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祖笙强烈要求公安部督办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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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30日讯】

●警方在被翻动的地方没有提取到廖梦君的指纹
●警方并不能确认廖梦君行窃
●廖梦君的血书指向的杀人凶手并非邓老师
●原先的公用电话居然变成了“住宅电话”
●案情和尸检报告俱在,不给,当面看一遍也不行
●毕业证、录取通知书未被扣,起因只因几本书?
●警方认定遍体鳞伤的廖梦君是“自杀”
●签字和不签字一个样,这个案子“要撤销”
●……

  我儿廖梦君在校园内离奇惨死,之后又怪事迭出,从目前呈现的情况看,这一惨案极可能被办成冤假错案。因此,廖祖笙强烈要求公安部尽快介入,督办此案!

  我儿廖梦君生前系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中学906班学生,今年16岁。7月16日下午,我孩子被一个同学用公用电话叫到已放假的学校去拿毕业证,结果一去不归。孩子的班主任当晚在电话里向我们证实:确系他让学生通知我儿赴校,廖梦君在傍晚5时左右从他那领走了相关证书。

  当晚我们夫妻俩见孩子迟迟未归,到处打电话也找不到他,于晚12点左右赶到黄岐社区民警中队报警。说出孩子的名字后,从民警异样的神色中,我们感觉孩子已经出事,一再要求民警告知实情,民警不肯说。后来我们发现孩子的班主任也在民警中队,更有不详的预感,我妻泪流满面,跪在地上要求警方告知我儿是生是死,对方仍一再坚称“要等上面的通知”,直到午夜2点,干警才告诉我们说傍晚5点10分左右,接到我孩子学校打来的报警电话,说是发现一个“小偷”,警方赶到现场时,已看见一具少年尸体躺在学校内的墙根旁。凌晨4点,我夫妇被劝离中队时,孩子的班主任仍被留在中队接受调查,干警告诉我们还有几个人要去抓。在报案过程中,警方有做笔录,但没有给过我们任何报案的书面凭据。

  次日上午《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佛山日报》、《珠江时报》、佛山电视台等媒体的记者陆续赶来,警方不接受采访,也不让记者前往殡仪馆。佛山的一位记者致电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相关人员,对方要记者先别报道这事,要统一宣传口径,说是学校有一个“小偷”摔死。不久后佛山的一位记者告诉我,佛山■■■■■已经来电,让这家媒体的记者撤回。

  中午警方带我们夫妻到殡仪馆辨认尸体,记者赶去学校了解情况。经过辨认,那具惨不忍睹的尸体确系我儿廖梦君的遗体!身上有多处刀伤、血洞和被殴打的瘀痕(尸检后还发现左腹腔已被刺穿,头顶脑部组织有血迹,右手食指内侧有两厘米左右刀伤,深可见骨)。从殡仪馆出来,我们夫妻俩赶往黄岐中学汇合,有记者告诉我,大沥 ■■■■的领导再次同记者谈到“统一宣传口径”之事,其间有记者向对方指出这样做适得其反,不妥,对方当时答应不再“统一宣传口径”。一位■领导面对我的疑问,在学校门口也当着在场的记者和群众说:“没有说他是‘小偷’呀,谁说他是‘小偷’了?已经说过这材料要收回了,不对外发了。”

  校方一名负责人是日对记者表示,整个事件过程鲜有全程目击者,当事的两人1死1伤,中途目击的3名老师因换号频繁,校方无其联络电话,参与协助的1名保安也因换班难以联系。这么巧?中途目击的3名老师同时因换号频繁无法联系?保安也因换班难以联系?这一说词后来被媒体在网上披露后,立刻引起广泛质疑。

  晚上8点前后广州媒体的记者还几次给我打来电话,催我补充情况,说稿子赶着上版。谁知次日广州和佛山媒体集体失声。与几位在媒体工作的同志电话联系后,始知广东■■■■■临时下了通知,说破案后才能报道。

