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善光:将“张喜仁绑架案”认定为情报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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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5日讯】1998年1月,我居住的这个县某乡村发生了一起绑架杀人案。案情如下:某乡政府一伙人到农民张喜仁家催收上缴费,张喜仁不在家,那伙人就抢走了张家的牛。张回家后,以为是村干部和乡政府一起所为,于是报复性地将村党支书才11岁的孩子绑架到自己家,扬言不退牛就不放人。乡政府闻讯慌忙报警,县公安局立即派了十几个全副武装的警察匆匆赶去包围了张喜仁的家。在此过程中矛盾激化,张喜人用菜刀砍了那个孩子,张本人也被警察乱枪打死。上述绑架杀人经过,就是本文标题中的“张喜仁绑架案”全部内容。该内容在事发当天被现场目击者传的沸沸扬扬,在县城几乎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张喜仁绑架案”可以说是我们国家二是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甚至到本世纪初,在广大农村发生过的千千万万桩乡政府到农民家打、砸、抢的一个缩影,它毫无遮掩地折射出了那个时代基层政府对老百姓利益的肆无忌惮的侵害以及由此产生的血淋淋的后果。在那个年代,为着计划生育,为着摊派收费,多少农民的房子被乡政府砸了,东西被乡政府抢了,人被乡政府捆绑抓了……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农民弟兄那无奈的悲哭声至今仍在无数人的记忆中沉沉地不肯散去。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作为老百姓中的一分子,对于表现在“张喜仁绑架案”中的这一类欺压百姓的打、砸、抢暴行极其愤概。我与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其他公民同属一个大家族,我们唇齿相依,荣辱与共,今天任由政府侵害别的公民利益,明天政府就必然会侵害我的利益,因而当政府在老百姓面前为非做歹时,我不可能袖手旁观,无动于衷,去做鲁迅笔下的看客。我虽然没有权力依据法律惩罚欺压百姓者,但我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将他们的恶行曝光于众目之下,让全社会都来谴责、抨击。在国内媒体拒绝的情况下,我自然可以反映给境外媒体[中国现行法律不禁止公民同境外媒体谈论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之外的其它信息]。我认为,在通讯网络极其发达、一且信息全人类都可以共享的今天,无论是哪个国家的政府,只要它违法做恶,侵害老百姓利益除了应当让本国人民知到外,也应当可以让世界其它国家的人民知道[如克林顿总统与女实习生的绯闻、美国大兵在伊拉克虐俘、金正日统治下的朝鲜老百姓经常俄肚子等等,在全世界哪一个国家不能公开?]知道的人越多,就越能形成令权力者望而生畏的社会舆论,这对于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对于保护我们老百姓的权益不受侵害,绝对是有百益而无一弊。正是在这种观念的驱使下,1998年月,我在接受境外某新闻媒体电话采访,谈到农村基层政府经常侵害农民利益问题时,我举了“张喜仁绑架案”这个例子。我希望这种打、砸、抢不要在中国农村再次上演,它对
中国农民的伤害太大了,对中国人民的伤害太大了。

没有想到的是,四个月后,怀化市公安局、怀化市检察院竟然以我同境外记者谈及“张喜仁绑架案”,涉嫌犯有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为由,将我逮捕、起诉。1998年12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针对公诉人的指控,我凛然质问;1、既然“张喜仁绑架案”不属于国家秘密,那么将“张喜仁绑架案”认定为情报的法律依据何在?2、在当今社会,中国老百姓可以公开谈论的事项哪些不可以同境外人士谈论?、3假设我将自己亲眼目睹的法官与当事人一起吃喝玩乐的事实讲给回乡探亲的香港同胞或者台湾同胞听,是否也涉嫌犯有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但公诉人对我的质问始终都回避不予回答。最后陈述时,我一再强调,拿得出法律依据认定“张喜仁绑架案”属于情报,我则有罪,否则我则无罪。可是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怀化市检察院一脉相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亦将“张喜仁绑架案”认定为情报,判决我犯有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1999年1月,我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一年半之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拿不出什么是情报的法律依据却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关在监狱期间,我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伸诉,请求他们对究竟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情报”做出说明,但我的伸诉如同泥牛入海一去无消息。

尊敬的法院,你们既然将“张喜仁绑架案”理直气壮地认定为情报,判了我的刑,就总得把什么是“情报”说个一二吧。或者是首长大人晚上睡觉前清点钞票的甜甜笑容?或者是街上“牛肉十块钱一斤”、“茄子两块钱两斤”的菜市行情?或者是“男的不嫖娼对不起党中央,女的不卖淫对不起江泽民”的民间谚语?你们把政府机关违法犯罪的行为认定为情报,按照这种逻缉,在咱们中国的这块土地上,情报岂不是无处不在,每一个中国人岂不是都掌握着大量的情报?你们从上到下对究竟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情报“如此讳莫如深,岂不是随时都想搞暗箱操作把十三亿中国人关进监狱?你们的此种做法,简直就像突然窜到树下乘凉的人群前,脸一板,肉一横,伸出手掌恶声叫喊“此处乘凉要缴费”的流氓地痞,甚至比流氓地痞还要流氓地痞。

