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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眼睛充保全 真保全來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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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為了一顆「眼睛」,新光保全公司槓上統一集團旗下的康是美!


新光保全企業商標。(自由時報)

新光保全日前發現,康是美藥妝店六張犁分店門口貼了一張「眼睛」標誌,上面還註明「保全設備,警局連線中」,懷疑自家商標被剽竊,憤而提告;不過台北地檢署追查後,認為康是美並未從事保全業務,加上繪圖及貼圖的廠商及員工未將圖樣當作商標使用,做出不起訴處分。

新光保全向檢方表示,該公司使用的眼睛標誌,早已向智慧財產局取得專用商標權,指定使用在防盜、防火、防災的保全服務範圍,未經同意或授權,他人不得在同一服務使用相同或類似商標圖樣。

新光保全說,疑遭仿冒的眼睛貼紙,是由統一集團工程部穆姓專員在前年底自行繪製後,再提供給從事弱電系統整合業務的周姓廠商張貼,因此控告2人涉嫌違反商標法。

檢方調查時,挨告的周姓男子喊冤,表示眼睛貼紙是由統一公司工程部提供,並要求他在指定施工地點張貼;穆姓男子則解釋,眼睛貼紙是他繪製的,因為機器防水盒容易被宵小破壞,他才想到要貼圖警示,但眼睛符號只是代表「監控」,並不是要販賣商品或提供任何服務。

檢方認為,統一公司是經營超商業務,另一位被告機電廠商則是從事弱電系統整合,兩者均非從事相關保全業務,和新光保全業務有所區隔,加上眼睛符號尋常可見,僅能代表具有「警告」之意,因此,難以認定被告藉此表示所屬公司有提供保全服務或作為商標目的使用,處分不起訴。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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