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先财“人大”开幕日坐轮椅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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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6日讯】(中国人权新闻稿)中国人权从国内获知,被袭致残的三峡移民代表付先财,在“人大”开幕日坐轮椅到全国人大信访局上访,并向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以快递邮件寄出申诉信(全文附后),要求人大履行监督职责,为他主持公道。

3月5日上午9时,付先财由妻儿推着轮椅来到全国人大信访局。信访局工作人员不准付先财进入接待大厅,付先财的儿子将申诉信递入接待窗口,但工作人员以“只接待终审判决完的案子”为由拒绝接受申诉信。尽管付先财的儿子反复解释此案因地方公安机关利用权势压制,无法立案和进入法律程序,工作人员仍将他们赶出信访局,还扬言“如去人大会场反映,恐怕连二站地都到不了就完事。”付先财不得已只能将申诉信由专门快递寄送全国人大信访局转吴邦国委员长。

中国人权受付先财的委托,发表他致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的申诉公开信。付先财再次陈述了他因移民补偿款被地方政府克扣,多年来在上访湖北省和中央有关部门的过程中遭到地方政府种种压制和迫害的事实,特别是2005年以来,他和家人遭到黑社会性质的恐吓和报复近十次,但公安机关没有给予任何的保护措施,终于导致2006年6月他在因接受德国媒体采访被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长王先奎约谈后被不明身份的暴徒袭击,致使其颈椎骨折、腰部以下失去知觉、造成终身瘫痪的严重后果。

付先财被袭致残案引起了人权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中国人权及德国媒体和德国社会更是高度关注此案的司法进展。中国政府外交部发言人姜瑜曾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正在调查此案,伤者也将得到必要的医疗护理。”然而,8个多月过去了,湖北省秭归司法当局无视被害人付先财本人陈述的重要线索,对付先财依法申请公安局法人以及相关警员回避案件侦查工作的要求阳奉阴违,片面地认定“付先财系行走中意外滑倒、坠落,不构成案件”的调查结论。

由于付先财2006年12月12日向最高检察长提出的申诉至今没任何答复,他不得已再次向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发出公开申诉,要求全国人大履行监督职责,敦促全国最高检察机关就湖北省地方司法当局对他被袭案违反法律程序、无视事实、不予立案进行调查,并要求尽快予以立案侦查,将真凶早日缉拿归案。

中国人权曾获得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于2006年8月1日答复德国媒体采访的书面材料。该答复材料说:“2006年6月8日10时36分,秭归县公安局110接到茅坪镇橘颂居委会二组居民杜华三的电话报警:付先财在茅坪镇私营经济园区南侧山林陡坡处被人打伤,俯卧在一水泥盖板上。” 又说:“付先财于6月8日从家出来后,于上午9时14分和9时25分,两次主动给秭归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王先奎打电话说,我在县城办事正好顺路,想与你见个面。9时42分左右,付先财来到王先奎的办公室,主要谈了他刚才到县法院询问代理诉讼案件等情况,交谈气氛融洽。付先财于10时6分左右离开公安局,10时36分公安局110接到付先财受仿的报警。”该答复材料还称公安部刑侦专家和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损伤鉴定处处长、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医学博士等进行了鉴定证实:1、付先财身体的损伤可以在一次坠落过程中形成。2、付先财身上没有发现他人加害造成的损伤。”

中国人权注意到,面对国际社会的关注和中国政府的承诺,针对秭归县司法机关“付先财的损伤系行走中意外滑倒、坠落所致”的结论,宜昌市政府外事办答复国际媒体采访的书面材料不能自圆其说:其一、居民杜华三电话报警称付先财在南侧山林陡坡处“被人打伤”与经专家鉴定得出的结论南辕北辙。其二、王先奎此前是茅坪镇派出所所长,二年多前因打击移民上访有功才提升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当队长,2005年以来付先财家遭威胁、恐吓与王先奎多有干系。付先财对王先奎唯恐躲之不及,怎么可能主动约他在公安局见面,他们之间又怎么可能交谈气氛融洽呢?该答复材料中刻意回避了“公安约谈”这个关键事实,也闭口不谈付先财接受国际媒体采访被王先奎威胁的事实,真是欲盖弥彰,结果露出了马脚。

