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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不受限個資法 侵犯肖像權回歸台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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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7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外界關注個人部落格蒐集個資,已確定排除在個資法適用範圍;但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說,若個人部落格有侵犯肖像權,仍應回歸民法。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林鴻池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外界非常關注個人部落格與「臉書(facebook)」所蒐集資料,修正後的個資法第51條第2款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請外界放心。

覃正祥與會指出,個人在平時自己的社交活動中所蒐集到個資,本來在第51條就有排除適用,此次修法將其範圍擴大,解決外界關切的個案問題。

覃正祥指出,個資法排除個人部落格或臉書等適用,此時個人部落格等若是有侵犯個人人格權與肖像權,是要回歸民法相關條文適用。

有關名嘴蒐集個資的問題,覃正祥說,名嘴若堅持所用個資都是基於公共利益,可能將來法務部在制定施行細則時要考量,如何定義清楚公共利益;但若涉及個人隱私部分,民法對隱私權是有保障的。

他說,修法也在第19條增加民間團體蒐集個資的情況,包括「與公共利益有關」及「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後者資料來源很多,可能是網路或公開性資料,這些都是可以被蒐集;但若這些蒐集來的個資,本人有不同意見,還是要尊重資料本人。

覃正祥表示,個資法管理他人蒐集個資有一個很重要精神,就是使用個資需有特定目的,要很具體;例如媒體蒐集個資就是用於新聞報導,不適宜用作行銷等目的,又例如醫院蒐集到個資,只能用作醫療上,不可用於其他用途,因此,個資保護的目的性使用是一個很重要精神,也是管制個資人格權被侵害很重要工具。

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說,大家所關心的相關問題,恐怕要透過施行細則制定過程中的討論,再來明確定義,這樣社會大眾也較安心,一般民眾若要使用個資更有遵循方向,施行細則部分一定會慎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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