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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羈押法翻修 在押被告管理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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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8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幅鬆綁在押被告的管理,只做秩序上、安全上的必要維護,提升刑事被告權益保障。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受羈押被告不是犯人,和已被定罪的受刑人不同,現行羈押法將尚未進入行刑階段的刑事被告準用監獄行刑法,無疑是將被羈押人當作準受刑人,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法務部表示,受羈押被告與受刑人身分不同,仍應享公民權、政治與經濟權利、使用文化資源的權利、自由發展人格權、資訊權、隱私權、名譽權與信仰權等基本人權。

草案規定,為照顧安置在所子女,看守所應規劃育嬰空間,並提供必要的育嬰設施及設備。看守所檢查身體時,除有事實足認有夾藏違禁物品之虞者外,不得侵入性檢查。檢查身體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並應注意隱私。

草案增訂,被告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喪亡時,得准在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回所。看守所也得准被告志願參加作業,但作業時間應斟酌作業種類、設備狀況及其他情形訂定,除有特殊情形,並經被告同意,否則每日以6到8小時為限。

草案增訂,被告得收聽廣播節目及收看電視,經看守所核准者,並得持有私人的收音機及電視機。被告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得禁止或限制。

草案新增,若被告不服看守所涉及個人權益的處分,得自行或委託律師向看守所提起申訴,看守所則應設立申訴審議小組,委員9人,所長指派的代表4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5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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