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广场

袁红冰:《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第一部分

【大纪元1月12日讯】

第一部分:关于《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的说明

一、《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的价值

思想是人类历史的起点。具有精神价值的社会历史进程,都是思想的外化和意志的实现。没有与真理一致的思想,就不会有与正义一致的历史现实。

《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全部价值的焦聚,就在于为《联邦中国宪法》进入中国的历史提供明确的思想起点。《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引发的思想交锋迸溅出的火花,必将点燃熔铸《联邦中国宪法》现实命运的意志的圣火。

“理论纲要”显然区别于完整的理论过程。“理论纲要”主要是对一系列相关理论结论的简捷明确的表达,完整理论过程的主要内容,则是由充分的逻辑演绎和论证构成。



完整的理论过程虽然能够全面地表达相关的理念,但却也更繁琐,离现实更远;“理论纲要”尽管缺乏充分论证过程,但却具有结论的确定性,而理论结论是思想进入现实前的最后一步——“理论纲要”比完整的理论过程更逼近现实。

中国的现实早已在焦灼地呼唤政治变革。政治大变革的最重大课题之一,就是创建以《联邦中国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法治秩序。正是为直接回应中国现实的召唤,我采用“理论纲要”,这种最接近现实的思想形态而不是完整理论过程的方式,表述联邦中国宪法的理念基础。

人类近代史以来,社会自由的进程总是与宪政民主制的实现相伴而行。《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为追求效率,避免繁琐,忽略了诸多细节性问题,但却涵盖了宪政民主的最重要的理念。我相信,关于这些理念的讨论,足以为构建《联邦中国宪法》的框架,提供直接的法理学依据。

二、《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关系

《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否定者;《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的神圣责任之一,就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彻底的理论否定,并成为在现实中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合法性的社会大变革的思想起点之一。

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起的全部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在中国建立的,乃是人类有史以来最极端、最残暴、最伪善、最成熟、最顽固的极权专制制度——国家权力的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私有制。

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对专制国家权力的垄断,以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暴力为基础,从未经人民通过公正、自由的选举同意。因此,按照“主权在民”的原则和现代法的精神,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对国家权力的垄断不具有合法性。

专制权力必然与国家罪恶和社会悲剧同在。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利用极权专制权力,实施了奴役人民罪、屠杀人民罪、剥夺人民权利罪、文化灭绝罪、政治大迫害罪、攫取社会财富罪等一系列国家犯罪,造成了一次又一次重大的民族灾难和社会悲剧。在中共极权统治下,数千万中国人因政治迫害或者其它非正常原因丧失了生命。

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是实施了重重反人类罪行的犯罪集团,是对中国人民实行警察统治和特务统治的政治黑帮集团,是利用专制政治特权攫取社会财富的贪污集团——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及其极权制度,是中国苦难和罪恶的根源。

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现其特权意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当代中国苦难和罪恶的法律根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规定,马克思列宁主义具有中国人民的指导思想的法律地位。

以宪法的名义作出的这种规定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要用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专制权力,迫使每个中国人都把马克思列宁主义视为最高真理,并无条件服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神统治。

宪法的这种规定,实际是通过万法之王的权威,确立现代精神专制,中国人民则由此丧失思想自由。人的本质是精神的存在,思想是人类区别于万物的特征。丧失思想自由的权利,就表明从根本上丧失了作自由人的权利。

正是基于所谓宪法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绝对精神权威的确立,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确立了世俗性的“政教合一”的精神专制,确立了对思想犯进行一次又一次政治大迫害的专制恶法的规则,而马克思列宁主义成为现代中国事实上的“国教”。在此意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剥夺中国人精神自由和思想自由的专制恶法的铁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领导者和中国历史命运的掌控者。以宪法的名义作出的这种规定意味着,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专制权力,迫使所有中国人,无条件服从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的政治统治,从而剥夺了人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政治选择权,并根本摧毁了现代合法的政治权力的基础——“主权在民“原则。

正是基于对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绝对政治领导地位的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一党独裁的极权专制制度。中国人由此丧失了政治自由权利。政治自由权利是其它社会自由权利的法律前提。在所谓宪法用国家暴力迫使每一个中国人都成为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的政治奴隶的情况下,不可能有人的社会自由权利——政治奴隶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现代中国精神专制和政治独裁的法律根据,而精神专制和政治独裁必然要以摧残人的基本权利,作为其本质的充分表述。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却有关于公民权利的内容。为什么两类势如水火冰碳的概念共处于同一个法律中?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在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的伪善性之中。

