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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游说者与被游说者须依法强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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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十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游说法”,明定游说者与被游说者皆须依法强制登记,使游说透明化。若有意隐匿游说者,经查获可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另明定日出条款,游说法自公布后一年实施。

游说法与仍待立院审查的“政党法”、“政治献金法”、“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都是阳光法案。台湾成为继美国、加拿大之后,全世界第三个制定游说法的国家。

游说法规范游说原则。明定游说的定义为,游说者意图影响被游说者或其所属机关对于法令、政策或议案之形成、制定、通过、变更或废止,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直接向被游说者或其指定之人表达意见之行为。

游说者指自然人、法人或人民团体,以及受托游说的自然人或营利法人;被游说者为总统、副总统,各级民意代表,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正、副首长,以及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所规定政务官。

凡涉及人民团体依法申请、请愿、陈情、陈述意见的事项,国防、外交、大陆事务及国安机密事项,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及外国政府或政府间国际组织派驻或派遣人员在台所从事的业务,不得游说。

被游说者所属机关应指定专责单位或人员,受理游说登记。被游说者也应于接受游说后七日内,将游说者,游说时间、地点及方式,游说内容等事项,向所属机关指定的专责单位或人员登记。

游说者应将使用于游说的财务编列成账册,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被游说者所属机关申报,由所属机关按季公布。游说者须保存账册五年,所属机关登记游说者申报账册的资料,也须保存五年。

游说登记未按法定格式申报,或未依规定申请变更、终止或补行游说登记,可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锾。游说者若未妥善保管财务收支账册,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游说法另规范,凡外国政府、法人或团体虽可游说,但须委托本国游说者为之。游说者若为法人或团体应指派代表但不得超过十人。大陆与港澳地区人民、法人及团体或其他机构,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游说。

此外,曾触犯内乱外患、贪污、组织犯罪、诈欺、侵占或背信,经判处徒刑未宣告缓刑者,也不得受托游说。

现任各级民代及关系人,不得为经营或投资股份总额达百分之十以上的事业进行游说。民代关系人包括,配偶或共同生活家属,二亲等以内亲属,公费助理,本人或配偶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本人、配偶与亲属,担任负责人、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的营利事业。

游说法另规范,正副总统、受总统任命的政务官及各级地方首长,离职后三年内不得自行、受托或委托他人,向离职前五年内曾服务机关游说,但卸任各级民代不受此限。但各级民代离职后可进行游说,不受旋转门条款限制。

若有隐匿游说情事、卸任公务员游说违反旋转门条款,或民代及其关系人违法游说,可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凡具正副元首、立委,以及由总统任命的人员与特任、派任人员身份者,若违法由监察院专责惩处事宜。其他人员违法,则由主管机关执行惩处。

另通过三项附带决议,包括应尽速修正监察院组织法配合办理,须视监察院业务增加,给予必要员额与经费;人民陈情与游说如何区别,内政部须于草案三读后施行半年内,提出具体说明;各级政府机关应于游说法施行前,指定专责受理游说登记单位、人员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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