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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将亲子扶养改为相对义务 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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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俊谚台北28日电)传统孝道观念认为“天下无不是的父母”,法律也明定子女有抚养双亲义务。但对曾遭家暴、家内性侵的受害者,却情何以堪。亲子抚养相关法条是否修法改为“相对义务”,值得重视。

现年35岁的甲女从小饱受母亲精神虐待,头发常被乱剪或整个剃光,父亲无法忍受妻子长期情绪不稳,远避海外,留下甲女与妹妹独自饱受精神煎熬,直到国中时才被社会局转介至励馨基金会,辛苦完成学业,甲女尔后并结婚生子。

然而母亲却仍常至甲女居住、上班、夫家等地对她言语恐吓,甚至在去年告女儿遗弃,所幸法院判决甲女胜诉,才得以暂时享有宁静的生活。

其实在台湾,甲女这种情况不是特例。根据励馨等民间团体指出,民国91到95年间,全国各地检署每年平均收到640件遗弃案件,当中有近一成是这类曾受家暴或性侵受害者,竟变成遗弃罪被告的例子。他们当初在被安置后即与原生家庭断绝联系,但数十年后却得背负法律强制赋予的扶养义务,形同对他们的二次伤害。

台湾民、刑法皆明定子女应扶养父母。民法亲属篇抚养章规定,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的义务。刑法第294条遗弃罪则规定,遗弃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者,最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系血亲尊亲属犯遗弃罪,加重刑期至1/2。

晚晴妇女协会理事长、律师纪冠伶表示,现行不周全的法令下,她通常只好建议曾遭家暴、家内性侵的子女纵使不情愿,还是在能力所及内支付原生父母扶养费,以避免亲子对簿公堂。

反观国外法律,法国民法第207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应为“互惠对等”;德国民法第1611条则增列扶养义务人的排除条款,即若受扶养权利人怠于履行对扶养义务人的义务,或对其有故意重大侵害行为者,扶养义务人只需给付合理公平的扶养费。

纪冠伶呼吁,台湾应参考国外精神,将民法上亲子扶养行为修正为“相对义务”,即父母先尽扶养义务、再享被扶养权利;子女则倒过来,以达到“互惠平等”;子女也只需在父母不能维持生活且无谋生能力时,负起生活扶助义务。

励馨基金会执行长纪惠容也指出,遗弃罪规定应增列条款,排除未成年时曾遭家暴或家内性侵的受害者。

推动修法并非挑战传统孝道观,若天下真有不是的父母,看在家暴、家内性侵的受害者眼中,法律是否真能彰显公平正义,值得政府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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