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中共利用公、检、法构陷曹东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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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5日讯】曹东,37岁左右,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语专业,外文翻译,曾经当过导游。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北京与欧洲议会副主席爱德华‧麦克米兰-史考特见面,曹东讲述了他自己和妻子及身边熟识的法轮功学员所遭受的残酷迫害,还讲到他的一位同修在拘留所亲眼看到死去的大法弟子身上有器官被摘除留下的洞。会面之后两小时,曹东即遭中共国安特务绑架,劫持到甘肃被非法判刑五年;曹东从被非法绑架、羁押、起诉、审判、到关押的过程,就是中共邪党为了掩盖其剥夺中国公民基本人权的恶行,胁持国家机器共同犯罪的过程。它胁持代表法律尊严的公、检、法机关,“非法制法”、“制法犯法”、“执法犯法”、“知法犯法”,公、检、法相互勾结,沆瀣一气,肆意践踏基本司法原则,在立法、司法程序、法律事实等各层面严重违反《国际法》、《宪法》、《刑法》、《警察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国安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许可法》等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央610非法组织及中国国家安全局,跨领域跨地区越权指挥、协调了这场犯罪。犯罪事实如下:

一、中国国家安全局执法犯法,公然违反《警察法》,《国安法》,《刑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1、非法绑架,

中国国家安全局采用监视、窃听、跟踪等卑鄙伎俩,2006年5月21日,在会见欧盟主席后,曹东被安全局特务非法秘密绑架,当时没有出示任何手续;而且违反规定没有通知亲属。

2、非法羁押

曹东被非法绑架多日后才收到监视居住的决定,据规定,公安机关只有24小时的留置权,而曹东被非法羁押长达一百多个小时。安全局警察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刻意隐瞒,蛮横拒绝将拘留曹东的理由、时间和地点告知他的家属,同时强硬无理的要求曹东家属不许说出他们来过,不许与曹东的父母正常联系,非法限制剥夺其家属的人身自由和作为家属的正当权利,恐吓威胁其家属安全,给其家属带来巨大的身心压力。

3、非法剥夺睡眠,刑讯逼供

2006年5为21-26日,北京国安预审处103室的警察杨可、吴刚、李得彪、郭亮等对曹东非法进行“车轮战”式刑讯逼供,曹东被铐上手铐,被剥夺睡眠五天五夜,直至被折磨得吐血便血。后来,他们竟告知曹东家人说为曹东治痣疮花了八百多元,掩盖曹东身体的病状实是刑讯逼供非法虐待所致。

4,非法抄家及警察顺手牵羊

2006年5月26日,安全局警察胡松涛、陈守水、及居委会治保主任戴坤等到曹东家非法抄家,抄家时没有依法列出抄家清单,警察当时还往自己兜里装东西,曹东家里价值2000多元的二块移动硬盘及价值5000多元的摄像不见了。

5、非法强制冼脑

2006年6月28_8月10日,曹东被非法囚禁在朝阳区法治中心进行全封闭强制洗脑, 610“转化”曹东这种强制性洗脑本身就是犯罪,严重剥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也严重违背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等国际法。三与人员有中央610马海英及北京国安二处的王庆华、陈刚、七处张科长及市 610、朝阳法制中心的人员。他们搞心理攻势,恐吓、欺骗曹东,蓄意欺骗曹东说“案子不大,主要看态度”,威胁曹东如果不配合就会“有牢狱之灾”。企图通过曹东的背叛与出卖,为中共“遮丑”,“给国际上一个交待”,掩盖其因会见欧盟主席而被非法绑架的卑鄙罪行,欺骗国际舆论。

6、非法利用权力恐吓曹东父母,以“苦肉计”威胁曹东转化,非法蒙骗诱供

2006年8月10_9月4日,曹东被非法押到甘肃关押,甘肃安全厅三处一科科长徐志兰及北京国安二处的王庆华,去曹东父母家恐吓其父母,让其父母以亲情折磨曹东,说“如果不转化就一头死在曹东面前”,然后录像给曹东反复看;并且用曹东通讯录上的电话威胁曹东,扬言如果不听他们的到就按电话号码抓捕曹东的朋友,逼迫曹东按照他们的意图做,同时蒙骗曹东,说“只要承认七篇文章,百分之百不处理”,让曹东承认明慧网上关于庆阳法轮功受迫害情况报导是他所写,以虚假的诱供笔录预谋日后对曹东的构陷。

二、国家安全局与中央610 非法异地处理曹东,严重违反司法程序。

2006年8月,中央610认为,‘在北京对曹东作打击处理较为敏感,容易被炒作’如果让其(指曹东)回归社会势必给首都的社会政治稳定带来危害,必须进行打击处理……”,国家安全部第十七局作出‘将曹东移交甘肃厅进行打击处理比较适宜’的指示,将曹东移交甘肃省国家安全厅,由曹东原籍甘肃省的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处理。按照司法程序,案发地在北京,应由北京处理,但中央610非法越权,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规定,违反司法程序,在安全局配合下,非法异地审理曹东。同时中共外交官对外造谣,狡辩说曹东是因为又开始“法轮功活动”而被捕的,企图转嫁矛盾,逃避国际舆论谴责。但欧洲议会副主席爱德华‧麦克米兰-史考特先生向记者所表示:“中共大使在写给我信中说曹东被捕的原因是他‘重新开始法轮功的活动’,即宣传法轮功。这非常的荒谬,因为曹东是与我——欧洲议会的副主席见面后立即被抓的。这表明中共大使是个撒谎者。中共大使被雇用来为中共政权撒谎。”

