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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基会:近八成健身中心契约书拒携回 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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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汪淑芬台北十九日电)台湾近年新开设许多健身中心,不过,台湾消费者文教金会也接获不少陈情案,主要是业者拒绝让消费者携回契约书审阅,消费者常冲动签下合约,引发事后要求退费遭拒纠纷。消基会日前调查,发现拒绝让消费者携回契约书审阅的比例高达近八成,做法极不合理。

消基会是在今年三月二十八日至五月二十七日,由消基会工作人员以一般消费者身份到全台二十二家健身俱乐部,表达欲加入成为会员,要求索取契约书携回审阅。

消基会今天公布调查结果,总计有十七家拒绝让消费者携回契约书审阅,比例高达百分之七十七,包括太平洋都会生活俱乐部、加州健身中心 (北、中两区)〉、及伊士邦健康俱乐部(北、中、南三区)、亚力山大健身俱乐部(北、中、南三区)、翌州健身中心市政馆、美商世界健身事业有限公司(中、南、高屏三区)、DNA健身中心、东力屋健身俱乐部直接拒绝提供契约书。

另外,台北健身院以及佳姿氧身工程馆则声称无契约书可以提供。

消基会指出,依照二00二年九月行政院体育委员会已公告的“体适能定型化契约范本”,消费者于签约前,应有三日以上的契约审阅期;另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之一规定:“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有三十日内之合理期间,供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所以消费者有权依据消保法第十一条之二规定:“违反前项规定者,其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主张契约无效。

根据“健身房(体适能中心)定型化契约范本”第七条,消费者得于缴纳入会费后十五日内要求解约,并请求退还入会费;根据定型化契约范本第十条,消费者也可随时申请退会,并根据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契约存续期间,比例退费。而依照上述方式退费的情形,业者得收取不超过退费金额百分之三十的手续费。

消基会建议消费者加入健身中心会员签约时,一定要事先审阅契约书,若业者拒绝,也可引用消保法据理力争,莫让自身权益平白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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