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飞机撞伤 工人争国赔逾时败诉

小法典:知有损害 2年内须求偿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9月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俊忠/台南报导〕九十二年3月间,发生在空军台南机场的复兴航空班机落地撞及跑道上施工车辆与两名工人受伤的重大飞安事故,两工人提国赔诉讼,二审认定空军是有国赔责任,但两工人提诉时间超过两年请求权时效,只能判两工人败诉。


92年3月21日晚间在空军台南机场发生落地撞货车重大飞安事故的复兴航空班机,机身左后侧明显受损。(自由时报)

两工人委任律师许雅芬曾在一审时表示,官司争执点在于请求权时效上,她会替两名受害工人上诉到底、争取应有权益。该案中,杜某还可上诉三审;陈某不得上诉三审。

受害的杜姓、陈姓两工人控诉,他们是德宝营造公司员工,因德宝受民航局委托整修空军台南机场东跑道与六号滑行道中段,九十二年3月21日晚间,他们开工程货车在跑道上施工。

不料,一架复兴航空班机竟在当晚十点半左右降落台南机场跑道、撞上货车与他们,两工人伤势不轻,被送医急救。所幸飞机仅外表受损,未爆炸,机上乘客有惊无险。

杜某说,他胸椎、腰椎骨折,被台南市立医院诊断为第九级残废,劳动减损约五成三;陈某也受伤,但未达残废程度,两人分别欲向空军司令部求偿两百二十七万多元与七十二万多元。

两工人表示,事故虽发生在九十二年3月下旬,但他们无从得知是空军或是民航局的疏失,直到九十三年10月间新闻报导该飞安事故的责任在于空军,他们在九十五年10月5日具状向法院提国赔诉讼应未超过时效。

*飞安会调查 空军管制飞航疏失*

台南高分院合议庭依据行政院飞安会调查报告,认定空军台南基地人员确有管制飞航疏失,应负起国赔责任;但案发后,飞安会早于九十二年10月在官网公布相关调查报告;国内各媒体迄九十二年10月底前也大幅报导空军有重大疏失,两受害人理应知悉空军是赔偿责任机关,但他们却迟至九十五年10月才具状提告,显已超过请求权时效,判空军司令部可以不赔。

(自由时报记者王俊忠)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与第八条规定: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时起,因两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损害发生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所谓“知有损害”是指须知有“损害事实”与“国赔责任的原因事实”,从此知悉时间点起算。

飞安会在九十二年十月底已以新闻稿发布调查报告;且案发后迄九十二年十月底,国内各媒体均有相关报导,两人应知悉空军是赔偿机关。

不过,既然法官认定空军台南机场人员有管制飞航的疏失,纵然求偿时效已过,两工人确在此飞安事故中受伤,况且总求偿金额也不过三百多万元,不应拘泥在僵化法条中,应从行政程序设法解套、赔偿,才是政府勇于负责的作为。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