中国人权密切关注三峡移民维权代表付先财因接受国际媒体采访而遭袭击致残一案。湖北省秭归县公安机关拖延至今不予立案,秭归县公安局下属部门对付先财及其家人遭威胁、报复打击报案后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宜昌市以及秭归县检察机关对付先财提出调查追究县公安局法人渎职之责的要求视而不见,完全放弃了作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如此种种,都反映出湖北地方当局的腐败与渎职,与中国领导人提倡的“以法治国”的精神背道而驰。由于全国最高检察机关对付先财提出的申诉至今无任何答复,中国人权呼吁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先生,重视付先财案的司法进展,并敦促中国最高检察机关切实贯彻以法治国的精神,监督湖北地方司法机关对付先财被袭案早日立案并进行独立调查,以体现中国司法应有的效能。

中国人权是由中国的学生和学者于1989年3月创立的一个国际性的、非政府的监督和呼吁组织。中国人权的宗旨是促进在中国实现国际公认的人权,并使之受到制度性的保护。

附:付先财致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的公开信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先生:

您好!

我是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杨贵店村一组村民付先财。我因移民补偿款被当地政府截扣一事,多年来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遭到种种压制,不得以到省和中央有关部门上访反映情况。而我多次依法上访却均遭到秭归县委副书记罗联峰、县公安局长贾立等政府官员的强行阻拦和威胁。值得提出的是;2006年6月8日上午,我因接受德国电视台采访之事被秭归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王先奎约谈。在约谈中王队长警告我说:“你不要接触外国记者,也不要再就移民问题上告了,否则,对你没有任何好处。”我当即向王队长表明:“我向媒体讲的都是事实,如有编造愿负法律责任”。当我离开县公安局返家的途中,遭到不明身份的人突然袭击。遭袭击后,我被人送往秭归县医院,后再转送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我颈椎C1、C2、C4、C5、C6椎体骨折,C5、C6椎体附件骨折,腿和头部等多处受伤,腰部以下无任何知觉,造成终身瘫痪的严重后果。

造成以上严重后果并非一时的原因。自2005年以来,我和我的家人数次地遭受来自黑社会性质的恐吓和报复,我不止一次地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而当地公安机关却从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制止恐吓、报复行为和保护我和我家人的安全。相反,从2005年开始,秭归县公安局对我家实行公开设点监控。以下是我和我家人被恐吓、报复的部分事实:

2005年5月14日,两位美国记者采访了我和陈字炎。记者走后,茅坪镇派出所所长王先奎多次到我家进行威胁说:“你非法接受国外记者采访,要受严厉处罚”。此后,我和家人多次接到莫名其妙的恐吓电话。

同年5月20日,有人打电话给另一位三峡移民代表

谭必宣,让谭转告我准备好一万块钱,否则要我儿子的命。我当时感到事情严重就打宜昌市公安局110报警电话,但宜昌110的警员来我家了解情况后,至今没有任何说法和结论。同年8月6日,我同九里村颜克华、龚万军、陈义春、望开芬等五人前往北京上访,被秭归县委副书记罗联峰以及公安局局长贾立带领茅坪镇镇委书记王军、镇长余志训以及茅坪派出所所长王先奎等20多人当场拦截,他们承诺:“关于上访所反映的问题将在15日内作出处理”,而至今他们仍没有任何答复。

同年9月20日,我们再次去北京上访,又被秭归县公安局带领茅坪派出所等部门强行拦截,他们还指使九里村村干部石先玉、尤庆红等人殴打上访人员,秭归县公安局以及茅坪镇派出所等十几名领导在场均未制止。其中一位叫颜道刚的干警还威胁我说:“付先财,你小心点,到时候不整死你”。我当场拍的照片也被他们蛮横地抢去。

同年10月22日凌晨3时,有人开车来到我家窗外,用石块砸我家窗户。我家窗户玻璃被砸碎,时间正是我准备出门前往北京递交上访材料前一小时。

同年10月26日中午12时多,我刚从北京返回家中,两名不明身份的暴徒突然闯入我家中,用木棍对我一阵乱打。我当即向茅坪镇派出所报案,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说法和结论。经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X光片显示,我左腿被打成骨折。

同年11月7日晚上9时,茅坪镇派出所副所长杜二虎带一名警察到我家中,他们警告我说:“你最近最好不要出门,也不要上访,否则会有生命危险”。

同年11月8日,我因事出门途经三斗坪码头,准备渡江时突遭三名不明身份暴徒用警棍袭击,我头部被打伤缝了三针。当时我向三斗坪派出所报案,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说法和结论。

