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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壢市長涉弊 二審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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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9日電)前桃園縣中壢市正、副市長葉步樑和林香美,被控藉辦理停車場標案,護航特定廠商。葉、林一審獲判無罪,但二審今天改依貪污罪,各判刑2人5年半、褫奪公權4年。

此外,同案被告、中壢市公所前工務課課長李湖丕、前工務課技佐黃哲君,均遭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根據法院判決,中壢市公所民國92年間辦理4間公有停車場委外經營標案時,葉步樑為護航中興電工得標,指示工務課改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決標,並與業者合作,由業者提供熟識的外聘委員名單,並自行指定內聘委員,操縱評選分數。

此外,葉並指示工務課另設計計算公式,將底價降低,林香美並於開標當日得知競標結果,緊急通知中興電工加碼權利金,使中興電工順利得標。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時,法官以無法證明標單遭篡改、也無收賄等證據,判被告無罪。檢方上訴高院後,高院認為,被告等人確實圖利特定廠商,改判葉步樑、林香美等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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