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密案件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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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9日讯】(美国之音记者:亚微2006年8月18日华盛顿报导)今天,我们要请律师通过一些刑事案例的分析,向各位介绍中国国家保密法的法规和执行情况,例如国家秘密的密级是如何鉴定的、涉密案件的当事人能否聘请律师辩护,一旦被指控犯有非法获取或泄露国家机密罪,会有什么法律责任等。

*异议人士在涉密案件中被判刑*

近年来,不少异议人士被中国当局以“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逮捕和判刑。

《纽约时报》北京办事处的新闻助理赵岩因涉嫌“非法向外国人提供国家机密”被关押,目前正在等待法庭判刑。

原湖南《当代商报》总编助理和记者师涛被当局以“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机密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浙江环保人士谭凯被当局以“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另外,中国当局还以案情涉及国家机密为由,对南京自由作家杨天水进行不公开审讯,并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他12年有期徒刑。

国际人权组织“人权观察”的中国问题研究员林伟(Nicolas Becqulin)指责中国当局滥用“泄露国家机密罪”,任意逮捕和拘押异议人士。

他说:“很多案件中,作家、评论员和记者被指控泄露国家机密。只要当局说案情涉及国家机密,案子就定了性,人们不能提出相反的意见。这给警方很大的权力,使他们可以以泄露国家机密为由任意实行逮捕和拘押,同时也为当局起诉异议人士和被他们视为‘麻烦制造者’的人提供了借口。”

林伟认为,这种局面和中国国家机密定义模糊以及保密范围过大有关。他说:

“在中国,国家机密的定义非常概括和模糊,其中涉及的很多内容在一般人看来都不构成国家机密,例如普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消息以及一些数据等。只要是党或国家控制的信息或政府不希望公开的信息,都可能被定为国家机密。”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中国的保密法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1988年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分“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秘密”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都被列入保密范围之内,例如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外交和外事活动、武装力量活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科学技术中的各种秘密事项等,都属于保密范围。

“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包括拘役、管治、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鉴定问题一:事后鉴定*

下面,我们就通过具体案例介绍保密法执行的情况。在原长沙《当代商报》总编助理师涛一案中,当局指控他在2004年把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11号文件的内容透露给境外人士。

但是,参与师涛一案上诉的山东律师李建强指出,这个所谓的11号文件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当局是事后才把《当代商报》领导在一次会议上传达中央精神的口头讲话,称为他们所说的11号文件,定为国家绝密。

李建强律师说:“我们后来通过开庭并且通过一些律师了解案情后才得知,根本就不存在这么一个文本,卷宗材料里面根本没有11号文件。事后作出的这个鉴定是根据当事人–长沙《当代商报》领导传达的内容作的鉴定,鉴定说它是国家绝密。这很显然是陷害。如果师涛拿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11号文件的文本,而且文本上写着绝密,他故意把绝密文件的文本泄露传给了海外,这才构成泄露了国家机密罪。”

李建强律师对当局事后把本来不是保密的文件定为国家绝密的做法提出了批评。他指出,事后鉴定给当局打击异议人士提供了借口。

李建强律师说:“根据国家保密法,国家机密应该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文件应该事先被确定为国家机密,而不能事后才被确定为国家机密。绝密、机密和秘密这三种文件开始制作时,标题上都写得很清楚,而且下发的范围也很清楚,绝对不会送给无关的群众组织。

“现在的问题是,有的文件事先根本没有写明是绝密、机密,还是秘密的,如果什么人把它泄露出去,当局就会事后找保密局作一个鉴定说这个文件是机密的,然后把当事人抓起来。我觉得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因为它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的规定。”

*鉴定问题二:行政权过大*

北京刑事诉讼律师莫少平指出,中国保密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另外一个弊端是,法院没有权力对行政机关的密级鉴定进行审理和裁判。他说:

“如果对下级保密机关确定的密级不服,可以向上级保密机关要求对密级重新进行鉴定。但是,如果国家保密机关作出了密级鉴定,那么它就是终级鉴定,不能再有其他的救济手段,也不能再要求另外一个机构对它重新进行鉴定。例如中国的法律规定,泄露一件涉及国家绝密级的案件,起刑就是10年,法院就不能对国家保密机关确定的密级鉴定进行审理,这最终导致国家行政机关,即保密机关,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里,实际上充当了一个法官的角色。”

*鉴定问题三:鉴定没有责任人*

上面,法律专家们分析了中国保密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事后密级鉴定为当局任意逮捕异议人士和判刑提供了方便;另一个问题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密级鉴定没有终极裁判权,从而导致行政机关权力滥用。

除此之外,北京刑事诉讼律师李和平还指出了密级鉴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他说:

“鉴定密级的单位–国家保密局实际上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它的鉴定不像社会上其他的鉴定那样,有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的感觉,它是完全从属于政府的。我看到好几个密级鉴定只有国家保密局下属单位盖的一个章子,而没有说明鉴定人是谁。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鉴定都必须有鉴定人签名。”

北京刑事诉讼律师莫少平在处理涉密案件中也遇到过密级鉴定没有鉴定人签字的情况。他说:

“密级鉴定人要签字并说明他是依据什么作出鉴定的。按照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鉴定人应该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说明他是依据什么确定某个文件是属于绝密,机密或秘密的。很多情况下,密级鉴定只盖有国家保密机关的印件,而没有具体鉴定人的签字。据我了解,几乎没有密级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过控辩双方的质询。”