真理与正义总是简单而明确,罪恶才需要重重掩饰。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把“公民权利”写入表现其专制独裁意志的“宪法”,只是为了欺骗国内民众和国际社会,掩饰当代中国极权主义的本质。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企图让人类相信,在精神专制和政治独裁的铁板上,也能够长出丰饶的“公民权利”的麦穗;他们是在人类理性和良知的法庭上,用写在纸上的“公民权利”,为现实中的极权政治辩护——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的政治伪善性,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规定的虚假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中国命运的极端的伤害还表现为,这部所谓宪法乃是中国沦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精神殖民地和政治殖民地的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告马克思列宁主义是中国人民的指导思想的那一刻,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便完成了中国精神殖民地化和政治殖民地化的全部法律过程,便在中国确立了精神奴隶制。从此之后,在专制法律的意义上,马克思列宁主义已经成为由专制国家权力用铁血方式卫护的绝对真理,所有的中国人都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神奴隶和政治奴隶。

中共建政五十六年来,以“反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罪名,摧残了难以计数的追求思想自由的中国人;许多渴望自由的灵魂,只由于说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不同的理念,就要承受苦役犯的命运,甚至血溅刑场。有五千年文明传承的中国人在自己的国家里,必须把一个德国没落文人创立的理论奉为绝对真理,并由此而丧失思想自由,而成为精神奴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人是精神和政治意义上的亡国奴。统治中国的共产党官僚集团虽然生理上还保留着中国人的特征,但是,他们的灵魂早已出卖给马克思列宁的专制主义。从灵魂的角度审视,中国共产党官僚根本不配称为中华儿女,他们不过是“马列的子孙”,是马克思列宁的鬼魂在当代中国的复活,而且是以中国的绝对统治者的地位复活。

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在出卖自己灵魂的同时,也出卖了中国文化命运的命运。中国文化精神成为被摧残与被侮辱者,而马克思列宁主义却戴上了帝王的金冠。中国文化命脉因此如黄河断流。所以,在精神的范畴内,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是最无耻的卖国贼集团,他们为维护权贵阶层的私利,把中国文化之魂出卖给马克思列宁主义。

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喜欢指责有人企图使中国“全盘西化”。而铁铸的历史事实证明,不是别人,正是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对中国文化命运的背叛和出卖,造成中国全盘西化的历史悲剧——通过使中国沦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精神和政治殖民地的方式全盘西化。

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用国家恐怖主义强加给中国的“全盘西化”的命运,充满了罪恶和社会悲剧。因为,马克思创立的理论,集中体现了西方文化思潮中与高贵人性完全逆反的最堕落的部分。

马克思列宁主义把人归结为物质:活着是一块可以移动的肉,死了是一块必将腐烂发臭的肉——人在本质上被视为物,精神就失去崇高的地位;马克思列宁主义把经济利益关系奉为决定人类社会命运的关系,人作为道德存在的价值由此被贬低,而对道德价值的贬低必然导致社会的全面堕落和人性的狼化——只懂得争夺世俗利益的狼;马克思列宁主义确信阶级仇恨,以及由阶级仇恨涌现的暴力,是社会发展的驱动力——仇恨和暴力一旦获得历史命运主宰者的权威,罪恶和悲剧就必然成为历史命运的主题。

如果说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是中国苦难和罪恶的政治根源,马克思列宁主义就是中国苦难和罪恶的精神根源;如果说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对中国文化精神的出卖,使中国沦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殖民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是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卖国意志的最高法律体现。

历史发展的逻辑必将证明,彻底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联邦中国宪法》的过程,既是中国摆脱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神和政治殖民地的过程,也是中国废止精神奴隶制的过程,还是回复高贵的中国文化精神的过程,更是重建全体中国人的心灵家园和政治家园的过程。

三、《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和《中华民国宪法》的关系

辛亥革命,亚洲第一次民主大革命,创造出的政治成果集中表现为中华民国;创造出的法律成果集中表现为《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以“主权在民”原则为灵魂,以“自由、民主、人权”理念为基础,以各民族共和为信念,并因此成为中国宪政民主的最初的象征。不过,由于种种历史命运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中华民国宪法》蕴涵的法律价值丧失了在中国大陆充分实现的机会。

《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与《中华民国宪法》在法学理念上具有共同的渊源,在历史目标上也有相同指向,即否定极权专制,只不过《中华民国宪法》否定的是清王朝的极权专制,《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需要否定的是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的极权专制。因此,《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和《中华民国宪法》之间,存在着精神价值和历史逻辑双重意义上的传承关系。

但是,《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不是,也不可能是《中华民国宪法》的简单复制。由于近一个世纪前的历史局限性,以及当代中国所面临的历史挑战的变化,《中华民国宪法》不能完全适应在当代中国创建宪政民主政治的需要。《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则以处置当代中国命运所包含的重大国家、民族和社会危机,作为思想的起点和归宿,所以,《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必然会表现出明确的法律理念的个性,而有别于《中华民国宪法》。(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