  在辨认遗体和进行尸检之前,我均有要求对孩子伤口累累的遗体进行拍照,均被警方阻止。要求到已经封锁的发案现场去看看,或同受伤的邓老师谈谈,也未获得警方批准。

  网上很快出现前所未有的反常现象,有人不断更换网名,对一个离奇惨死的少年和痛失爱子的父亲,极尽刻薄、诋毁之能事。这些人不时被网民指斥为凶手、学校枪手和冤假错案的制造者。

  在随后的多次走访中,学校附近的群众纷纷向我反映,我孩子坠落地面后约一个小时左右警车才赶到现场。一些同学反映说警方内部已传出学校内有血写的“杀人凶手陈■■,我恨死你”,经化验血型与我的孩子吻合。也有人反映说事发当时,有四五个小青年持刀棍进入校园。

  7月21日,广东多家媒体刊发了一篇署名“佛公宣”的通稿,被国内媒体大量转载。事后我了解到,在这篇通稿发出之前,佛山■■■■■曾多次开会研讨,很伤脑筋。

  该通稿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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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佛山一中学生涉嫌盗窃刺伤老师后坠楼身亡

  7月16日下午,南海区黄岐中学发生学生坠楼身亡事件,警方接报后初步查明:该校初三级毕业生廖某因涉嫌窃取教师用品,被发现后刺伤该校教师,在逃离现场过程中,从学校综合楼五楼坠落到一楼地上,经抢救无效身亡。

  据警方调查,当日下午,黄岐中学初三级毕业生廖某回到学校,从其班主任谭老师处领取了毕业证和黄岐高中入学通知书。16时30分左右,廖某到数学科梁老师办公室,领回了两本书后离开。不久后,该校的邓老师因有事到综合楼三楼初一级老师的办公室时,发现廖某正在办公室的书柜里翻找东西。邓老师发觉情况异常后询问了廖某,廖某称是学校的李素贞老师要他帮忙找一些东西,邓老师听后说学校根本没有一个叫做李素贞的老师(经查,黄岐中学确实没有此人)。出于慎重起见,邓老师要求廖某留下手里的全部书籍,并让其次日随班主任来取回并说明情况,廖某答应后便离开了。

  约10分钟后,廖某返回办公室向邓老师索要被扣书籍,遭到拒绝,邓老师坚持要求其次日随班主任来取回书籍。这时,廖某突然伸出左手绕住邓老师的脖子,右手从身上掏出一把水果尖刀,猛刺向邓老师,邓竭力反抗并大声呼喊“救命”。在搏斗中,邓老师面部、腹部等处被刺中七刀。门卫室保安员李某和清洁工黄某听到喊叫声赶到后,发现了受伤倒地的邓老师,遂将其扶到门卫室,并当即报了警。

  17时30分左右,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黄岐派出所黄岐社区民警中队两名民警和四名治安队员接到指令后,赶往现场处警。民警在黄岐中学门卫室见到浑身血迹的邓老师,经过短暂询问后,其中一名民警和两名治安队员立即将邓老师送往医院接受救治,邓被送至医院后便陷入昏迷,另外一名民警和两名治安队员迅速展开现场调查。

  18时左右,一名治安员搜查到学校综合楼六楼平台时,通过对面嘉洲广场外玻璃幕墙,看到一个人影从学校综合楼上坠落。民警接到治安员的报告后,迅速赶到楼下查看,发现一男子倒在综合楼下的水泥地上,便立即通知黄岐医院派人到场组织抢救,伤者最终因伤势过重不治。经过身份核对,证实该名死者便是刺伤邓老师的廖某。警方随后通知了死者家属。

  警方经过现场勘查表明,廖某伤人后逃至综合楼五楼教工之家,在窗口处坠落到一楼地上,此过程排除他人及外力所致。警方还证实,廖某刺伤邓老师所使用的水果刀,以及从廖某身上找到的一个U盘,均属于该校老师所有,之前被邓老师扣下的7本书中有5本也是学校老师的。

  7月17日,被刺伤的邓老师经抢救后已苏醒脱离危险。(来源:佛山日报,作者:佛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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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发现该稿有与事实严重不符之处,且完全采信的是老师一方的说辞,对我儿全身累累伤痕及刀口何来、为何会坠楼只字不提。通稿中所说的“警方随后通知了死者家属”,也是在我前面叙及的情况下才通知的,此时距我儿死亡时间至少已有8个小时。
  
