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港币百万元 张五常向陈逸飞继承人讨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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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日报导】(中央社台北二日电)上海“新闻晨报”今天报导,知名经济学家张五常表示,中国画家陈逸飞早年借款港币一百五十万元,并许诺以六幅油画折抵,陈逸飞过世后,油画至今仍未完成。张五常决定向陈逸飞的继承人提出告诉。

报导说,张五常控告陈逸飞继承人遗孀宋美英、儿子陈凛和陈天一案,昨天开庭,由于被告表示不愿意调解,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张五常说,他经人介绍认识陈逸飞,当时陈逸飞因投资房地产资金紧张,向他借款港币一百五十万元。

一九九五年一月八日,张五常和陈逸飞签订协定,约定七项内容:一是陈逸飞欠张五常油画六幅(加上先前所欠一幅,共欠七幅);二是每幅油画不得少于八点五英方尺;三是油画以水乡或风景为主题,要有阳光(阳光加雾也可),必须是精品佳作;四是若得张五常同意,陈逸飞可用其他题材作品代替。

五是张五常有权不接受他不满意的作品;六是若陈逸飞在约定时间内交不出张五常满意的油画,张可以每幅油画港币三十万元价值向陈逸飞收取现金;七是七幅油画定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清,每交一幅,张五常或其代理人将收据交给陈逸飞。

后来陈逸飞又向张五常借钱,双方又签订协定,增欠张五常三幅油画。

张五常表示,当年和陈逸飞签合约后,曾去画室挑选六幅画,当时六幅画已完成八成,“我在油画背面签上了我的名字。”

张五常的代理人认为,张五常从陈逸飞交给他的油画中挑选出六幅作品,这些油画所有权即归张五常所有,张五常在背面签字后将六幅油画再交给陈逸飞继续绘制时,陈逸飞对油画已无所有权,双方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代理人说,二零零五年四月十日陈逸飞去世,油画无法继续完成,油画现由陈逸飞的继承人宋美英、陈凛、陈天占有,因此负有返还油画的义务。

昨天此案开庭时,被告三人并未出庭。三名被告代理律师认为,从本案来看,双方可能只是“抵债”关系,但张五常所称的债务关系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是债务关系,必须确认是哪些债务。

张五常的代理人指出,陈逸飞去世后,其生前所有画作都交给英国一家画廊。但宋美英和陈天的代理人表示不知道画在哪里。张五常当庭提交五份证据,包括当时双方签订的两份协定、银行汇款凭据单以及一份陈逸飞发给张五常的传真复印件。

代理人说,法庭已将张五常提交的两份协定进行司法鉴定。对于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没有异议,但对于与案件的关联性,被告均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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