二、甘肃检察院非法起诉,甘肃法院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1、甘肃检察院非法起诉陷害,指控事实没有法律依据

为完成安全局和610的“任务”,甘肃检察院生搬硬套的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起诉曹东,拼凑、罗织了“非法勾结国内外反华势力”、“非法接受采访”、“非法上明慧网发布消息”、“非法藏匿法轮功书籍光盘”等罪名。欧盟是国际合法组织,欧盟主席是国际政府官员,欧盟政府官员到中国调查中国政府活体摘除法轮功学员器官,是合法的国际社会调查,为混淆视听,逃避国际社会正义力量的指责,起诉书竟用偷梁换柱的办法将欧洲议会副主席说成是“境外法轮功组织人员”,严重歪曲事实;说曹东“接受非法采访”,是极其荒谬的,翻遍中国现行法律,没有“非法采访”这样的法律认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法律最基本的准则;指控曹东将搜集到的法轮功学员手里的《帮教协议书》、《控告书》、《公安局会见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等材料提供给境外人员拍照,是 “向政府施压”,可是,《帮教协议书》、解除劳教的证明书都是中共的劳教机关依法定程序必须发给每一个劳教期满人员的,或是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由劳教机关订立的,是中共自己制订和开出的最公开的法律文书,给任何人拍照都不构成犯罪或“施压”;至于说“非法上明慧网发布消息”,是安全局诱供曹东承认的虚假事实,曹东被捕后就翻供了,退一步讲,曹东真的上明慧外网站发布消息,消息属实,按照《宪法》规定,也绝不构成犯罪;还有,以“非法藏匿法轮功真相光盘和小册子”起诉,同样违反《宪法》,况且曹东家中搜出的材料即使按照违宪的司法解释规定,其数量也不够判刑资格。

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起诉曹东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完全是以司法解释代替立法,违反《立法法》、违反《宪法》。在中共的现行法律框架内,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条款规定法轮功和邪教有什么相干;公安部下达过《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这个文件介绍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个,但没有法轮功;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论述了关于邪教组织的五个特征。但法轮功提倡信仰真善忍,根本和那五个特征没有一点相关之处。并且这条法律本身跟宪法的精神是相抵触的,是无效的。。1999年10月,中共的“两高”针对《刑法》第300条搞了司法解释(一)和(二)。但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进行说明,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制法律。《刑法》第300条是在1997年修订的,跟法轮功没有任何关联。即便中共谋划给打压法轮功学员找法律依据,但“两高”的解释中也没有出现“法轮功”三个字。诬陷法轮功的文件,是两高炮制的通知(法发 [1999]29号和高检发研字[1999]22号),没有事实认定,显然不能以“通知”这种司法政策的形式作为法律依据。《立法法》第8 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立法。《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两高”是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这种扩刑法范围的司法解释权。“两高”是以司法解释代替立法,明显的违反立法法,同时也违反了中国宪法的信仰自由条款。“两高”没有经过制订法律而用解答来代替法律的制订明显是越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的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所以,“两高”以《通知》解答的形式将法轮功按 “×教”加以惩处,本身就是违法。这种缺乏法律依据的“司法解释”内容违法,制定 “程序”违法,是没有法律效用的 。甘肃检察院在缺失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起诉曹东,就是滥用职权的陷害。

2、甘肃法院一审枉法裁判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甘肃省法院对曹东进行非法开庭审理。曹东当场翻供,指出起诉证据是安全局诱供的假笔录,不是有效证据。曹东辩护律师麻广军站在维护邪党利益的角度,也指出指控的其它证据明显不足判刑。然而,甘肃法院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审判权,开庭只不过是走过场,审判结果要听“上边的”。在中共恶党的指使下,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甘肃法院死抓住曹东被诱供的假笔录,以不适用法律宣布对曹东判刑五年,其所谓“罪状”是“非法勾结国内外反华势力”、 “非法接受采访”等莫须有的罪名。

甘肃法院指控曹东有罪的所谓的“犯罪事实”不构成《刑法》中任何罪名的量刑要件,以诱供得到的假口供作为罪状违反《诉讼法》,对曹东含糊的套用惩处邪教的法律条文不适当。所以,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曹东的判决是枉法裁判。 “邪教”在我国法律上是没有定义的概念,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说清什么是邪教,一切超越这个法律实施限度的做法都是“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行身,甘肃法院司法工作人员,明知“邪教”的立论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条的量刑要件,却利用手中实施法律的特权枉法判决,就是执法违法的“破坏法律实施”,是“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迫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甘肃检察院以无效法律起讼曹东,甘肃法院的判决书不仅证明了法庭准予立案,并且启动了刑事追述程序,也符合触犯“滥用职权罪”的量刑要件。