  该通稿说,“16时30分左右,廖某到数学科梁老师办公室,领回了两本书后离开。不久后,该校的邓老师因有事到综合楼三楼初一级老师的办公室时,发现廖某正在办公室的书柜里翻找东西。”16时30分左右,别说我孩子不可能正在办公室的书柜里翻找东西,就是连学校也还没有到达。

  我妻接到那个公用电话时,已是下午4时11分,这可以从邮电局得到印证。我妻从楼上下去找孩子,找到孩子后两人再上楼换衣服,上下楼需要时间,找孩子需要时间,换衣服、简单梳洗需要时间。出门后,还到附近的市场购物,我儿购买了32元的足球彩票,上面纪录的时间,也完全可以证实“16时30分左右”他们母子俩还在离学校很远的北村(7月25日,我们到黄岐民警中队询问凶手是否已经抓到,办案干警告诉我遗物中有彩票,但对凶手是否抓到避而不谈)。母子俩再乘车到学校附近下车,此时已快到下午5点,我儿独自步行走到学校,同样需要时间,何来“16时30分左右,廖某到数学科梁老师办公室”之说?

  我妻子当时在学校附近的书城等孩子,准备一块回家,相约不见不散。孩子日常最喜欢和他母亲一块去商城购物,在这种情况下,只会归心如箭,一个此前没有任何犯罪纪录的少年怎么可能突然在母校“行窃”?又怎么可能仅仅因为几本书被扣,就“突然伸出左手绕住邓老师的脖子,右手从身上掏出一把水果尖刀,猛刺向邓老师”?我儿生前一向品学兼优,该校过去发给我孩子的一大叠奖状、获奖证书、成绩单、老师的书面评语等等均可为证。这次中考的前两天,他遭到班主任的殴打,中考成绩不太理想,他还怀疑是否分数被做了手脚。再说我孩子和邓老师从无过节,怎么可能冲突得这么激烈?

  这个通稿也很快被网民指出有重大造假嫌疑,有网民提出了连串的疑问:

  这个案子出来后,就有人出来“统一口径”,不准媒体采访报道;又有一个藏头露尾不负责任的“佛公宣”出来,代替法院对案子盖棺论定;又有新注册的一批 “马甲”轮番上网,左右、控制网上议论,非常奇怪。这篇通稿一方面称警方的调查只是“初步”,一方面完全采信一面之词,将死者的“偷盗”和“伤人”作了非常细致具体的描述,将其“小偷”和“凶手”身份进行认定,对许多疑点却不涉及。该通稿似乎故意模糊时间关系,出现“不久后”等字样,对师生冲突究竟发生在什么时间这一关键时间予以模糊。邓被发现受刺到送医之间,间隔多长时间,也被有意无意地模糊化。学校工作人员发现邓受此重伤为什么不立即送医,而是等警察到来再送?既然通稿称刀是学校老师的,为什么不交待是哪位老师的?是不是邓本人的?此前有消息称,事发后刀在受伤的邓手中拿着,这一细节通稿遗漏了,根本没提及刀在何处,这是为什么?是否是在怕公众作别的分析而故意遗漏的?通稿称赃物包括5本书,一个U盘,5本书作为赃物只有邓的一面之词,如何排除栽赃的可能?如有死者的指纹,为什么通稿不明示?即使有死者的指纹,又如何排除该生被控制后或死后被故意让手指触摸的可能?U盘这个赃物尤其经不起追问,哪个小偷被追打的时候不把赃物扔掉,还留着身上?难道U盘里有比他生命更重要的东西?据已知信息可以知道:该生进入办公室行窃——书被扣——冲突打斗,整个过程无第三者在场,因此通稿对这一过程的描述只能据邓一人所言。这种孤证是如何被警方确认采信的?如何排除邓伪证的可能?学生“行窃”、“刺伤”老师在 16.40分左右,似乎在18.00左右才发现“学生小偷”从高楼坠下,那么在其中的一个多小时里面发生了什么?这一个多小时里面死者是否被某些校工、老师、保安殴打或追打,甚至虐死,然后抛尸?死者与邓老师的冲突发生在3楼,为什么要向上逃跑到5楼?后来发现水果刀在邓老师手中,邓老师是否曾经用刀刺伤或者刺死了死者?“初步”结论为何广为传播?孤证为何得到采信?邓是直接与廖打斗的人,是最直接的利害关系者,他的证词怎么能轻易为据?联系时间关系,有没有这种可能:邓本没伤或受伤很轻,用不着送医,但在报警后害怕罪行暴露,在警察到来之前自伤,再嫁祸于该生?在该生坠楼的一瞬间,治安员怎么可能通过对面商场玻璃幕墙看到一个人影从学校综合楼上坠落?是搜查学校,还是搜查对面的玻璃幕墙?

