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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兒童簡易壽險 擬限制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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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2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草案,未來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以未滿15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的人壽保險契約,死亡給付必須至被保險人15歲之日起始生效力。

行政院會上午討論交通部提報的「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草案」,未來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將比照保險法107條,調整兒童保險規定;此外,為真實反映營業績效並符課稅公平原則,刪除中華郵政公司減免稅捐的規定。

行政院表示,這次配合保險法規定施行,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第7條,明定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須至被保險人15歲之日起始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即死亡者,可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都無效。修法規定給付限額為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半數,目前限額為5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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