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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死理赔 家属“意外”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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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陈姓女子溺毙在台北市外双溪圣人瀑布附近,她家人要求康健保险公司依约理赔意外险1200万元,康健要求陈女家属举证陈女是意外死亡,台北地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怀疑陈女非因意外死亡,应自负举证之责,但康健无法举证,故判赔1200万元;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陈姓女子87年起,向康健人寿投保,93年8月26日,她骑机车上班,就此失踪,半个月后遭发现在台北市外双溪溺水死亡,当时她身上无衣物及证件,被依无名尸处理。

保险公司要家属举证是意外

94年8月,陈女家人经警方协助,发现当年的无名尸可能就是陈女,经DNA比对确认是陈女,陈女家人认为她意外死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陈女在上班途中失踪,陈尸地点外双溪并非她上班必经之路,且案发现场有栏杆,一般人不可能跌下去,保险公司因此对陈女死因有疑义,认为陈女并非一般溺水意外事件,要求陈女家属证明陈女是意外死亡,才肯理赔。

法曹指不合理 判照赔1200万

台北地院审理认为,依检察官检验报告,陈女并非病死而是溺死,保险公司若认为陈女非意外死亡,应自行举证。由于保险公司提不出证据,遭判败诉,必须理赔。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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