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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有隱私權 警方盤查需許可

【大紀元2013年03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徐傑編譯報導)加拿大高等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高院)週三(3月27日)以3票贊成2票反對裁決,短信與其他電子通信有相同的隱私權。高院的這一裁決從法律上保護短信隱私權,警察對短信的盤查或搜查需要得到法院的「監聽許可」,「普通許可令」無效。

  

高院裁決說,儘管存在技術上的差異,短信具有傳統的電話通信相似的特徵:會話和瞬間傳送等屬性,因此應該受到與電話通信等同的隱私權保護。

  

安省Owen Sound警察局獲得當地法庭 「普通許可令」,要求Telus公司提供2010年間為期2周的短信,但是遭到Telus拒絕。

  

Telus認為,「從公司計算機數據庫釋放客戶短信」涉及隱私權,因此向高院提出申訴。高院在週三的3比2的裁決中駁回了Owen Sound地方法院給當地警察的「普通許可令」。

  

《環球郵報》報導說,Telus公司律師Scott Hutchison成功地說服高院多數法官:短信不是隱私水平低的通信。這一裁決使得安省Owen Sound警察局對Telus公司手機用戶短信的盤查計劃無效。

  

Hutchison指出,根據高院裁決,警察只能在調查重大犯罪案件時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通過法院「特別授權」,即監聽許可(wiretap order),才能越過隱私權防線進行盤查或搜查短信等電子通信。「監聽許可令」比「普通許可令」審批手續複雜得多。

  

「(我們)Telus很高興高院裁決短信受到隱私保護。」Hutchison說:「高院的裁決說明,短信及其他新技術通信與傳統電話通信享有同等水平的隱私權。」

  

在裁決中投贊成票的高院法官Rosalie Abella說,通信隱私的保護範圍不應該由「技術差異」來決定。短信與傳統電話通訊的實際差異僅僅在於傳輸過程。短信本質上是電子會話,隱私權應該受到保護。

  

與其他大多數移動通訊公司不同,Telus公司把客戶的短信儲存在計算機數據庫中。在裁決中持反對意見的高院首席法官Beverley McLachlin和Thomas Cromwell指出,短信的隱私權固然很重要,但是Telus公司儲存在計算機中的短信數據從技術角度上很難被判定為電子短信。

  

Beverley McLachlin和Thomas Cromwell認為,安省Owen Sound警察得到法院的「普通許可令」要求Telus提供計算機中的短信數據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因為這種做法不是「竊聽」通信行為。

  

Beverley McLachlin和Thomas Cromwell稱,高院週三的裁決將使得警察的搜查和盤查等調查更加困難。