同年11月17日晚,有人将祭奠死人用的花圈放到我家门前,然后一个接一个的恐吓电话打来我家,电话号码显示为:07178806279、07172888240。我第二天向茅坪派出所报案,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说法和结论。

2006年1月15日凌晨4时,有人开车到我家外,用石块砸我家墙头。同年1月18日凌晨3时,又有人开车到我家外,用石块砸碎两块窗户玻璃。

同年1月20日,我到茅坪镇派出所报案时,副所长杜二虎对我说:“你若继续告状,你家中将永不得安宁、经常会有人去骚扰。我不相信把你关起来美国鬼子会打到中国来。”

同年1月21日晚,有人将祭奠死人用的冥钱一叠,放在了我家门口。

以上事情发生后我均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我本人并记录在案,同时我也多次通报 “中国人权”组织为我和家人的安全呼吁。我2006年6月8日被袭击事件发生后,有茅坪镇橘颂居委会居民杜华三向110报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第四款规定,秭归县公安局法人代表以及参与监控、威胁和恐吓过我的相关警员属:“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于是,我于2006年7月4日,正式书面向秭归县公安机关提出;要求秭归县公安局法人代表贾立局长,以及参与监控和威胁过我的相关警员回避我被袭击一案的侦查工作。对于我的依法合理要求,秭归县公安机关不但不予答复,相反,却于我被袭事件后一个半月才做出“根锯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没有发现他人加害造成的损伤不构成案件。付先财的损伤系行走中意外滑倒、坠落所致”的调查结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三款,被害人陈述应是重要证据之一。

秭归县公安机关完全无视我本人对被袭击事实的陈述,虚构一个现场勘查的鉴定结果,就定性我没有被他人加害,系行走中意外滑倒、坠落所致损伤,不构成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就在我被袭事件发生后,我的亲朋好友多人都受到秭归县公安的严密监控。

警察对我弟弟付先进以及好友阮久胜、颜克华等人进行24小时监控,警察经常无故将他们带往外地或进行威胁和利诱,让他们不要参与移民的维权活动和为付先财被袭击事件奔波讨说法。

2006年9月15日,秭归县检察院检察员屈定垣、张兵二人,约见了我的法定代理人付兵(我儿子),就我7月4日《回避申请书》一事作了口头答复。屈定垣回答说:“关于其它人员回避的事,不属于我们管辖范围,公安局长的回避由检委会讨论,贾立好像有需要回避的情形,其它人的回避我们转到市检察院还有市公安局”。当我的代理人索要书面答复时,屈定垣回答:“没有必要给书面答复,说清楚了就是这么回事”。当我的代理人再次要求书面答复时,屈定垣回答:“我们亲自到宜昌当面给你答复,这已经很清楚了不需要作出书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以上规定,我的代理人于2006年9月16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和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呈寄了《给予书面决定请求书》;9月25日以同样方式又向上诉机关呈寄了《回避复议申请书》和《通知立案申请书》,以及10月20日发出《尽快给予三项书面决定的申诉书》等文件。但是,我至今依然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2006年6月15日,在国际媒体的关注下,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中国正在调查此案,伤者也将得到必要的医疗护理”。但事实却是,我被袭击致残案件发生至今已8月有余,湖北秭归县公安机关不但没有公正的调查,反而出动大量警力压制我被袭事件影响的扩散。以下的事实说明有一只黑手在操控着秭归县司法机关。我被袭事件发生后,除了我的亲朋好友多人被秭归县公安的严密监控外,县公安局还多次公开召集村民会议,要村民统一口径说付先财是自己摔伤的,还警告村民说,未经政府允许任何人不得前往医院探视付先财等。

我被袭事件发生虽已8月有余,但仍没有对中国司法完全失去信心,我每日在极度的痛苦中期盼着司法公正的早日到来。我于2006年12月12日,向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先生发出了公开申诉信,寄望最高检察机关能秉持法律公正的原则,督促湖北省秭归县司法机关早日立案,尽快缉拿真凶。但我致最高检察长贾春旺的申诉信发出已二月有余,至今仍没有得到任何答复,不得已,我只能再次向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先生发出申诉信。恳请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先生履行监督职责,敦促最高检察机关早日促成我被袭击案件的立案调查。

此致

敬礼!

三峡移民:付先财

2007年3月2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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