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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未获资格不得代客处理商业会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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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八日电)又逢毕业季节,不少社会新鲜人已经展开求职,不过,由于商业会计法日前才修正通过,台湾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提醒,未取得资格即代客记账将遭罚。

国税局指出,过去有些大学生会计系毕业后,待业期间为赚外快,招揽客户从事代客记账业务。然而,因为新修正的商业会计法删除未取得代他人处理商业会计事务资格,得继续执业七年的缓冲期间规定。

也就是说,营利事业如果要将商业会计事务委由他人处理时,只能委任“会计师”或“依法取得代他人处理会计事务资格之人”,包含“记账士”及“记账及报税代理业务人”等。

尚未依法取得资格却擅自代他人处理会计事务者,以后一经查获,即会遭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下的罚金,3年内再犯,还会遭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5万元以下罚金。而且,如果有另外从事相关税务登记、申报及咨询案件时,同时还会遭受记账士法第34条规定的处罚。

所以,国税局提醒已取得合法资格的代客记账业者,受客户委任执行记账等业务时,应切实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善尽善良管理人义务,如果因为懈怠或疏忽,导致客户或利害关系人受有损害时,应依民法相关规定负赔偿责任,如果涉有犯罪嫌疑时,将被主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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