莫少平律师指出,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往往和公众的知情权产生尖锐的冲突,例如当局指控赵岩把江泽民退休的消息透露给其雇主《纽约时报》,指控师涛把上级传达的各媒体单位不得报导有关“六四”事件、法轮功和群众集体上访的讲话内容透露给境外人士等,都应该属于公众知情权的范畴。

作为赵岩和师涛的辩护律师,莫少平表示不便披露案件的细节,但是他认为,公众知情权应该是一个法制国家所必备的。他说:

“公众应该有权了解这些信息。国家把这些信息作为秘密,不向公众披露,这本身是不对的,是违反宪政的基本原则的。作为一个法制国家,公开是原则,秘密是例外,也就是说,绝大部分事项,只要不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产生危害,就应该向公众披露,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嘛。如果所有的事项都不向人民公开和披露,怎么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呢?”

*涉密案件中当事人的权利*

接下来,我们再以谭凯和杨天水的案子为例,说明一个案子一旦被定为涉密案件后会出现哪些情况。

浙江环保人士谭凯以维修电脑为生。他在维修电脑时,为了保护客户的资料,按照正常操作程序,将电脑上的文件资料复制并保存在自己的移动硬盘中,但是忘记将其删除,当局以这些文件资料属于秘密文件为由,判定谭凯犯有“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分析人士认为,谭凯被判刑的真正原因是当局对他酝酿成立民间环保组织“绿色观察”不满。

为谭凯辩护的北京刑事诉讼律师李和平指出,由于这个案子被定为涉密案件,因此在侦查阶段,谭凯被剥夺了和律师会面的权利。李和平律师说:

“我们开始参与这个案子的时候,公安局就不批准我们和谭凯会见,也不批准他聘请律师。另外,在开庭的时候,当局也可以不让其他人到法庭旁听,而且也不把所谓的秘密文件或物件拿出来给律师看,使人感觉到这个案件很玄奥。”

李和平律师表示,所谓秘密材料既没有保密印章,也没有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的签名,因此谭凯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

另外,在南京自由作家杨天水一案中,杨天水本人没有被指控“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但是,当局以案情本身涉及国家机密为由不予公开审理,同时也不允许律师对外透露案情。政府指控杨天水撰写文章批评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对海外民运人士在网上组织的政治活动表示支持,参与组织被共产党取缔的中国民主党江苏和安徽筹备委员会,同时接受境外为他提供的资金。

为杨天水辩护的山东律师李建强说,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侦查阶段,如果案子涉及国家机密,律师一般不能和当事人会面,如果需要会面,必须得到有关当局的批准。另外,法庭审理不对外公开,律师也不能透露卷宗材料和案情。李建强律师说:

“在杨天水的案子中,我们一开始没有见到他。我第一次去见他的时候,警察对我说这个案子涉及国家机密。我当时还以为他在胡说,是在故意找借口。后来我们发现他的卷宗里确实有公安厅搞的一个鉴定,鉴定说这个案子涉及国家机密。所以,我们在侦查阶段没有见到杨天水,但是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我们见到了他。”

“中美对话基金会”执行主任康原(John Kamm)认为,中国当局的这种做法有害于司法透明。他说:

“如果被告本人没有被指控泄露国家机密,但是,由于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希望保密,他们可以把整个案子定为保密案件,禁止公众到庭旁听。我认为,这种做法有害于司法透明。

“当然,一个国家对某些敏感案件可以作出不公开审理的决定,但是必须有相应的司法监督程序,不能因为警察说要保密,法官就下令不公开审理。中国缺少这方面的司法监督。我认为,司法程序的公开化是衡量司法透明的关键,而司法透明对中国的改革至关重要。”

*专家呼吁改进国家保密法*

面对中国保密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上述问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使保密法能够得到切实的落实呢?山东律师李建强从立法和司法角度谈了国家保密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他说:

“第一,立法上要更明确一些,一定要杜绝事后鉴定作为定罪依据的情况发生。第二,司法上不能扩大国家机密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应该提高法律认识,不能把司法当成一个政治报复的工具。”

北京律师李和平谈了他对执行国家保密法的期望。他说:

“我觉得,首先对什么是秘密必须要明确,对以前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进行过密级评定的文件、事实或物件,不能进行事后鉴定。如果事后鉴定,任何人都无法逃脱,而且这给有些部门滥用职权提供了方便。

“第二,开庭的时候,有些涉密案件应该允许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请律师。

“第三,律师是一个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要相信他们有很强的保密意识。我觉得,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如果法官能看到所谓的秘密文件,那么律师也应该能够看得到,但是看完后就要对文件承担保密的义务。”

北京律师莫少平认为,为了使涉密案件的审讯更公正,应该在立法上对以下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他说:

“第一,必须确定法院的终级裁判权,也就是说对是不是国家秘密以及密级是什么,法院应该有终级裁判权,不能凭行政机关,也就是国家保密机关的一个鉴定,就作出所谓的终级鉴定。

“第二,这种鉴定的过程必须是有具体鉴定人员签字的鉴定结论,而不能仅仅是盖有国家保密机关印鉴的鉴定结论,也就是说,具体鉴定还要落实到每一个自然人的头上。按照刑诉法的规定,鉴定人必须签字。

“第三,这些鉴定人员必须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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