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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立學校處分研發成果規定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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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5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歸屬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或公營事業的研發成果,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相關條文限制。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修法重點在賦予科學技術研發成果運用有更多的彈性,讓累積在各公立學校及機關、機構的豐沛研發能量,能更順暢釋放給國內產業,使全民共享科技發展成果,增進國民福祉。

他說,這次修法放寬研究人員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的規定,可加強支援產業界所需人才,提升產業競爭力,請國科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草案明訂,為避免智慧財產權及成果的歸屬及運用產生利益衝突或相關爭議,增列利益迴避及其資訊揭露的相關規定。為賦予接受政府委託及接受私人捐贈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辦理採購的彈性,增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法源。

現行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其技術移轉產生的技術作價投資,常超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所訂10%持股上限,且技術入股的對象往往為科技公司;為協助產業創新發展,草案增列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限制的規定。

至於從事研究人員的認定,得兼任職務與數額、技術作價投資比例的限制,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授權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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