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新闻

中餐馆因歧视被罚 服务行业主应引为鉴戒

【大纪元10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辛蔚纽约报道)纽约州人权署于10月2日向位于纽约法拉盛的“十里香菜馆”发出意见裁决指令(Opinion and Decision and Order),要求这家“违反人权法律”的中餐馆停止在公共场所的歧视行为,并罚款2万1千美元,用于向曾被其赶出门外的3位法轮功学员各赔偿7千美元。纽约州人权署还要求该店在店内明显位置张贴印有“歧视确实造成伤害”(DISCRIMINATION REALLY HURTS)等字样的反歧视通告,并在工作环境中建立反歧视培训及程序。(详见10月9日《大纪元时报》A1和A2版的报道)

纽约州人权署的裁决书中写道:原告分别于2008年6月16日和24日向纽约州人权署投诉,“十里香菜馆”因其是法轮功学员而将其拒之门外,违反了纽约州行政法律第15 条(人权法)。经调查,人权署于2009年6月3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其实,在美国不仅国家的宪法规定不准歧视,不应有对宗教信仰、肤色、性别、种族等的歧视,而且每个州、每个市都有这样的法律,甚至于每一家企业、每一家学校都会标示这样的条例。在讲人权的国家里,这是人们应有的基本法律常识。

来到美国的各族裔人群,如果希望在这片自由民主的土地上正常的生活,能够真正地了解这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增强正确的法律意识,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尊重人权,并认真遵守每一条法律,这是很必要的。民主法制国家与独裁专制国家的法律观念是截然不同的,切莫因无知、误知而让自己惹上官司,甚至犯罪坐牢,留下一生的污点。

纽约州人权署反歧视通告

纽约州人权署

总督 大卫‧帕特森 专员 盖伦‧柯克兰

歧视确实造成伤害。

如果您看到或经历此事,请告知我们。

我们就在您身旁。请拨打: (718) 741-8400 (888) 92-3644 TTD (718)741-8300

以下内容依照纽约州的人权法(行政法律,第15条)执行

美国纽约州人权法规定:禁止对基于年龄、种族、信仰、肤色、国籍、性取向、军事地位、性别、残疾、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或婚姻状况所进行的任何歧视行为,其中包括:

禁止4个或更多雇员的雇主、就业机构和劳工团体及在学徒训练计划的雇佣过程中歧视行为

并禁止:因安息日或基础宗教习俗对就业人员进行雇佣歧视;禁止采取先行逮捕或定罪记录;诱发遗传性歧视。

对残疾人应该提供合理的住宿条件。合理住宿可以对残疾人的工作或工作环境起到改善作用,使之能以合理发挥其工作的基本职能。

在出租、租赁或出售住房、土地和商业场地方面的歧视,以下情况例外:

(1)当出租的公寓在一个房主自住的两户住宅里时

(2)当一所房屋的所有客房限制居住同性别的人员时

(3)当房间或公寓租用人出租一个房间时

(4)当出售、出租、或租赁房屋只出租给55岁或55岁以上者,以及这些人55岁或55岁以上的配偶时

并禁止:在住房方面对某些家庭状况(如有儿童家庭)和应向残疾人提供合理住宿条件及改善方面进行的歧视。

在房地产经纪人和销售人员的经营活动方面的歧视

还禁止:商业抵制和房地产欺诈行为

对于公共住宿、渡假或娱乐场地,如:餐厅、宾馆、医院、俱乐部和诊所等处的歧视

以下情况例外:

在公共住宿中年龄问题不涉及在内。

但应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的住宿条件。

(有效至2008年1月1日。)

在就业、房地产、公共住宿和信贷交易有关广告和应用方面的歧视

在教育机构:非宗教、免税、公共和私人事务方面的歧视

在所有信用交易包括融资购买、房屋的维护和修复方面的歧视

如果您想向人权署正式投诉,您必须在歧视发生后的一年内进行。人权署对投诉受理是免费的。

如果您想向国家法院提出投诉,您可以在歧视发生后的三年内进行。您不能同时向人权部和国家法院投诉。

禁止对提出上诉或反对歧视的做法进行报复。如果您一直遭受报复,您可以向人权署提出上诉。

如需更多资料,可写信到离您最近的人权署办公室索取或打电话咨询。

人权署总部地址:ONE FORDHAM PLAZA, 4TH FLOOR, BRONX, NY 10458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