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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订外籍新娘反歧视与防家暴条款

【大纪元11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三十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入出国及移民法,明文禁止歧视外籍新娘及移工等“新移民”,违者最高可罚新台币三万元罚锾。为照顾遭家暴外籍新娘,修正现行离婚就须离境规定,改为可延长居留;修法更禁止婚姻媒合商业化,明定现有中介业一年落日条款,违者最高罚一百万元罚锾。

院会下午处理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徐中雄(台中县)、张昌财(桃园县)、民主进步党籍立委萧美琴(台北市)及前亲民党籍立委刘忆如等人提案的入出国及移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徐中雄表示,修正后的移民法是人权上重大突破,现行法是侧重管理的警察移民法;修正后则赋予新移民们的基本人权。

徐中雄说,现存外籍新娘(含大陆配偶)约有四十万人,移民法第六十二条明文禁止一切歧视“居住于台湾地区之人民”,所以照理说,全台湾二千三百万人都适用,只是新移民属于较易被歧视的一群。

徐中雄表示,未来若再出现立委的“越娘余毒说”,或是具歧视意味的广告,一旦遭申诉,依移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主管机关内政部将受理组成审议小组,最高可裁罚三万元罚锾。

至于现行法规定,只要外籍新娘婚姻关系消灭,居留证就无法展延,被迫必须离境。徐中雄批评,若是被家暴到不得已必须离婚的外籍新娘,又被政府逼得必须离境无法照顾小孩,天底下哪有被打的人遭受惩罚的?

因此,第三十一条将受家庭暴力经法院判决离婚,且有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及本人遭受配偶身体或精神虐待,经法院核发保护令等二项原则,明定得准予继续居留。

而现行外籍新娘常透过跨国婚姻中介业者来台,第五十八条明定跨国(境)婚姻媒合不得为营业项目,跨国(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约报酬,即禁止将婚姻商业化,连带禁止相关媒合广告;第五十九条则规定未来仅能由“非营利组织”从事婚姻媒合,政府直接规范。违反上述规定者,依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可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与外籍新娘权益相关的尚有第十八条,未来依亲入境不受财力限制;第二十五条增修依亲居留不再受配额限制,这两项被移民移住人权修法联盟称为“家庭团聚权”。

在所谓外籍劳工方面,修正后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国人与本国雇主发生劳资争议,正在进行争讼程序,也得准予继续居留。若照现行法规定,这些移工一旦没有工作证就必须离境,修法后可保障移工的劳动权益,准其继续居留到争讼结束。

另外,许多外籍女子被人口贩子以“假结婚、真卖淫”方式引渡来台,修正后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这些人口贩运被害人,主管机关应提供例如必须之生理、心理医疗及安置、适当之安置处所、人身安全保护等协助。

第四十三条明定,检察官得依证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对人口贩运被害人进行保护措施,人口贩运被害人因被贩运而触犯其他刑罚或行政罚规定者,得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移民法修正后也松绑外国人参加集会游行权利,只要是依法居留外籍新娘,未来上街请愿就不会因而被遣返离境。

不过,徐中雄认为,此法仍有未逮之处,包括受家暴外籍新娘仅可延长居留而非永久居留、欲申请永久居留的外籍新娘仍须提出每月基本工资二倍以上薪资证明、反歧视条款规定不足及外籍新娘入境留存“个人识别生物特征”资料等,仍有待下届立委继续努力,“但至少已跨出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