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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卡欠債 法院判附卡人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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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4日電)1名男子因積欠卡債新台幣24萬多元,銀行轉而向附卡持有人提告,要求依契約規定替正卡人還款。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契約內容不清,判附卡持有人不需賠償正卡的卡債。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蕭姓男子民國92年向台新銀行申請「新光三越白金卡」正卡,並讓李姓女子持有附卡;但蕭男截至去年7月底,共刷卡24萬多元,李女也刷卡3000多元,再加上刷卡利息,2人共欠銀行30萬多元的卡債未還。

台新銀行認為,信用卡申請屬於定型化契約,正、附卡持有人必須彼此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因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女連帶替正卡人還款30萬多元的卡債。

法院審理時,李女向法院主張,當時簽銀行定型化契約時,銀行僅要求她填寫個人資料,沒給她審閱契約的時間,導致她不清楚自己要替正卡人負擔卡債。

法官審酌銀行在申請信用卡時,只有正卡申請人填寫資料,並未讓附卡人詳細閱讀契約,且契約中關於連帶清償責任部分,銀行也無任何反白、畫線或其他特徵足以提醒消費者注意;此外,銀行只給李女看信用卡簡易申請書,申請書中並無任何關於「連帶債務人」、「連帶清償人」等文字。

法官認為,銀行主張信用卡附卡人應連帶清償正卡人的卡債,應屬無效,駁回銀行的請求,判決李女只需賠償自己的卡債3000多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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