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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立雄︰监视律见范围扩大 愈修愈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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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赖仁中/专访

国内外法界与法学界菁英,莫不认为律师权最重要的基础,是能与被告充分自由的沟通,相关立法尤须保护这一块不受侵害,否则若被告不敢与辩护人充分沟通,律师制度等于瓦解。

法务部版羁押法修正草案于农历年前夕出炉,令人惊讶的是,维护被告基本人权与律师接见权方面,修了比不修更糟糕,修正内容不但将监听被告范围扩大,并严予限制律师言论。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理事长顾立雄,感慨的以“愈修愈退步”形容。

顾立雄认为,我国的重罪羁押制度、乃至押人取供作法等,也落后先进国家很多。虽然大法官解释即时出来,对一些不合理处提供解决契机,但在羁押要件、羁押期限等方面,仍有不少亟待修正。

他并说,有些执法者未做好侦查不公开,公会决采取具体行动监督,今后发现有违反情形将提出告发。

草案若过 律师制度形同废止

记者问:部版羁押法修正草案,引起哗然的“退步规定”有哪些?

顾立雄答:现行羁押法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接见被告,只对禁见被告录音监视,等到全盘修正,条次改了,原来的二十三条变成第六十四条修正条文,改为律师接见被告时,管理人员只在眼看得到、耳不能闻情况下监视,看起来有进步,可是但书把影音监视范围更扩大,变成四种情况下都可录音录影。

一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亲等内旁系亲属为被告选任的律师。事实上有些被告来不及找律师,进去(被押 )后才由家属帮他委任,但上款对这种情况都可录音录影。第二,被告有湮灭、伪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证人之虞时。

第三种规定,有些内容我们甚至看不懂,所犯为组织性、集团性、企业性犯罪、洗钱、贪渎、性侵害、暴力恐怖活动等。组织性犯罪看得懂,因为有组织犯罪条例,但什么叫集团性犯罪、企业性犯罪,完全看不懂,它不是法律名词,刑法上没有规范什么叫集团性、企业性犯罪;再来将洗钱、贪渎纳入,让人认为有针对性。第四种是现行规定。

现行只有一种情况可录音,修正后增加一款、二款、三款,修正草案的原则看来很好,但书只是例外,可是这例外扩大到几乎包山包海,原则反成为具文,仅第三种情况,伤害是不是也是暴力?我们可以肯定,几乎都可录音录影了。

要知道,一旦有录音录影,律师和被告见面几乎没办法谈案情,比如我(律师 )问“你有没有做啊?”你怎样怎样等等,有一个录音机在那里,被告怕被录音,内容拿去做为对被告不利证据。结果律见变成只有心理抚慰作用,律师来看被告,让他知道有人关心他,但只能言不及意,说“你太太很关心你”、“你有没有什么需要啊”等,只能谈和案情无关的事。

这样的草案如果通过,剥夺了被告受辩护人协助的基本人权,整个律师制度形同废止,我国人权将严重倒退。

仿效日本 拿掉重罪当然羁押

还有六十五条,规定辩护人和被告接见,谈话和通信内容要以有关诉讼进行的事项为限,不得有不正当言行,或将谈话使用在诉讼防御目的无关的事项上。因为之前才发生郑文龙律师传递一些和案情无关的讯息给社会大众,所以这个很有针对性。

问:你们如何因应?

答:我曾在公听会时强烈表示反对,如果这个草案提到立法院,我们还会采取激烈手段抗议。

不过,法务部1月22日提出修正草案,大法官23日做出六五四号解释,认为现行羁押法二十三条第三项对禁见被告一律监听录音的规定违反宪法比例原则,宣告违宪,另二十八条对于录音内容可做为侦审上认定事实的证据,认为抵触宪法关于保障诉讼权的规定,也无效。

目前法务部没有说还要不要六十四条,也没说不推六十五条,但我认为,六五四号解释出来后,法务部如果还提出来,应该过不了关,理应不至于如此做才是,且法务部从2月5日开始,将原有录音作法,改为检察官认为有事实证明律师与被告勾串之虞的情形下才录音。

至于六十五条,我们已提出对案,并与法务部协谈,对于律师和当事人沟通的资料内容,我们同意不得做“不正当使用”,但不能全面限制。至于什么叫不正当使用,留待日后律师公会依律师伦理来做解释,我们认为这是律师伦理的范畴,基于律师自律自制原则,应由律师公会做诠释。

