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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金抵行政罰鍰 台法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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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5日電)因為交通事件獲緩起訴並繳交緩起訴處分金後,還需不需要再繳同一事件的交通罰鍰?法務部今天表示,已研擬修改行政罰法,解決一事兩罰的爭議。

法務部主任秘書宋國業、法律事務司長周志榮今天與媒體茶敘時表示,法務部認為,依現行法規,若當事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違反行政法時,經檢方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機關仍可罰鍰。但實務上卻有法院認為,已有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之虞。

周志榮表示,法務部研擬行政罰法修正草案,解決相關問題。他舉例,未來涉酒駕案件民眾,若獲檢方緩起訴處分,繳交緩起訴處分金後,可以處分金扣抵交通監理單位裁罰的違規罰鍰。

此外,先前社會發生多起拾物索酬衍生的糾紛,有立委認為應修法,讓拾獲失物者不能索取報酬。

法務部表示,民法相關立法精神是希望物盡其用,讓失主能有更多找回失物的機會,也有很多拾金不昧的感人事例,少數個案應屬個人道德問題,現行法律沒有重大漏洞。

法務部強調,民法第805條已修正,拾物者是「最高」可拿失物價值3成的報酬,不是「固定」3成,當事人應在法定範圍內自行協議報酬,真的協調不成,也可循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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