  同时有网民指出:新闻的最基本要求是对事件进行客观描述,尤其是对涉嫌刑事案件的报道,更是忌讳对事件的定性。而这篇通稿,已经虚构了一个场景:学生盗劫、攻击老师,畏罪潜逃、跳楼自杀。在随后的篇幅中,多是以围绕这个场景来做新闻铺垫的。只要有少许刑侦常识的人都知道,现场勘察并不能指认廖某“逃至”某地,只能证实某人从甲地移动到乙地的事实。而使用“逃至”一词,是已经指认了廖某“偷盗”事实,与前面“涉嫌”相悖。随后的“廖某刺伤邓老师”的指认犯了与第一段同样的错误。该通稿的有些累赘强调,只是为了证实自相矛盾的“总结定性”——偷盗行为。通稿中介绍教师经抢救苏醒脱离危险的文字,与前面搏斗后的伤势以及在学校的滞留时间,也存在着诡秘的逻辑冲突。

  在已经发布的通稿中,事实交待不清,存在太多疑问,对我儿全身累累伤痕及刀口何来、为何会坠楼竟然只字不提,这是极其反常的。如果真像通稿所描述的那样,邓老师突然被我儿捅了那么多刀后,还有能力把我孩子伤成那样吗?还有力量把刀抢回并最终抓在他的手里吗?这里面一定另有隐情,否则也就无需封锁消息,紧锣密鼓地“统一宣传口径”。

  7月28日中午1时42分,有人给我打来电话,说是警方有一些技术鉴定方面的报告要我去拿,让我下午4点准时到社区民警中队去,我问要不要知会我的律师,对方说得轻描淡写,说不用。为慎重起见,我还是同律师进行了联系,律师因下午有开庭,无法从广州赶来,让我拿到鉴定立刻传真给律师事务所。

  到了社区民警中队,我发现远不像前面讲的那么简单,对方已经架好了摄像机,10多个人在场,摆出了一副新闻发布会的架势。有一名干警拿出几份足迹鉴定报告,要我在上面签字,我认真一看,受害人居然是邓■■,他们要我签名的地方,居然是犯罪嫌疑人签字的地方,我立刻警觉起来,拒绝签字。一名干警拿着书面材料向我介绍案情,才说了几句,我就发现前面已经被我们回拨确认了的公用电话,在介绍中居然变成了“住宅电话”,于是问这材料待会儿能不能给我一份?对方说不行,我没有兴趣再听下去,决定改日让律师陪着我一块来。他们要我留下,在对方答应不再摄像的情况下,我们夫妇留下了。整个案情介绍和前面已经发布的通稿大体一致,只是最后认定说廖梦君同学是“自杀”。

  另一名警官向我们介绍案发现场勘查到的情况。在介绍过程中,他不曾说过学校电脑室留有我儿的足迹,有提到老师办公室有我孩子的脚印,10几个抽屉被拉开,有被翻动的痕迹。我问警官有没有在抽屉上和被翻动处提取到我儿的指纹,回答得十分肯定:“没有。”问凭这些能否确认我儿行窃,回答说:“不能确认,只能说是有嫌疑。”警官边看尸检报告,边口述尸检情况时,对我儿刀伤以外的伤痕鲜有提及,也没提及我儿颈部的瘀痕以及面部被拳击过的痕迹,对我儿头顶脑部组织为何有血迹没有做出解释。谈到邓老师的刀伤时,原先的被捅7刀如今又变成了被捅10刀。我们当即提出将把全部已经掌握的材料寄送公安部,要求对方把尸检报告和案情陈述报告都给我们一份,不给。后来我们夫妇俩又提出就在会议室里当面把尸检报告和案情陈述报告看一遍,并最好能给我们一套亡子外伤的照片,均遭拒绝。

