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万象

这样构成重婚罪吗?

【大纪元10月24日讯】读者来函:媒体上有时会大刺刺地报导某某知名大企业家除了有元配外,还有所谓的二房、三房,难道这名企业家不会触犯重婚罪?

重婚指的是指一个人前后结了二次以上的婚,在前婚姻关系还存在时,后来再和配偶以外的人结了婚。而所谓的结婚,还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否则若是只有同居的事实,但未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结婚,那么这就不是重婚。

自2008年5月23日起台湾改采结婚登记制,结婚除了要有书面及二人以上证人签名外,还必须由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到户政机关办理登记。因此,一个已经结过婚并且也在户政机关办理了登记的人,在新制施行后还想到户政机关再和配偶以外的人办理结婚登记,可能性其实很低。不过在新制之前,结婚是只要有举行结婚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的证人即可,事后是否补办登记,并不影响结婚的效力,因此重婚的可能性会比较高。

台湾法制在原则上允许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也就是所谓的一夫一妻制,因此如果是重婚,后婚在原则上会因违反《民法》规定而无效。此外,《刑法》第237 条规定,一个已经结婚的人若是故意再去和配偶以外的人结婚,除了后婚会无效外,还会构成重婚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知名大企业家除了有元配,之后如果又纳了二房、三房的,究竟会不会构成重婚罪,要先判断的是这大企业家和这二房、三房是否依《民法》规定结了婚?如果是的话,那么这名大企业家确实会构成重婚罪,而二房、三房构成相婚罪。不过,重婚罪的追诉权时效是20年,一旦过了追诉的时效期间,法律也无可奈何。

如果这所谓的二房、三房,其实并没有和大企业家结婚,而只是有同居关系,那么这其实是《刑法》第239条是否构成通奸罪的问题。由于通奸罪要告诉乃论,通奸者的配偶若不提告诉,或错过告诉期间,那么也不能对这大企业家绳之以法。此外,配偶若是对此事纵容(事前允许)或宥恕(事后原谅)的话,就不得告诉。因此,若这名大企业的元配对于纳二房、三房的事不想追究,那么大企业家也就真的有恃无恐了。(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