周传全等人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事后,刘利民并没有得到舆论同情,反而舆论一边倒斥责该犯是恶警。

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两者相比,前者修车师傅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后者员警及同案犯是故意伤害罪,所以前者死刑,后者可以不死。这里就有了令人悬乎的话题,舆论的同情与否,似乎已经不能说上话了。

依据中国的国情和司法现状,纵然员警身份的刘利民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纠集、跟踪、指认的主要作用,系主犯,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且未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不属自首,但综合考虑其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其近亲属能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应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那么,没有身披警服的修车人刘兴伟只能死刑,并可以立即执行了。

这里,我可以大胆地来一个司法“歌德巴赫猜想”:员警犯罪一般是缓刑,有期徒刑可以缓期执行,死刑可以缓期执行,这样下去,属于普世价值的公正在中国,只能是中国式的“公正”了。正如有人这样设想的:假如邹有学宾士车挂碰的不是修理自行车的刘兴伟,而是开宝马的刘兴伟、或是当局长的刘兴伟、当市长的刘兴伟,邹还敢那么丧失理智吗?恐怕说声“对不起”,连道歉带赔偿,早就主动的不了了之;反过来,修自行车的刘兴伟,如果遇到的不是开宾士的邹有学,而是一个骑三轮车的邹有学、当乞丐的邹有学,大概也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冲突,更不会有三条命死、一条命重伤的不幸了。

同样,假如刘利民不是员警,就是另外一个结果了。再假如,被刘利民打死的不是员警,而是一般老百姓,或许又有另外一种可以想像的结果了。

看来,修车师傅刘兴伟算是白自首了,员警刘利民并没有自首,却照样是判死缓,只能遗憾刘兴伟当初命不好,没有当上员警穿警服了,否则也应该是缓刑了。

不过,什么才是真正公正的,我想是刘兴伟杀人偿命,死了也就死了;而刘利民却生不如死,在监狱里把牢底坐穿,或许没准死在监狱里,我想死对于这两个死刑犯都是公正的,平等的,只不过刘兴伟因为不是员警运气好一点,可以早死,不活着受死罪;而员警出身的刘利民想死也死不成,只能活着受罪了。毫无疑问,西北人刘利民的运气更差,痛苦更多,绝对不如东北人刘兴伟有“老子死了二十年以后又是一条好汉”般的壮举了。

不过,看到这些新闻令人感到悲哀的是,全国出现的大量员警执法犯法的犯罪案件中,员警常常被处以缓刑,正说明缓刑成为员警特用的徒刑。而这个现象足以说明,在中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种理想,尚未成为真正的现实。

原载《议报》第248期(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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