  更令我们震惊的是,警方随后介绍,我儿在受伤后进入教工之家,在地面确实写有“杀人凶手陈■■,我恨死你”这样一句话,经鉴定确系我儿笔迹,也确系用他的鲜血写下的,这印证了前些日子的传言非虚。为什么纷说与我儿发生冲突的是邓老师,我儿在临死前写下的却是“杀人凶手陈■■,我恨死你”?警方的解释是我儿把邓老师当成了陈■■,他不认识陈■■。我们当即表示:这绝不可能。因为陈■■也是校领导之一,整个黄岐中学就3个正级长,陈■■乃其中之一,怎么可能不认识?我妻还亲耳听到我儿与小伙伴们谈论过陈■■,对此,必要的时候我们可以提供人证。

  通过常识判断,也能印证我儿“把邓老师当成了陈■■”的说法说不通。那篇通稿称“邓老师要求廖某留下手里的全部书籍,并让其次日随班主任来取回并说明情况,”既然这样,按常理至少会告诉我儿他姓什么吧?不然次日让我儿去找谁?我儿右食指内侧有一道约两厘米长的刀伤,深可见骨,有没有这种可能:凶手为转移目标,用刀扎破了我儿的右手食指,用某种酷刑逼迫他写下了这样一行血书,以嫁祸同自己不睦者?

  5楼教工之家的外窗飘出墙根1米左右,外窗与学校外围的栏杆相隔约1米的距离,按照抛物线的原理,我儿要跳到栏杆之外,会轻而易举,然而他却是垂直垂落,联想到我儿头顶脑部组织有血迹,是否存在着被打晕后抛尸的可能?我儿两个上胳膊的骨头都断了,即便是从高空坠落,两个上胳膊的骨头同时都断的概率也微乎其微,更何况断的还是差不多的位置,为何会这样,警方对此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这个案子变得愈来愈复杂,案情陈述却仍然同经不起追问的那篇通稿一样,在事情的起因上也还完全采信的是邓姓老师的一面之词,这根本就是孤证!请注意这样两个细节:被翻动处提取不到我儿的指纹;我儿的毕业证、录取通知书并未被邓姓老师扣下。因为几本书,一个孩子会先动手去捅老师?现在又冒出了一个“杀人凶手陈■■,我恨死你”,更是迷雾陡生。在这样的情况下,警方居然做出我儿的死是“自杀”,我认为有草菅人命之嫌!

  后来另一名警官见我不肯签收不含尸检报告、案情陈述报告的另外几份鉴定报告(因为要我签名的地方居然是“犯罪嫌疑人”,所以我拒签),又拿出一份已盖有公章、意为要撤销本案的书面材料,我也仍然拒签了,表示要在律师的陪同下,才决定是否签字。对方显得很不高兴,说签字和不签字都一个样,这个案子要撤销了。我想不明白的是,为什么案情陈述报告和尸检报告不能给我一份?就是当面在那看一遍也不行?上面到底写了些什么?

  鉴于本案发生后出现的各种诡异现象,我担心在办案过程中,警方很可能已经受到某些地方势力的干预,不太可能公正地侦办此案。因此,我强烈要求公安部尽快介入,督办此案!不能让一个年幼的生命,就这样骤然惨烈消亡,背上一个莫须有的罪名,还要说成是“自杀”!即便是“自杀”,一个少年在血流满地,腹部都已经被捅穿的情况下,也是有原因的,更何况他的遗书指向的杀人凶手还不是邓老师。想到孩子临死前所经受的苦痛,想到这重重的疑问,我们夫妇俩也表示强烈的愤慨!

  一个真正纯净的法制环境,需要我们共同去构建和维护。在泣谢天下所有主持公道、胸怀正义的人们之同时,我再次强烈要求公安部督办此案,不要让法律和国徽蒙羞!(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转自互联网论坛﹐未经本站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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