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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夫妻赠与不课税 死前2年内互赠依法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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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 3日电)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配偶相赠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无需课征赠与税;但是赠与人若于赠与事实发生后 2年内过世,依规定并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申报课税。

北区国税局表示,应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财产,于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已向稽征机关申请核发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者,属已申报赠与税案件,倘继承人漏未将该笔财产并入遗产税申报,除补税外免予处罚。

但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向国税局申报赠与税,而继承人又漏未将赠与财产并入遗产税申报,即属漏报;除补征遗产税外,另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按所漏税额处以 2倍以下罚锾。

北区国税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申报遗产税时,应将被继承人死亡前 2年内赠与配偶财产,据实申报,以免被补税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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