应当说,像“张喜仁绑架案”中的这类打、砸、抢,既便在秦始皇时代,在慈禧时代,都是不可能被允许的,然而在我们社会主义的这块国土地上,我们的司法机关却长期不去追究打、砸、抢者的法律责任,反而是不遗余力地打压、迫害把打、砸、抢事件曝光的公民,置于死地而后快。这究竟是什么原因?我苦苦思索,想前想后,最后只能以我们的司法机关骨髓理流淌着根深蒂固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来做答。是的,我们每一个中国人从小到大长期受到灌输的思想是“社会主义社会是当今世界最优越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没有剥削没有压迫,过着自由平等无比幸福的生活”“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当然,这同时自然也是我们的政府用以抵御民主国家批评我们搞专制搞独裁的重要法宝。因此,在我们的司法机关那里,任何与上述描绘不相吻合有所抵梧的事件都必须坚决封杀,不能让人民大众知道,更不能传到外国佬的耳里去。外国的政府丑闻、社会阴暗面,我们国家的宣传机器可以敞开胃口尽情报导,以示国外一片黑暗,人们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我们国家则只能到处都是艳阳高照、莺歌燕舞、花好月圆、歌舞升平、一派太平盛世之景象,形势大好特好。谁如不听打招呼,非要把我们政府的丑闻把我们社会的阴暗面披露出去,谁就是在给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抹黑,想丢我们中华民族的丑,那就要他看“家伙”。但是,毕竟时代不同了,公开亮相的白纸黑字总不能再公开效仿古代暴君防民之口如防川的虐横,怎么办?对了,刑法第111条中不是明摆着有一条可以包罗万象的“情报”吗?这简直就是连孙悟空都跳不出去的如来佛手掌,比杀手暗藏于袖间可以悄无声息置人于死地的利器还要管用。从此,不管是我们的书记、市长算命、嫖娼、修豪宅,或者是我们的监狱、看守所每天强迫囚犯劳动十五六个小时,不顺从就把他整死打残,亦或是我们的法院大搞枉法裁判,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上至天文,下至地理,谁要是敢给捅出去,统统都叫他难逃此彀中。我们凭此把那些胆大包天者不听打招呼者也就是不愿任由我们宰割者判个十年八年,不但可以使我们安心地酣睡十年八年,还可以起到杀鸡给猴看的作用,尤其是更可以激起革命群从和“愤青”们对他们的鄙视、憎恨,你看,他们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出卖我们国家利益,出卖我们中华民族利益,何等卑劣可恶,何等不可饶恕。尊敬的司法机关,请问,我没有冤枉你们吧?你们把千千万万桩像“张喜仁绑架案”这一类政府侵害老百姓利益的阴暗面冠以“情报”的大名,然后密封到历史的厚厚尘埃中消失殆尽,难道不就是为了向世人表明,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是真真切切的人间天堂?
  
法院不顾刑法的基本原则,用法律不加界定的“情报”给我定罪处刑,这就必然会使我进行逻缉的联想。面对“情报”,我不会想起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恶毒攻击罪”,在这条法律没有解释的罪名下,不管你是用印有领袖照片的报纸包了东西,还是不小心摔坏了领袖的石膏像,或是写字时不小心误把西风写成东风,统统都可以被戴上“恶毒攻击”的罪名关进监狱,甚至杀头;面对“情报”,我会想起王权时代的“大不敬罪”。什么叫“大不敬”,从来就没人解释,只要皇帝对你不高兴了,你就是犯了“大不敬”。秦始皇时,一位博士向他报告陈胜、吴广带领老百姓在造反了,秦始皇说,不对,是在犯上作乱,你讲错话了,犯了“大不敬”罪,于是博士惨遭杀头。清朝初年,“有两个编邸报的人,因为关于某一事件所述失实,人们便说,在朝庭的邸报上撒慌是对朝庭的不敬,二人就被处死。有一个亲王由于疏忽,在有朱批的上谕上记了几个字,人们便断定这是对皇帝的不敬,这就使他的家族受到史无前例的恐怖迫害[见梦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面对“情报”,我不能不想起德国希特勒时期的“刑法一般原则”、“人民健全意志”,这是谁都弄不懂的具有希特勒特色的概念,纳粹党就用它们大肆镇压反专制反战争的民主人士。你说依据法律你没有犯罪,不能抓你,但我们凭着“刑法一般原则”、“人民健全意志”认定你犯了罪,应该送你去集中,或者杀你的头。真是荒堂至极,滑稽至极。恕我直言,给我定罪处刑的所谓“提供情报罪”与文化革命时期的“恶毒攻击罪”,与封建专制时期的“大不敬罪”,与希特勒法西斯时期的“刑法一般原则”、“人民健全意志”是地地道道的一丘之貉,是一根藤上的两棵瓜。如果说,“恶毒攻击罪”、“大不敬罪”、“刑法一般原则”“人民健全意志”这种令人毛骨悚然的恶法之所以得以产生,完全是由当时暗无天日的社会制度所决定,那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当家做主,努力把中国建成文明、富强、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法律未加解释的所谓“提供情报罪”这种横蛮无理的刑律就无论如何都是不应该出笼的。

由此可得出下面二者必居其一的结论;如果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不允许“恶毒攻击罪”、“大不敬罪”、“刑法一般原则”、“人民健全意志”之类的恶法存在,那么法院将“张喜仁绑架案”认定为情报,判决我犯有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就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如果法院毫无顾忌不受任何约束继续坚挺“张喜仁绑架案”为情报,那就等于“恶毒攻击罪”、“大不敬罪”、“刑法一般原则”、“人民健全意志”的幽灵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这块土地上在继续雄赳赳、气昂昂地横冲直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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