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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潭购地案纠正政院 台监委:执政者应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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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16日电)监察院调查龙潭购地案,今天再纠正行政院等机关。监委马以工认为,现在的执政者有必要处置此案,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得终止或解除契约或将溢价及利益自契约价款中扣除”。

监察院调查龙潭购地案,日前依“枉顾法令,违背职务”弹劾前行政院秘书长刘世芳、前国科会主委魏哲和、前科管局长李界木;今天再通过提案纠正行政院暨所属国家科学委员会、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

监委认为,国科会主管的新竹科学工业园区龙潭基地,高价收购达裕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早已开发完成的工业区土地,转租民间厂商建厂,其园区设置标准、议价及议约付款过程、环境影响评估等涉有违失。

马以工下午召开记者会指出,达裕公司违法出售产权原应属管理委员会的公共设施土地,获取高达新台币23.75亿元的溢价,导致政府严重损失。

她说,龙潭采购案中,达裕公司实际负责人辜成允在特侦组侦讯中坦承支付4亿佣金,这已违反政府采购法第59条规定“厂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中介费、后谢金或其他利益为条件,促成采购契约之签订”,违反规定者,依同条文“机关得终止或解除契约或将溢价及利益自契约价款中扣除”。

媒体追问,行政单位到底该怎么做?马以工说,监院不会指导行政院,但“这个案子有很多条路可以走”,终止契约就是到今天为止,解除契约是整个契约废除,后面要怎么清算,是法律程序,至于溢价及利益自契约价款中扣除,是可以坐下来讨论的。

马以工说,就像拉法叶案最后透过仲裁拿回约16亿欧元的款项,希望大家不要认为龙潭案提弹劾纠正是打空包弹,或者觉得事情过了这么久,不会有结果,“每个该做的事,都必须要做”,而政府采购法是行政单位的法律依据。

马以工指出,行政院应转饬国科会尽速依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妥善处理,以肃官箴,维护国库权益;她也说,依规定,行政单位应在2个月内答复监院所提纠正案,如果监院不满意其答复,监院可以要求其再答复或者行使“质问”权,直接请行政院长等官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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