问: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的规定,似乎也有问题。

答:现行“重罪当然羁押”规定,是其他先进国家没有的,德、日法制只对有逃亡、或勾串湮灭证据之虞者,可做为羁押事由,我们多一个重罪(法定刑五年以上 )。

现在很多罪都订得很重,比如证交法、贪污治罪条例,它不需要有逃亡或湮灭证据之虞,只要检察官起诉说你是重罪,最后会不会被判重罪不知道,以重罪起诉就可用重罪做为当然羁押事由。

还有,我国羁押期相当长,侦查中有四个月,起诉后轻罪可到九个月,重罪无限期,侦查中期限日本是两周,美国则是抓到人犯七十二小时内起诉,我们把羁押期限订得这么长,侦案初期就用这种手段,常常押错人,因为初期易受到一些误导,再来是押人取供,用伤害人心理的长期拘禁方法让你和外界隔绝,其实就是一种刑求的替代,某种程度来讲,这是不文明国家的表彰;且押人取得的自白,不见得与真实相符。

问:以上这些是否也有对策?

答:这些规范都该修改,可仿效日本,把重罪羁押拿掉、缩短羁押期限等。但我们之前推了几个会期,因为法务部、警政署都反对,从检警调的角度来看这事,他们有截然相反的立场,所以目前为止还难有进展。

问:羁押之外,律师界对证据法、指认、鉴定等方面也有不少意见?

答:的确,证据法是最大一个部分,传闻证据的使用目前仍广泛,包括警察的自白、证人在警局的陈述等,后来虽以“例外”方式来纳入使用,但还是普遍,这些都应做一些限制;至于起诉后,证据资料是否先不并送法院,以免法官开庭前先看到所有证据资料,污染了心证,这在学理上叫做“起诉状一本主义”。

指认部分也要规范,不要做单一的指认;鉴定部分则应引进专家证人概念,现今国内没有,以致李昌钰博士在苏建和案中就有“定位上的困难”,他到底可不可以专家证人身份到场陈述,易生争议。

问:对于司法的监督,有哪些目标?

答:检察机关应该侦查不公开,这部分我们将有具体动作,但不想让外界觉得我们只针对特侦组,所以我们也希望扁案不要一直持续下去,我们是全面性的做,找学生帮忙监看,发现检警调违反侦查不公开情形,会向各该地检察署提出告发,并后续追踪,若没有办,再循检察一体途径处理。

有关评鉴法官、检察官,我们要做统一的表格,以统一标准来评鉴,法官、检察官无论调到哪里,评鉴档案都跟着走。

还有律师伦理规范已十几年未修,我们希望半年内能完成修正,至于律师法的修正,则要和法务部协商。

监督司法 绝非只针对特侦组

问:站在监督立场,你认为司法院、法务部有哪些政策方向要做?

答:司法院目前并没有提出一个具体司改目标、蓝图和时间表,八十八年召开司改会议,十年到了,现在应去检视八十八年的司改蓝图哪些不可行、哪些可行,比如司法院组织架构一元化、终审法院合并的目标到底还在不在?大法官会议是否改成宪法法院?司法人事问题,法官与检察官从考试到养成要不要做分离?专业法院建制如何落实等。

现在司法院强调,司法品质与效率是努力的目标,但我们感觉只是在做枝节上的努力,没有根本的改革方案提出来。

法务部应着力检察官人事、监所人事制度的改进,民众也很在意检察侦查作为有无一致性,比如从苏治芬、陈明文到扁案等,并不一致,要想办法在标准作业流程方面去努力,建构一个正当的法律程序去追诉犯罪。

过去检察官独立办案空间少,上级干预、要求移转案件等,现在检察官很独立,但个别检察官跟出柙的猛虎一样,没人管得了,故检察体系应在检察一体原则下,让案件侦办发挥集体侦办的精神,而又要做到不干涉办案。

这部分可以让检察一体作为透明化,比如移转、共同办案都透明,现在有人二十几岁就出来当检察官,年纪轻轻容易判断失误啊,他拥有一把可以砍人的刀,万一随便就砍,有人一辈子就完了,可以让检察官这样子做吗?但不让他做,他又说你干预、妨碍独立,所以这是检察机关要去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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