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返案触及一国两制差异

原告律师提醒法官正视基本人权 勿以大陆法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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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7日讯】(大纪元综合报导)港台法轮功团体所提出的跨海基本人权案,香港高等法院昨天进入第二天实质审理。原告律师在庭审中进一步申明,港府入境处拒绝4名台湾原告入境的决定,是“不当的限制原告基本权利”的非法决定;而且提醒法官,由于“一国两制”之下大陆与香港法制不同,不能将大陆当局提供的信息作为拒绝入境香港的依据。

代表原告的资深大律师夏博义在第一天审理中,除了再度对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陈述5名原告旅游各国,从未遭任何国家拒绝入境,为品性良好的专业人士,系因其“法轮功背景”而遭到港府歧视,不准入境参加当地合法活动。夏博义在第二天代表原告的陈述中,主要就法律面所涉及的“宗教自由、良心自由及信仰自由”等基本人权规定为主轴,提醒承审法官,这个司法复核案是个“基本人权案”,案件的事实问题症结不在于“监督名单”,而在于中共所提的“黑名单”。

限制基本人权必须适当

夏博义昨日引用《基本法》第32、41、141等相关规定,以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指出,基本人权并非完全不可以限制,但进行此种限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上的“比例原则”,换言之,限制基本权利必须要“适当”及“理性”。但是,港府代表律师经由两年多来的多次开庭审理,从未向法官或原告提出任何具体证据,仅以模糊不清的“保安理由”一语带过,始终交待不清入境处拒绝原告入境决定的依据为何,显然拒绝台湾原告入境参加境内法轮功活动的决定是“不当的限制原告基本权利”,是不理性的行政决定,是项非法决定。

夏博义并就台湾原告持合法签证入境,希望参与香港境内法轮功的合法活动,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期待”(legitimate expectation),并举案例法说明。

在昨天的审理中,原告律师再次提醒法官“一国两制”问题。夏博义说明中国大陆与香港的法制不同,对于人民示威(demonstration)的权利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理解。在内地视为“非法”的法轮功活动,在香港则不然。内地当局将法轮功的信仰活动或是反迫害的示威视为“扰乱社会秩序”,港府如果也如法泡制,依照内地这个标准下所提供的消息,作为拒绝台湾原告入境参与被当成“扰乱秩序”的法轮功活动的依据的话,在法律上是显然不正确和不理性的。夏博义并同时提出香港法轮功团体历年来在香港当地的活动向来平和的事实证据,包括2002年法轮功学员被控阻街一案最终获得终审法院撤诉的事实。

强烈质疑被告证人证词

另外,原告律师对于被告证人的证词的可信度提出强烈质疑,要求法官不要采信。为此,原告律师积极向法官要求同意盘问入境处刘姓官员,要求诘问其证词中提到两名原告不合作回答问题的实际情况为何;并表示朱婉琪及廖晓岚两名原告亦愿意当面对质及回答盘问。原告律师此项盘问证人的申请立刻引起港府代表律师的反对,宣称没有必要,但未提出具体理由说明为何刘姓官员不需要为自己的证词提出详细说明。预料冯华健将在今天进行的第三天的审理中做进一步回应与说明,法官也将就此申请作出裁决。

针对被告律师在第一时间反对原告盘问入境处官员的建议,港台原告发言人、原告之一朱婉琪律师强调:“我们法轮功学员堂堂正正、清白做人,所以我们要求我们的原告律师跟法官要求希望诘问我们认为是虚假证词的入境官员,我们希望他们出庭,能够当场诘问他;同时我们两位原告,包括我个人身为律师和另一位电脑工程师的原告也愿意接受当面的对质”,“我们很愿意用任何合法和平的途径,让夏正民法官看到这样的真相而后作出一个明智的决定”。

朱婉琪吁法官无惧压力

朱婉琪形容“来香港打这场人权官司的道路崎岖而漫长”。她说:“今天在法庭上,我想我们原告的律师已经非常清楚的告诉夏正民法官,关于拒绝我们入境,必须考虑到原告的宪法权利被侵害,法官应该注意到任何限制宪法权利的行政决定,应该要注意到法律上的比例原则。换句话说,在手段和限制权利之间,法院应该依法律上的比例原则来考虑。”

朱婉琪并指出:“相信夏正民法官背后是有压力的,但是我想一个法官不应该考虑太多的政治因素,应该勇于面对真相和事实,以及香港法律和英国法律赋予他的神圣使命,来作出公平和正义的裁决”。◇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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