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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神入新厝 预售别墅变凶宅

【大纪元9月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张瑞桢/潭子报导〕有够衰?建商于台中县潭子乡推出预售屋,销售状况相当热烈,其中1户价格比较高的角间住宅,就在交屋前夕,因张姓男子侵入烧炭身亡,导致价格600余万元的新屋刹那间变成了凶宅,建商也只能无奈地承担损失。

可能因中科的刺激,台中县潭子乡房地产看涨,某建商推出别墅型透天厝的预售屋,每户价格从600多万元起跳,市场反应相当好,已全部被订光。

预售屋内有1栋角间住宅,预计上月30日前后交屋,不料,建商上月24日打扫完毕,26日却发现后里乡的张姓男子陈尸于这栋新屋的3楼,身旁有1盆已熄灭的炭火,但未发现遗书,检警以烧炭自杀结案。这起自杀案顿时让全新的吉屋变成了凶宅。

该建筑公司驻工地干部颇气愤地说,他们不认识张姓男子,彼此更无冤无仇,这栋房子竣工后,门窗紧闭且大门深锁,一般人无法进入,工人上月24日接到交屋通知,把房屋彻底洗刷后,打开大门与窗户通风,不料却发生自杀事件。

该干部说,他们研判张某可能于24日晚间以后,把机车停在这栋住宅附近100公尺处,再潜入该住宅的3楼自杀,张某的家属还说死者已有多次自杀未遂纪录,建商受到这种无妄之灾也备感无奈。

买主尚未提出解约

至于买主的反应与后续处理之道,该建设公司经理低调地说,买主是他的朋友,他们会与买主妥善协调,目前买主还没有提出赔钱解约的要求。

建商可向死者家属求偿

〔记者张瑞桢/潭子报导〕律师陈建良表示,民法规定“故意用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他人”,受损害者可以索赔,自杀属“违背善良风俗”,也会造成房价下跌等后果,旅馆业者、建商或房东当然可向死者家属求偿。

不过,陈建良强调,民法规定“自然人”或“法人”才具有赔偿的责任,自然人的定义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杀者要死亡才会构成损害,但是他死亡的一刹那却又同时失去“自然人”资格,以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列为生前的债务,赔偿的责任也随即消失。

因此,纵然死者有遗产或者是继承人,求偿成功的概率不高,据他所了解,目前法院还没有受损害者向自杀死者家属索赔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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