3、甘肃庆阳中级法院非法二审,不依据事实,无视证据,违反《诉讼法》。

辩护律师麻广军说,“原审判决唯一的证据,就是曹东在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的笔录。曹东在一审法庭上称,他之所以承认此八篇文章是他所发,是因为当初安全局的人说,承认了,就放你出去,曹东为了获得人身自由,在被引诱的情况下,承认的。” 二零零七年三月中旬,律师麻广军到甘肃省西峰市为曹东取证,有两位证人愿出庭作证,是刘志荣的妻子常秀玲和寇创金。根据搜集到的新的事实证据,麻广军做出了“一审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相符”的二审辩护,按照《刑事诉讼法》,一审判决之后如果有新的证据,二审必须开庭公开审理。然而,作为中央的傀儡,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事实,无视证据,以证人也是法轮功学员、不具备证人资格为无赖借口,不公开开庭,二零零七年三月继续维持枉法裁判。为避开世界舆论的讨伐,二审做出迟迟没有终审结案的假相,连律师也没按时接到判决书。曹东案二审主审法官陆艳红说“判曹东五年太轻了,就冲他见外国人这一条就得判他七、八年以上。”这话道出了中共审判曹东的真实原因,而这个原因却是中共惧怕公开的,所以才心虚的编造罪状陷害曹东。

三、在610和安全局的指使下,曹东被非法剥夺一切可以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上诉、申诉、自己请律师辩护等基本权力在看守所和监狱里名存实无。

1、曹东家属难以请到能为曹东辩护的律师,因为中国律师如果为法轮功作无罪辩护,就面临律师执照被调销的危险。610及安全局也不断给律师施压,要求配合他们。

2、兰州安全厅看守所扣压上诉信

9月29月-2007年5月24日,曹东被关押在兰州安全厅看守所,上诉信被看守所所长刘浩非法匿而不发。曹东上诉请律师做无罪辩护,律师麻广军在国安压力下,回避曹东关于无罪上诉的上诉内容,不敢作无罪辩护。

3、甘肃天水第三监狱阻挠曹东申诉

2007年9月,曹东在甘肃天水第三监狱提出无罪申诉,并表示他会控告中国国家安全局跟踪、绑架、抄家、刑讯逼供、蒙骗诱供等非法行为。到了10月中旬,甘肃天水第三监狱说申诉状不能直接转给家属及家属所请的律师。天水第三监狱干警做工作让他放弃申诉。2007年11月、12月,曹东的妻子杨小晶依法到监狱索要曹东的申诉授权委托书,教育科科长董暑堂,副科长刘江涛,教育科长董暑堂阻止曹东给家属写申诉委托授权书,让家属放弃找律师,不同意家属请的律师面见曹东,并以停止接见威胁家属。按相关法律规定,曹东要申诉,其家属有权帮助他在全国或更大范围找律师,并按规定向曹东要委托授权书,天水第三监狱无理阻拦曹东写申诉授权委托,是违反《监狱法》、《诉讼法》的。

曹东在与欧盟主席会面时,欧盟主席曾问及民主进程在中国能否实现,曹东回答,只有共产党解体,才有可能在中国实现民主。曹东从修炼大法后遭受中共邪党迫害的遭遇清楚说明了这一点。1999年8月,政府还没公开镇压法轮功,曹东就因三加交流被非法拘押近二个月;2000年,曹东还试图在旅行社努力工作,国安特务、警察就不断骚扰跟踪,给单位领导施加压力,使曹东无法正常工作;2000年中共邪党 “二会”前期,因曹东在火车上看《转法轮》,被禁止返回北京,非法拘押在内蒙; 2001年曹东因讲法轮功受迫害真相,被非法判刑四年半,出监不久又因接受欧盟主席采访再次被非法判刑五年。曹东妻子杨小晶也因修炼法轮功几进几出拘留所,二次被非法劳教,夫妻俩人这些年遭受了非人的虐待与折磨,曹东的父母、岳父母也一直在担惊受怕的煎熬中度日。正是中共为维护专制,肆意违反《宪法》原则,剥夺公民信仰、结社、言沦自由等基本人权,才造成曹东及其家人的的遭遇。

中共邪党一直对外否认有迫害存在,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成了中共的最高机密中共,它拚命阻拦人们讲出真相、了解真相,在明慧网记载的被证实的近3000余件迫害致死案例中,有大量法轮功学员是因为讲清真相而被夺走了生命。在专制统治的 “红色恐怖”下,共产邪党连开个会也要抓人,人们争取合法权益被当作“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而打压,公开自己的被迫害经历,竟成了被进一步迫害的理由,说点真话就要被判刑、劳教,发表自由言论就是损害“国家名誉和形象”,就是 “卖国”、 “搞政治”,正如欧盟主席所言“中国人权状况是极其骇人的”,如今,对打破高强度的消息封锁,向国际社会直接讲真相的曹东加以司法构陷而进行政治迫害,恰恰为国际人权组织对中共的追究与谴责提供了新的确凿证据。(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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